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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艾米莉·狄金森和老子分别生活在19世纪的美国和公元前6世纪的中国,虽然时代和地域不同,但在各自的领域也家喻户晓。本没有联系的二人,因其自然观的惊异相似而受到共同关注。在对待自然的问题上,二人都认为万物平等,都希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并且认为对自然要“无为而治”。这些观点与在环境日益恶化的时代应运而生的生态伦理学的主要思想不谋而合,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生态伦理学 艾米莉·狄金森 老子 自然观
一 引言
艾米莉·狄金森(1830-1886)是美国19世纪重要的诗人之一。在其目前已知的近1800首诗歌中,以自然为主题的占了约1/3。尽管这位诗人一生大多数时间都足不出户,但其对自然的认识细腻且超前。老子(约571-471)是我国春秋时期伟大的思想家和哲学家。他只留下了《道德经》这部5000余字的著作,但其中蕴含的思想却是无限的,影响更是深远的,尤其是书中对自然的看法很是值得我们关注。二人都认为自然界中的万物包括人在内是平等的、和谐共存的;都认为要维护自然的自然,即无为而治。这些观点与20世纪诞生的生态伦理学的主要内容比较接近,尤其是其中为现今人们普遍接受的生态中心论思想。
生态伦理学,即环境伦理学,是关于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研究,是人与自然协同发展的道德学说;在生态的框架下,研究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生态学思维和伦理学思维的契合。生态伦理学的主要特点是将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和社会的领域扩展到生命和自然界。现在,生态伦理学经历漫长的发展,已经变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理论,按照人与人、人与动植物、人与自然的关系,它可以分为人类中心论、动物中心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其中生态中心论是关于生物、非生物、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过程等生态系统整体,它认为,人与自然界的其他生物共同构成整个生态圈,都拥有各自的道德或伦理地位。
二 狄金森的自然观
由于狄金森近乎于隐居的生活经历,使她与大自然亲密接触的机会相对较多。因此,狄金森写了大量与自然有关的诗歌,内容涉及花鸟虫草、四季、天气等等,并描述了她“所见”、“所闻”、“所知”的自然。这些以自然为主题的诗歌也充分反映了狄金森对自然的看法。自然中的万物是平等的。尽管狄金森的一生没有皈依基督教,但她一直生活在基督教的环境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基督教的影响。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的影响下,在狄金森的诗中,不论是人,还是花鸟虫草,或飞禽走兽,他们都是自然界中平等的一份子。所以,在“穿过小径,穿过荆棘”中,“孩子们”融入大自然,与“鸱枭”、“豺狼”等在“丛林”中一起玩耍,随后的“暴风雨”让他们一个个都“急忙回家”,没有例外;在“晨曦比以往更柔和”中,“我”更是主动地“别了一枚别针”,以和大自然的颜色相配。人并没有在自然中占据中心或主导的地位。
自然是神秘的。在先验主义的自然观中,自然是超出人的感官和科学的定义范围的,有其不为人知的一面。受此影响,狄金森认为,很多时候,自然是人无法理解、神秘而又令人敬畏的。虽然诗人也描述了她眼中“所见”、“所闻”、“所知”的自然,但是同时诗人也认为“我们无法说出”“她的淳朴”,“自然依旧陌生”。在“四棵树”中,“对于大自然他们有何作为/是什么计划”,我们“无从知道”。面对大自然的这种神秘,人的力量就显得渺小,因此这样的现象“有一种能够发火之物/能够自燃,无需人点……你无法把洪水包裹起来——”、“自然,有时会使一株幼苗枯萎——有时,剥掉一棵大树的头皮”也就很正常了。
自然是不容破坏的。19世纪,随着科学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械化生产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物质利益的同时,也使一些人开始思考这些变化是否是人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向来与大自然亲近的狄金森虽然也接受一些便利的基础设施,如“我爱看它跑过一哩又一哩”中“驯顺而又威武”的火车,但更多的是她不愿见到科学对自然干预太多,不愿人类对自然有过多改造。在“‘大角’是他的另一个名称”中,狄金森就表达了她对“科学”干预自然太多的厌恶;她甚至将自己在林中采摘果实的行为当做是对自然的“掠夺”,从而感到无比愧疚。
三 老子的自然观
老子生活在春秋末年,当时各诸侯国争霸,社会动荡。各诸侯国为了在争霸中立于不败之地,竞相招贤纳士。而众多士子们也纷纷著书立说,或游走各国,丰富自己学识的同时也希望受到明君的赏识,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老子就根据自己所学、所见、所闻、所感,写出了传世经典《道德经》。《道德经》一书中包含了丰富的思想内容。老子的思想和观点就以此书为载体得以传达。关于老子对自然的认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万物平等。在老子所开创的道家学派中,“道”是万物的根源。《道德经》上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虽然它并没有讲清楚“道”具体指什么,但作为万物的根源,“道”的思想体现了宇宙万物平等、尤其是人与自然界中的万物平等的思想。虽然这种思想并不是来自科学研究发现,而是一种哲学的思辨,但在生态伦理层面,仍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以作为现代科学研究人与自然万物关系的思想源泉。
