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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下发以来,特别是2011年12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安全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工作。
而在职业卫生实际监督工作过程中,基层安监人员谈论最多的就是:当一家企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时,既要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又要完成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这就意味着要同时分别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又加重了企业负担;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操作也不方便。
所谓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的活动。
所谓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对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效果、相关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等做出的综合评价。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只有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但具体如何一并进行,是由同一家技术服务机构编写两份不同的安评报告和职评报告,还是由不同的机构同时编写安评报告和职评报告,亦或是将两份报告合并为一份报告编写,其实并没有更详细的规定。下面,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这两个“评价”合并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1.评价体系
安评与职评采用两个不同的评价体系,且职评还包含现场检测与实验室分析方面的独立的体系。目前,职评领域中卫生系统的各级疾控中心以其规范的质控管理、扎实的现场调查与检测和实验室分析功底,以及较为丰富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经验,而社会上安全评价机构普遍对现场检测设备及实验室建设方面的投入不到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水平还亟需加强。
尤其是在现场调查中,安评与职评的工作思路也是截然不同的,简单的使一个评价人员同时具有安评、职评资质,而从事“职业安全卫生评价”也是不具备科学严谨性的,实不可取。
因此,将安评、职评融合起来,在机构管理、评价流程、实际操作等方面有一定难度。
2.工程分析
安评与职评在对某些项目工程分析的分析角度亦有差异,如总图及平面布置方面,安评考虑全年主导风向和装置间安全间距,职评则需考虑全年最小风频、夏季主导风向和职业卫生防护距离,评价依据截然不同;竖向布置方面,安评考虑场地走向、管线流向,而职评更多考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设备在同一厂房内布置情况(噪声振动设备布置在多层厂房下部,散发毒物、高温的设备布置在多层厂房上部等);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方面,安评考虑水电暖、消防、储存设施等方面的安全保障性,而职评则从对操作人员职业健康的角度考虑其合规性、舒适性,并且不涉及消防系统的介绍。同时,职评还有对自然疫源地及地方病情况、医疗依托情况、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管理方面情况等方面的分析内容。
3.因素辨识
(1)从物质危险性分类与分布方面来看,安评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而职评则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职业卫生标准,两者在物质种类上有一定交集,但不可简单融合。
(2)从因素辨识思路来看,安评注重评价师的个人经历及经验,以及对设备安全性能的认识,通过“如果/若……则/会……,从而导致……”的假设方式进行辨识与分析;职评则注重以现实存在的类比或评价对象的职业病防治现状,并且结合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类推或预计评价对象投产后的职业病危害程度,比较具有真实可靠性。
4.评价过程
(1)从评价思路来看,安评侧重于对火灾爆炸性、设备安全性、作业安全、自动控制等方面的评价,职评则侧重于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措施的评价,同时还注重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的评价。尤其是职业健康监护内容,充分体现了职评工作中“以人为本”的评价原则。
(2)从评价所要达到的目标、结果来看,安评运用的评价方法多是预测、模拟类型的,受到工艺参数收集、工程技术经验及方法本身局限性等因素的影响很大;职评则更多运用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日写实等实实在在的评价方法,从而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建设项目的生产过程、生产环境及劳动环境的职业病危害现状。从逻辑性上来说,安评存在或然性,而职评具有必然性,两者也是不同的。
5.对策措施与建议
从评价逻辑性来看,在安评与职评针对与“对策措施与建议”的评价思路是一致的,安评针对安全隐患所提出的对策措施有较强的针对性,而职评的对策措施则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效果为目的,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卫生管理缺失等情况,可通过工程技术措施、组织管理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方面的措施达到整改要求。
6.评价结论
从评价结论来看,安评与职评针对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结论的思路有重大分歧。安评需要建设单位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全部进行整改后,方可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而职评有时则很难根本上从工程技术措施上对项目某些因高噪设备、产尘严重设备设施、毒物超标设备设施进行整改,而多求助于局部职业病防护措施、组织管理措施、个体防护措施来改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减少人员接触水平,并通过职业健康监护结果分析,最终达到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要求。两者对于下结论的评判标准是不同的,如安评、职评融合,则有可能发生以下情况:
(1)安评:通过建设单位对安全隐患的整改,从而得出验收合格结论。
(2)职评:因项目满足不了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而建设单位目前无法从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行上达不到控制效果,从而无法下“建设项目可通过验收”的结论。
最终,安评与职评融合起来的报告结论,无法将安评(通过)、职评(不通过)的小结论,统一成一个最终结论,造成今后技术审查上的困难。
虽然,安监总局对建设项目职业病严重的设备设施整治力度的加大,但是否真正能从根本上杜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的发生,形势还尚不明朗。
综上所述,安评与职评是两个评价体系、评价思路衍生出的产物,而非十年前,职评内容仅为安评报告的一个章节,更能反映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更符合“以人为本”原则的专业性技术文件,其某些方面更具有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
因此,笔者的建议是:若安评与职评报告统一编制,则应按照出具安评和职评“统一”的“结论性正文”,并必须分别出具“安评、职评资料性附录”,保证其相对独立性,万不可将所有评价内容贸然融合在一起编制。同时,安评与职评融合不是生搬硬套的“1+1”模式,而需要更为合理、科学地有机结合,因此必须重新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便指导具体评价工作。除此之外,应以设立科研项目或其它具体可行的形式,针对某一行业进行小规模试点,编制模拟报告,凸显中在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组织各行业专家和评价资深人士,深度研究、反复讨论,直至得到一份科学合理并具有操作性的技术规范、地方标准。
