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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从交通部水运司获悉,2006年3月12日,交通部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它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国内河航道建设。据了解,该《规定》包括总则、建设程序、设计管理、实施管理、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和廉政建设及附则共7章62条。《规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国际、国境、国界河流上的航道及其生产、生活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除涉及国家政府间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外,其余建设活动都纳入其适用范围。并将地方立项的初步设计的审批部门统一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