2 天人和谐。《道德经》指出“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其中,“一”表明了“道”的整体性和和谐性。而且,道家提倡的万物平等也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万物和谐、天人和谐的思想。从生态伦理学的角度来讲,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解决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的重要途径。人类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科技的进步,必然会不断地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从而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这样就会对自然造成影响甚至是破坏。在正常情况下,自然本身也存在自我调节功能,只要人对自然的改造和利用维持在一定的范围内,自然就能够进行调节和吸收,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但是一旦人类的行为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会对自然的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导致生态危机。虽然道家思想要求人类不能对自然进行改造的做法太绝对,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重要性。 3 道法自然。这一说法出自《道德经》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自然界中的万事万物都有其发展规律,如鸟在天上飞,鱼在水中游,花开花落,四季更替。这些都是人的外力很难改变的。这种原则是道家学派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准则,且更多的指的是一种“自然无为”的状态。道家强调“无为”,既是一种“为”的行为方式,也是一种无所作为的行为方式。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无为”就可以理解为不做违反自然发展规律的事情,以不为而为之,给予自然最小或一点也没有的干涉。因此,“道法自然”就是要求人们按自然的发展规律行事,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也是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内容。
四 狄金森与老子自然观的异同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比可以看出,尽管狄金森和老子生活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度,受到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但他们对自然的看法有着惊人的一致:
首先,二人都认为万物平等。狄金森将人和自然界中的动植物当做是同一类,都是自然界中的一份子,在天气变化、四季更替的时候受到相同的影响。人与万物共同构成一个生态中心,平等的生活相处。老子将“道”作为宇宙万物的根源,人与万物都是自然中平等的一份子。在二人看来,人与自然万物共同构成一个生态圈,并遵循这个生态圈的生存法则。二人的看法与20世纪初美国科学家和环境保护主义者奥尔多·利奥波德曾提出“土地道德”的观点——认为人类的社区范围应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等,人类只是社区的成员之一,必须尊重与他一起生存的其他成员,有异曲同工之妙。
其次,二人都希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原始社会的刀耕火种,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机器大生产,人类的活动一直与自然紧密相关。在环境危机越来越严重的今天,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就值得人们深思。狄金森在自己的诗中就描述了人与其他动植物在自然界中和谐共存的画面;老子也在《道德经》中指出了宇宙万物的根源就是“道”,并强调“一”,追求一种人与自然的和谐圆满。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道家放弃了对自然的改造有其片面性,但它把自然和谐放在首要位置,从现代生态伦理学的角度看,这种人与自然的和谐,是解决当今生态危机的重要途径。
第三,二人都认为对自然要“无为而治”,即“道法自然”。狄金森生活在19世纪工业革命的初期,大量的圈地运动、以及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而对自然进行的各种改造活动使得狄金森对这种破坏自然的现象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她用自己的诗歌表达了对自然的尊敬及维护。老子提出的“无为而治”很显然就是要不做违反自然发展规律的事情,保持自然原有的样子,对事物的发展不横加干涉,使其处于自发的自然系统中。美国著名的生态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也说,道教徒的方法是对自然进行最小的干涉:无为,以不为而为之,相信事物会自己照管好自己。如果人类对事物不横加干扰,那么事物就处在自发的自然系统中。
也由于二人生活的时代背景,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的不同,以及各异的个人因素,二人对自然的看法又不尽相同。具体来讲,狄金森的的自然观从微观出发,关注细小之处,如个人的生存状态,而不是关注整个世界和宇宙;她还关注永恒的美,对自然既敬又爱又惧,但她的思想含有辩证的唯物观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理念。老子的自然观从宏观出发,以顺应自然为主、人为调节为辅的审美意识,追求一种超越人工雕琢,浑然天成的自然,清淡、真诚的美的境界,并应用到人文社会国家的统治理论中,具有明显的人本主义思想,他从哲学的角度上提供了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在自然观方面又符合生态伦理的思想。