而在职业卫生实际监督工作过程中,基层安监人员谈论最多的就是:当一家企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时,既要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又要完成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这就意味着要同时分别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又加重了企业负担;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操作也不方便。
所谓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的活动。
所谓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对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效果、相关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等做出的综合评价。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只有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但具体如何一并进行,是由同一家技术服务机构编写两份不同的安评报告和职评报告,还是由不同的机构同时编写安评报告和职评报告,亦或是将两份报告合并为一份报告编写,其实并没有更详细的规定。下面,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这两个“评价”合并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1.评价体系
安评与职评采用两个不同的评价体系,且职评还包含现场检测与实验室分析方面的独立的体系。目前,职评领域中卫生系统的各级疾控中心以其规范的质控管理、扎实的现场调查与检测和实验室分析功底,以及较为丰富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经验,而社会上安全评价机构普遍对现场检测设备及实验室建设方面的投入不到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水平还亟需加强。
尤其是在现场调查中,安评与职评的工作思路也是截然不同的,简单的使一个评价人员同时具有安评、职评资质,而从事“职业安全卫生评价”也是不具备科学严谨性的,实不可取。
因此,将安评、职评融合起来,在机构管理、评价流程、实际操作等方面有一定难度。
2.工程分析
安评与职评在对某些项目工程分析的分析角度亦有差异,如总图及平面布置方面,安评考虑全年主导风向和装置间安全间距,职评则需考虑全年最小风频、夏季主导风向和职业卫生防护距离,评价依据截然不同;竖向布置方面,安评考虑场地走向、管线流向,而职评更多考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设备在同一厂房内布置情况(噪声振动设备布置在多层厂房下部,散发毒物、高温的设备布置在多层厂房上部等);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方面,安评考虑水电暖、消防、储存设施等方面的安全保障性,而职评则从对操作人员职业健康的角度考虑其合规性、舒适性,并且不涉及消防系统的介绍。同时,职评还有对自然疫源地及地方病情况、医疗依托情况、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管理方面情况等方面的分析内容。
3.因素辨识
(1)从物质危险性分类与分布方面来看,安评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而职评则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职业卫生标准,两者在物质种类上有一定交集,但不可简单融合。
(2)从因素辨识思路来看,安评注重评价师的个人经历及经验,以及对设备安全性能的认识,通过“如果/若……则/会……,从而导致……”的假设方式进行辨识与分析;职评则注重以现实存在的类比或评价对象的职业病防治现状,并且结合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类推或预计评价对象投产后的职业病危害程度,比较具有真实可靠性。
4.评价过程
(1)从评价思路来看,安评侧重于对火灾爆炸性、设备安全性、作业安全、自动控制等方面的评价,职评则侧重于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措施的评价,同时还注重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的评价。尤其是职业健康监护内容,充分体现了职评工作中“以人为本”的评价原则。
(2)从评价所要达到的目标、结果来看,安评运用的评价方法多是预测、模拟类型的,受到工艺参数收集、工程技术经验及方法本身局限性等因素的影响很大;职评则更多运用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日写实等实实在在的评价方法,从而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建设项目的生产过程、生产环境及劳动环境的职业病危害现状。从逻辑性上来说,安评存在或然性,而职评具有必然性,两者也是不同的。
5.对策措施与建议
从评价逻辑性来看,在安评与职评针对与“对策措施与建议”的评价思路是一致的,安评针对安全隐患所提出的对策措施有较强的针对性,而职评的对策措施则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效果为目的,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卫生管理缺失等情况,可通过工程技术措施、组织管理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方面的措施达到整改要求。
6.评价结论
从评价结论来看,安评与职评针对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结论的思路有重大分歧。安评需要建设单位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全部进行整改后,方可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而职评有时则很难根本上从工程技术措施上对项目某些因高噪设备、产尘严重设备设施、毒物超标设备设施进行整改,而多求助于局部职业病防护措施、组织管理措施、个体防护措施来改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减少人员接触水平,并通过职业健康监护结果分析,最终达到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要求。两者对于下结论的评判标准是不同的,如安评、职评融合,则有可能发生以下情况:
(1)安评:通过建设单位对安全隐患的整改,从而得出验收合格结论。
(2)职评:因项目满足不了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而建设单位目前无法从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行上达不到控制效果,从而无法下“建设项目可通过验收”的结论。
最终,安评与职评融合起来的报告结论,无法将安评(通过)、职评(不通过)的小结论,统一成一个最终结论,造成今后技术审查上的困难。
虽然,安监总局对建设项目职业病严重的设备设施整治力度的加大,但是否真正能从根本上杜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的发生,形势还尚不明朗。
综上所述,安评与职评是两个评价体系、评价思路衍生出的产物,而非十年前,职评内容仅为安评报告的一个章节,更能反映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更符合“以人为本”原则的专业性技术文件,其某些方面更具有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
因此,笔者的建议是:若安评与职评报告统一编制,则应按照出具安评和职评“统一”的“结论性正文”,并必须分别出具“安评、职评资料性附录”,保证其相对独立性,万不可将所有评价内容贸然融合在一起编制。同时,安评与职评融合不是生搬硬套的“1+1”模式,而需要更为合理、科学地有机结合,因此必须重新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便指导具体评价工作。除此之外,应以设立科研项目或其它具体可行的形式,针对某一行业进行小规模试点,编制模拟报告,凸显中在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组织各行业专家和评价资深人士,深度研究、反复讨论,直至得到一份科学合理并具有操作性的技术规范、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