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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方,也就是收款方;而受票方为接受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方,即付款方。但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可能会导致付款方、收款方甚至供货方发生变化。这种情形下,在税法上是否可能会引发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华税律师以收款方发生变化的情形为例,为您做出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