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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司法解释普遍约束力。使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推动力量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解释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最高权威;二是应用司法解释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在其权力范围之外对法律的解释,它不是有权解释,或者说,它仅仅是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认识。司法解释和法官解释在本质上没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