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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纠纷趋向多元化的今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ADR体系逐渐发挥出其优势。与此同时,面对矛盾的多样化,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高度期望推动了法院在功能上的拓展。在建设和谐社会时期,为满足社会纠纷的解决在司法上的需求,加强对司法ADR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基于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的界定,探寻司法ADR构建中法院角色的转变及制度的完善,方能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