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为完成某次特定的任务而把自己的身份和意图隐藏起来的一种采访方式,又称“暗访”、“秘密采访”。隐性采访的初衷往往是为了降低常规揭露报道的风险,在当事人拒绝采访、明示“无可奉告”时获得事实真相,以满足受众的知情权,进而发挥媒体舆论监督效能。但是新闻从业人员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往往要背负来自各方利益的多重压力,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又要面临法律空白的尴尬,因此,记者在使用隐性采访时要慎之又慎。
曾经风靡的隐性力量
隐性采访由于是在被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所以往往能够体现新闻事实的本性,这成为新闻报道的“亮点”所在,“偷拍”、“偷录”也成为记者屡试不爽的武器,隐性采访成为记者们极其推崇的采访手法之一。尤其在深得民心的打假、揭露型报道中,记者多使用隐性采访,通过亲身体验、用设备偷拍等方式真实记录事件现场的情况。作为批评性报道强有力的采访方式之一,隐性采访被各媒体和记者频繁采用。
隐性采访确实能够推动一些不良社会现象的解决,如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各路媒体记者万箭齐发,通过隐性采访实地调查肉类、蔬菜、米面制品、乳制品以及餐饮粮油等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以隐性力量发出舆论监督的声音,彰显隐性采访的独特魅力,维护百姓权益,促进行业市场监管。
纸媒中不乏出色的隐性采访报道,如2010年《南方周末》对富士康“八连跳”事件的深度报道,《南方周末》的实习记者刘志毅以打工者身份潜入富士康28天,同时《南方周末》记者又正面接触大量富士康员工,多次访问富士康高层,用显性和隐性采访相结合的方式为我们描绘了新生代中国工人生存的真实图景,为近年来隐性采访的代表之作。
在中国新闻史上也有很多出色的隐性采访报道的案例。如1994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栏目,记者关晓东将录音设备藏在背包里真实记录了北京旅游车威逼旅客的乱象,节目播出后引发社会热议,获得了很好的传播效果。北京市旅游车稽查分队也感叹隐性采访的神奇力量,予以肯定和赞扬之声。
以上这些案例只是隐性采访出色贡献的冰山一角。隐性采访因其最大限度地逼近事实真相,有效实施舆论监督,满足受众对媒体惩恶扬善的心理期待而大行其道,成为风靡新闻界的特殊采访力量。
迅猛压缩的生存空间
但是,追溯新闻史我们发现,曾经风靡的隐性采访却因为越来越多的法律、行业内部限制而数量锐减。以《焦点访谈》为例,曾经开创我国舆论监督之风的《焦点访谈》近年来鲜见有出色的批判性报道,更难见出色的隐性采访报道。《焦点访谈》舆论监督的退化只是一个缩影,在体制、法律、行业内部的多重压力下,与舆论监督息息相关的隐性采访力量也面临生存空间被迅猛压缩的紧迫感。
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面临的诸多困境成为制约隐性采访发展的瓶颈。首先,隐性采访涉及的范围正在逐步缩小,以每年央视的“3·15”晚会为例,过去的报道范围遍布各行各业,但是近年来“3·15”晚会上揭露的大都是某个行业现象,如有人就将今年的“3·15”晚会称为“食品监督晚会”,讽刺意味显而易见。体制的约束是造成隐性采访报道范围急剧缩小的根本性原因,在政府公关、企业利益纠葛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领域我们难以企及,即使这种方式是隐蔽的。
更加尴尬的是隐性采访所面临的法律困境。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新闻法,更没有专门针对隐性采访的法律法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隐性采访将面临“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这也是造成近年来隐性采访不断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出于自身保护的本能,宁愿抛弃新闻报道的职责也不愿踏入雷区一步。由于没有强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内部机制作为后盾,记者很难冒着被打击报复或者被起诉索赔的危险开展大面积的隐性采访活动。
此外,新闻行业内部的问题成为制约隐性采访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也使隐性采访的合理性和公信力受到很大的质疑。关于隐性采访与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公民权利冲突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履新闻报道之责侵犯公民权利的新闻报道现象屡见不鲜,而且在众多维权纠纷中新闻媒体和记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舆论上都处于下风。所以在进行隐性采访时,记者的约束一般依靠职业道德及自律,因为记者素质有别,一旦自律不严就会造成不良后果,而且有时隐性采访不是必须的,必须抛弃泛隐性采访观念。
理性合理的空间探索
虽然隐性采访存在争议,但是隐性采访在制作新闻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北京电视台副总编辑江洁红在接受清华大学教授郭镇之采访时就曾说道,“偷拍”在某种程度上是制作节目的一个重要手段,节目中一些最精彩的镜头很多都是从“偷拍”得来的。总体而言,隐性采访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它有利于舆论监督和新闻采访活动的顺利开展,但是不能过多过滥,所以我们要在合理、合适的原则下,有限度地开展隐性采访活动。