五 结语
艾米莉·狄金森和老子分别生活在19世纪的美国和公元前6世纪的中国,虽然时代和地域不同,二人的创作也没有生态伦理思想的指引,也没有直接呼吁人们保护自然环境,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生态伦理的角度去解读二人的自然观,在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从狄金森的自然诗歌以及老子的《道德经》中,我们可以听到自然的呼声:天地万物平等,人类与自然休戚与共,要抛弃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尊重自然的发展规律、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与自然和谐相处,真正做到“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参考文献:
[1] 林红梅:《生态伦理学概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
[2] 李其云:《艾米莉·狄金森以自然为主题的诗歌解读》,《南都学坛》,2012年第2期。
[3] 江枫译:《狄金森诗选》,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4] 李耳,杨秀英编:《道德经》,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5] 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二卷)科学思想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6] 徐海燕、张雪红:《艾米莉·狄金森自然观与老子自然观之比较》,《时代文学》(下半月),2011年第6期。
(李其云,南阳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讲师)
关键词:生态伦理学 艾米莉·狄金森 老子 自然观
一 引言
艾米莉·狄金森(1830-1886)是美国19世纪重要的诗人之一。在其目前已知的近1800首诗歌中,以自然为主题的占了约1/3。尽管这位诗人一生大多数时间都足不出户,但其对自然的认识细腻且超前。老子(约571-471)是我国春秋时期伟大的思想家和哲学家。他只留下了《道德经》这部5000余字的著作,但其中蕴含的思想却是无限的,影响更是深远的,尤其是书中对自然的看法很是值得我们关注。二人都认为自然界中的万物包括人在内是平等的、和谐共存的;都认为要维护自然的自然,即无为而治。这些观点与20世纪诞生的生态伦理学的主要内容比较接近,尤其是其中为现今人们普遍接受的生态中心论思想。
生态伦理学,即环境伦理学,是关于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研究,是人与自然协同发展的道德学说;在生态的框架下,研究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生态学思维和伦理学思维的契合。生态伦理学的主要特点是将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和社会的领域扩展到生命和自然界。现在,生态伦理学经历漫长的发展,已经变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理论,按照人与人、人与动植物、人与自然的关系,它可以分为人类中心论、动物中心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其中生态中心论是关于生物、非生物、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过程等生态系统整体,它认为,人与自然界的其他生物共同构成整个生态圈,都拥有各自的道德或伦理地位。
二 狄金森的自然观
由于狄金森近乎于隐居的生活经历,使她与大自然亲密接触的机会相对较多。因此,狄金森写了大量与自然有关的诗歌,内容涉及花鸟虫草、四季、天气等等,并描述了她“所见”、“所闻”、“所知”的自然。这些以自然为主题的诗歌也充分反映了狄金森对自然的看法。自然中的万物是平等的。尽管狄金森的一生没有皈依基督教,但她一直生活在基督教的环境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基督教的影响。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的影响下,在狄金森的诗中,不论是人,还是花鸟虫草,或飞禽走兽,他们都是自然界中平等的一份子。所以,在“穿过小径,穿过荆棘”中,“孩子们”融入大自然,与“鸱枭”、“豺狼”等在“丛林”中一起玩耍,随后的“暴风雨”让他们一个个都“急忙回家”,没有例外;在“晨曦比以往更柔和”中,“我”更是主动地“别了一枚别针”,以和大自然的颜色相配。人并没有在自然中占据中心或主导的地位。
自然是神秘的。在先验主义的自然观中,自然是超出人的感官和科学的定义范围的,有其不为人知的一面。受此影响,狄金森认为,很多时候,自然是人无法理解、神秘而又令人敬畏的。虽然诗人也描述了她眼中“所见”、“所闻”、“所知”的自然,但是同时诗人也认为“我们无法说出”“她的淳朴”,“自然依旧陌生”。在“四棵树”中,“对于大自然他们有何作为/是什么计划”,我们“无从知道”。面对大自然的这种神秘,人的力量就显得渺小,因此这样的现象“有一种能够发火之物/能够自燃,无需人点……你无法把洪水包裹起来——”、“自然,有时会使一株幼苗枯萎——有时,剥掉一棵大树的头皮”也就很正常了。
自然是不容破坏的。19世纪,随着科学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械化生产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物质利益的同时,也使一些人开始思考这些变化是否是人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向来与大自然亲近的狄金森虽然也接受一些便利的基础设施,如“我爱看它跑过一哩又一哩”中“驯顺而又威武”的火车,但更多的是她不愿见到科学对自然干预太多,不愿人类对自然有过多改造。在“‘大角’是他的另一个名称”中,狄金森就表达了她对“科学”干预自然太多的厌恶;她甚至将自己在林中采摘果实的行为当做是对自然的“掠夺”,从而感到无比愧疚。
