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济法是公权力进入传统意思自治领域的结果,与公权力有着天然的联系,公权力的存在是经济法的一个特质,经济法在历史舞台上的兴起可以归结为两个可以相互独立的原因:一是市场失灵;二是为了应对社会化所致的社会问题而借助公权力对包括市场在内的全部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合理性。经济法在用公权力去矫正权利失衡的同时,自身也要受到来自形式理性的制衡和它的对立物———权利的制衡。经济法在实现自己价值追求的过程中,应当着力规范公权力运行,实现经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