记者作为隐性采访活动的主体,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合理选择使用隐性采访手段。如果隐性采访处理不当便会引发质疑,记者也要背负巨大的舆论压力。因为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活动时往往会面临权限不清晰的困境,人们对记者是否有调查和暗访的权利会发生质疑,记者不是执法人员,没有权力以任何理由实施对他人权利的限制,所以要慎之又慎。一般情况下,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之前往往会面临两种情况:一是对新闻事实有充分了解,能够认定被访者行为有误;另一种情况是对新闻事实并没有充分了解,不能够直接认定失误,只是掌握了一些线索。尤其是当记者面临第二种情况进行采访时,要做好初步抉择,对于不公正的现象,记者可以进行揭发,然而隐性采访不是唯一的办法,也不是优先选择的办法,需要考虑周全,不能盲目迷信隐性采访的有效性。
对于隐性采访还要走出两种认识误区。很多隐性采访是为了揭发负面的、不良的社会现象,但是新闻不单纯是为了揭露黑幕,记者应该抱着帮助执法、管理部门解决问题的态度去进行隐性采访,而不是一味猎奇,盲目追求收视率。此外,还需引导广大受众正确看待隐性采访手段,因为隐性采访本身就不是纯粹的真实,是记者对被访者有所隐瞒从而才得到的原生态、未经过当事人遮掩的真相。受众因为隐性采访的鲜活性而喜欢这样的新闻作品,认为隐性采访是舆论监督的合法手段,其实隐性采访也有其不合理的一面。
就隐性采访的使用范围而言,如果记者的出发点是为了在重大的、切合公共利益的问题面前做出报道,这样的隐性采访无可厚非,所以未来我们对隐性采访的诉求应该更多倾向于那些能够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记者合理隐性采访的权利,打击社会黑暗现象,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角度和方法。
此外,在实施隐性采访时,人文关怀也是记者应该注意的,比如在隐性采访的节目播出时,曝光当事人头像可能会对其今后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记者使用采访的同时,应该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当事人在节目播出后的反馈,从人本主义和人文关怀的视角出发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因为一个缺乏人文关怀的新闻作品,即使其新闻事实是真实和完整的,也是一个没有生命力的新闻作品。
更重要的是,我国应该对隐性采访出台行业规范和法律保护措施。行业内秩序仅仅依靠记者自律是难以形成的,应该明确界定在哪些情况下是可以进行隐性采访的,隐性采访的申报程序以及引起纠纷后的解决办法都有待规范管理,所以完善的新闻法和行业规范条例不仅有助于规范记者的隐性采访行为,保护公民知情权,更有助于保护新闻采访活动免于各种新闻官司所累,更好地开展舆论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最大功效,这将有利于健康的隐性采访重新大量使用。
参考文献:
[1]蓝鸿文.新闻采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郭镇之,赵丽芳.聚焦《焦点访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戚鸣.实用新闻采访[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4]白庆祥,刘乃仲,郑保章.新闻采访写作编辑案例教程[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边防警察报社)
编校:董方晓
曾经风靡的隐性力量
隐性采访由于是在被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所以往往能够体现新闻事实的本性,这成为新闻报道的“亮点”所在,“偷拍”、“偷录”也成为记者屡试不爽的武器,隐性采访成为记者们极其推崇的采访手法之一。尤其在深得民心的打假、揭露型报道中,记者多使用隐性采访,通过亲身体验、用设备偷拍等方式真实记录事件现场的情况。作为批评性报道强有力的采访方式之一,隐性采访被各媒体和记者频繁采用。
隐性采访确实能够推动一些不良社会现象的解决,如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各路媒体记者万箭齐发,通过隐性采访实地调查肉类、蔬菜、米面制品、乳制品以及餐饮粮油等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以隐性力量发出舆论监督的声音,彰显隐性采访的独特魅力,维护百姓权益,促进行业市场监管。
纸媒中不乏出色的隐性采访报道,如2010年《南方周末》对富士康“八连跳”事件的深度报道,《南方周末》的实习记者刘志毅以打工者身份潜入富士康28天,同时《南方周末》记者又正面接触大量富士康员工,多次访问富士康高层,用显性和隐性采访相结合的方式为我们描绘了新生代中国工人生存的真实图景,为近年来隐性采访的代表之作。
在中国新闻史上也有很多出色的隐性采访报道的案例。如1994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栏目,记者关晓东将录音设备藏在背包里真实记录了北京旅游车威逼旅客的乱象,节目播出后引发社会热议,获得了很好的传播效果。北京市旅游车稽查分队也感叹隐性采访的神奇力量,予以肯定和赞扬之声。
以上这些案例只是隐性采访出色贡献的冰山一角。隐性采访因其最大限度地逼近事实真相,有效实施舆论监督,满足受众对媒体惩恶扬善的心理期待而大行其道,成为风靡新闻界的特殊采访力量。
迅猛压缩的生存空间
但是,追溯新闻史我们发现,曾经风靡的隐性采访却因为越来越多的法律、行业内部限制而数量锐减。以《焦点访谈》为例,曾经开创我国舆论监督之风的《焦点访谈》近年来鲜见有出色的批判性报道,更难见出色的隐性采访报道。《焦点访谈》舆论监督的退化只是一个缩影,在体制、法律、行业内部的多重压力下,与舆论监督息息相关的隐性采访力量也面临生存空间被迅猛压缩的紧迫感。
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面临的诸多困境成为制约隐性采访发展的瓶颈。首先,隐性采访涉及的范围正在逐步缩小,以每年央视的“3·15”晚会为例,过去的报道范围遍布各行各业,但是近年来“3·15”晚会上揭露的大都是某个行业现象,如有人就将今年的“3·15”晚会称为“食品监督晚会”,讽刺意味显而易见。体制的约束是造成隐性采访报道范围急剧缩小的根本性原因,在政府公关、企业利益纠葛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领域我们难以企及,即使这种方式是隐蔽的。
