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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口一致的“房价过高”的背景下,《物权法》的出台必然会引起“其是否能对市场稳定房价产生积极的调控作用”的思考。
在新近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中,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条: 第一,建筑区划内绿地、道路和配套(如会所)的归属问题; 第二,明确业主建筑物专有和公有问题; 第三,业主对其所有物享有的权利问题; 第四,住宅用地70年后可续约问题; 第五,关于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第六,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问题。其中第一、第四条将直接对房价产生影响,关系到未来买房者的购房成本和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构成。
《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但可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现阶段开发企业以70年使用期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并转移到购房者的购买成本中。如今出台的70年后可续期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构建了房产保值、增值的前提条件,而这一条款的成立将直接为房地产市场物业持有税的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另一角度看,现阶段一步到位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方式将不再适用于可无限期延长的土地使用权,急需出台物业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层面的方案。
我们认为,物业持有税的征收对房地产市场有以下几大影响:
首先,物业税征收本着对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调整的目标必然会出台有区别的征收方案,由此未来房地产的需求结构将有相应调整; 需求影响供应,从长期看,房地产企业对住宅供应的产品结构将发生较大变化。具体讲,如若我们将客群分为两部分:现有房产持有者和未来购房者,对于前者,若其手中持有房产以出租形式获得收益,部分户型比较大业主将考虑出售房产以避免未来的租金收益不能弥补税收支出的风险;而后者未来购房的目标户型偏好也将有所变化,将更加关注中小户型,从而在一手房和二手房市场同步进行结构调整。
其次,將过往的一次性70年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改为每年物业持有税的征收,这一变化对购房者来讲,将直接降低其购买成本; 而对开发企业来讲,由于目前项目开发前期投资成本中土地成本占了极大部分,物业税开征将降低项目开发的门槛,对企业项目开发资金要求大大减小。
最后,从房地产金融市场角度讲,现阶段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以银行信贷为主,如果未来项目开发资金要求降低,可能对商业银行的这部分房地产企业信贷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而购房者购买成本降低后,以自住为目的的客户将较少依赖于银行的按揭贷款,这对银行开展个人房贷业务有不利影响。另外,一些非主体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将可能从房地产项目分流到其他投资领域。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虽然此条款中有约定和未约定之别,但是可以肯定社区中部分甚至全部的公共和配套设施将属于业主所有,开发企业不再拥有自己经营或者对外出售的权利。这对购房者来说,这部分设施建安和维护成本将可能直接分摊到购房者的购房成本中,经济成本将使其选购房屋时考虑因素更多,不只是关注房屋的品质,更需要结合小区内配套等综合考虑;从开发企业角度来说,为获得更广泛的市场认可和良好的销售业绩,住宅社区的规划和产品设计需要更加符合市场需求;从房地产市场价格表现来说,这是一个房价提高的不可避免的因素。
从以上分析可以明确:事实上,《物权法》的出台更多的是一种法律依据,其出台目的更在于规范市场的长期发展,而不仅只拘泥于对市场价格的调节。房地产市场在经过两轮宏观调控后,政府对市场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调控路线与目标将更加清晰和明确。与此同时,随着房地产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入,这些都将为市场逐步走向成熟提供有力支撑。在这样的背景下,《物权法》出台后征收物业税等一系列的具体方案的实施具备了操作基础。
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土地将以什么为竞争基础?在现有的市场供需结构下,如何通过有区别的征收物业税进行市场结构调整?现持有房产者70年后如何缴纳物业税?税基、税率如何确定?这一系列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详细拟定。可以说,物业税从方案确定到实施是一项庞大的工程,《物权法》的出台、物业税的开征将带来房地产市场基础的重新构建,是一项颠覆性的改革。《物权法》只是一个新的开始,其效应的展现仍需等待后续的立法和具体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