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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民主管理释义“民主” 原意指“人民的权利”,来源于古希腊文。意为人民掌握政权或进行统治,即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通过代表决定其治理方式的一种管理国家的形式。民主管理相对于“专制统治”来说是指管理者应该在遵循民主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民主,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各参与者间的相关利益,达到良好管理的一种管理方法。高校民主管理将管理对象设定为高校,管理的主体是全校的教职工,教职工在民主管理中改变了以往单一的被管理者的身份,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对自己的民主权利予以行使,在民主参与、决策以及民主监督方面获得参与的权利,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大学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所谓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指的是一种特定机构,它实现民主机制在学校管理中的引入,通过教职工代表推选和代表会议组成的形式,对学校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等权利依法予以行使。教代会在高校民主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高校教代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教代会在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指导下建立了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主要制度。1985年,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指出:“对于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建立和健全,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加大力度。”关于教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颁布)规定得相当明确:“针对学校管理工作、教育教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为依托,实现学校民主管理的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颁布)规定得也非常清楚:“高等学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为依托,对于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保障,从而使教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从《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大体规定要建立教代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到《教师法》中明确具体指出教职工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行政,将教代会的职能细化,再到《高等教育法》中提出教代会不但是教职工学校民主管理参与的基本形式,同时也是教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相应的途径。法律政策上对教代会地位的重视,职权的细化以及对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明确规定,反应出在国家宏观政策上对高校教代会制度的重视,也进一步确定了教代会制度在高校的地位,为高校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国家还出台了一些法规政策来保证教代会的建设。高校教代会在民主管理中有明确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1年12月8日颁布的第32号令提出在2012年1月1日施行规范教代会作为教职工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参与的基本形式的教育法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详细地规定了教代会的职权,根据《规定》可以将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概括成四个方面。一是听取审议权,对于学校内部运行情况的系列报告、发展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以及队伍建设等教代会有权听取,在听取和审议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和建议并以教代會决议的方式提出。二是讨论通过权,教代会有权决定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提高教代会在大学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高校教代会来说,它在促进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大学内部治理的进一步发展有着积极有效的作用,也是大学内部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高校民主管理的主体是广大教职工,能不能使教职工的积极性得到调动,在学校治理过程中发挥教职工的作用,这是大学内部治理进一步发展所要思考的问题。让教职工这一主体通过民主管理的形式参与学校的内部治理,对于推动大学治理和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有着深刻的意义。第一,明确法律地位,从法律和政策上保障巩固教代会在高校民主管理中的地位。《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规定》都从不同层次和方面对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高校教代会的运行。但是这些法律政策大多是一些原则性要求,对于教代会的具体职责以及权利被侵害等问题缺乏相应的条例支持。政府应进一步赋予教代会法律救济和法律保护,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教代会可以成为其寻求帮助的有效机构,从法律上予以保障。第二,加强自身内部机制和制度的完善,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并加以践行。高校的教代会在自身内部机制建设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内部机制不完善将会阻碍整个机构的运行和各项职能的履行,因此完善内部机制是教代会一个重要问题。首先教代会代表的选举要公平、公正、公开,一线教师所占比例必须在60%以上,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反映出教职工的现实问题,保障一线教师切身的权益。其次教代会会议作用要严格落实,会议过程中坚决抵制“走过场”等弱化会议权利的行为,全体教职工代表要充分利用会议上的机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将教代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