更加尴尬的是隐性采访所面临的法律困境。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新闻法,更没有专门针对隐性采访的法律法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隐性采访将面临“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这也是造成近年来隐性采访不断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出于自身保护的本能,宁愿抛弃新闻报道的职责也不愿踏入雷区一步。由于没有强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内部机制作为后盾,记者很难冒着被打击报复或者被起诉索赔的危险开展大面积的隐性采访活动。
此外,新闻行业内部的问题成为制约隐性采访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也使隐性采访的合理性和公信力受到很大的质疑。关于隐性采访与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公民权利冲突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履新闻报道之责侵犯公民权利的新闻报道现象屡见不鲜,而且在众多维权纠纷中新闻媒体和记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舆论上都处于下风。所以在进行隐性采访时,记者的约束一般依靠职业道德及自律,因为记者素质有别,一旦自律不严就会造成不良后果,而且有时隐性采访不是必须的,必须抛弃泛隐性采访观念。
理性合理的空间探索
虽然隐性采访存在争议,但是隐性采访在制作新闻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北京电视台副总编辑江洁红在接受清华大学教授郭镇之采访时就曾说道,“偷拍”在某种程度上是制作节目的一个重要手段,节目中一些最精彩的镜头很多都是从“偷拍”得来的。总体而言,隐性采访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它有利于舆论监督和新闻采访活动的顺利开展,但是不能过多过滥,所以我们要在合理、合适的原则下,有限度地开展隐性采访活动。
记者作为隐性采访活动的主体,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合理选择使用隐性采访手段。如果隐性采访处理不当便会引发质疑,记者也要背负巨大的舆论压力。因为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活动时往往会面临权限不清晰的困境,人们对记者是否有调查和暗访的权利会发生质疑,记者不是执法人员,没有权力以任何理由实施对他人权利的限制,所以要慎之又慎。一般情况下,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之前往往会面临两种情况:一是对新闻事实有充分了解,能够认定被访者行为有误;另一种情况是对新闻事实并没有充分了解,不能够直接认定失误,只是掌握了一些线索。尤其是当记者面临第二种情况进行采访时,要做好初步抉择,对于不公正的现象,记者可以进行揭发,然而隐性采访不是唯一的办法,也不是优先选择的办法,需要考虑周全,不能盲目迷信隐性采访的有效性。
对于隐性采访还要走出两种认识误区。很多隐性采访是为了揭发负面的、不良的社会现象,但是新闻不单纯是为了揭露黑幕,记者应该抱着帮助执法、管理部门解决问题的态度去进行隐性采访,而不是一味猎奇,盲目追求收视率。此外,还需引导广大受众正确看待隐性采访手段,因为隐性采访本身就不是纯粹的真实,是记者对被访者有所隐瞒从而才得到的原生态、未经过当事人遮掩的真相。受众因为隐性采访的鲜活性而喜欢这样的新闻作品,认为隐性采访是舆论监督的合法手段,其实隐性采访也有其不合理的一面。
就隐性采访的使用范围而言,如果记者的出发点是为了在重大的、切合公共利益的问题面前做出报道,这样的隐性采访无可厚非,所以未来我们对隐性采访的诉求应该更多倾向于那些能够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记者合理隐性采访的权利,打击社会黑暗现象,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角度和方法。
此外,在实施隐性采访时,人文关怀也是记者应该注意的,比如在隐性采访的节目播出时,曝光当事人头像可能会对其今后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记者使用采访的同时,应该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当事人在节目播出后的反馈,从人本主义和人文关怀的视角出发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因为一个缺乏人文关怀的新闻作品,即使其新闻事实是真实和完整的,也是一个没有生命力的新闻作品。
更重要的是,我国应该对隐性采访出台行业规范和法律保护措施。行业内秩序仅仅依靠记者自律是难以形成的,应该明确界定在哪些情况下是可以进行隐性采访的,隐性采访的申报程序以及引起纠纷后的解决办法都有待规范管理,所以完善的新闻法和行业规范条例不仅有助于规范记者的隐性采访行为,保护公民知情权,更有助于保护新闻采访活动免于各种新闻官司所累,更好地开展舆论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最大功效,这将有利于健康的隐性采访重新大量使用。
参考文献:
[1]蓝鸿文.新闻采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郭镇之,赵丽芳.聚焦《焦点访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戚鸣.实用新闻采访[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4]白庆祥,刘乃仲,郑保章.新闻采访写作编辑案例教程[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边防警察报社)
编校:董方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