三 老子的自然观
老子生活在春秋末年,当时各诸侯国争霸,社会动荡。各诸侯国为了在争霸中立于不败之地,竞相招贤纳士。而众多士子们也纷纷著书立说,或游走各国,丰富自己学识的同时也希望受到明君的赏识,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老子就根据自己所学、所见、所闻、所感,写出了传世经典《道德经》。《道德经》一书中包含了丰富的思想内容。老子的思想和观点就以此书为载体得以传达。关于老子对自然的认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万物平等。在老子所开创的道家学派中,“道”是万物的根源。《道德经》上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虽然它并没有讲清楚“道”具体指什么,但作为万物的根源,“道”的思想体现了宇宙万物平等、尤其是人与自然界中的万物平等的思想。虽然这种思想并不是来自科学研究发现,而是一种哲学的思辨,但在生态伦理层面,仍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以作为现代科学研究人与自然万物关系的思想源泉。
2 天人和谐。《道德经》指出“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其中,“一”表明了“道”的整体性和和谐性。而且,道家提倡的万物平等也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万物和谐、天人和谐的思想。从生态伦理学的角度来讲,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解决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的重要途径。人类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科技的进步,必然会不断地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从而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这样就会对自然造成影响甚至是破坏。在正常情况下,自然本身也存在自我调节功能,只要人对自然的改造和利用维持在一定的范围内,自然就能够进行调节和吸收,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但是一旦人类的行为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会对自然的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导致生态危机。虽然道家思想要求人类不能对自然进行改造的做法太绝对,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重要性。 3 道法自然。这一说法出自《道德经》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自然界中的万事万物都有其发展规律,如鸟在天上飞,鱼在水中游,花开花落,四季更替。这些都是人的外力很难改变的。这种原则是道家学派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准则,且更多的指的是一种“自然无为”的状态。道家强调“无为”,既是一种“为”的行为方式,也是一种无所作为的行为方式。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无为”就可以理解为不做违反自然发展规律的事情,以不为而为之,给予自然最小或一点也没有的干涉。因此,“道法自然”就是要求人们按自然的发展规律行事,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也是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内容。
四 狄金森与老子自然观的异同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比可以看出,尽管狄金森和老子生活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度,受到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但他们对自然的看法有着惊人的一致:
首先,二人都认为万物平等。狄金森将人和自然界中的动植物当做是同一类,都是自然界中的一份子,在天气变化、四季更替的时候受到相同的影响。人与万物共同构成一个生态中心,平等的生活相处。老子将“道”作为宇宙万物的根源,人与万物都是自然中平等的一份子。在二人看来,人与自然万物共同构成一个生态圈,并遵循这个生态圈的生存法则。二人的看法与20世纪初美国科学家和环境保护主义者奥尔多·利奥波德曾提出“土地道德”的观点——认为人类的社区范围应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等,人类只是社区的成员之一,必须尊重与他一起生存的其他成员,有异曲同工之妙。
其次,二人都希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原始社会的刀耕火种,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机器大生产,人类的活动一直与自然紧密相关。在环境危机越来越严重的今天,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就值得人们深思。狄金森在自己的诗中就描述了人与其他动植物在自然界中和谐共存的画面;老子也在《道德经》中指出了宇宙万物的根源就是“道”,并强调“一”,追求一种人与自然的和谐圆满。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道家放弃了对自然的改造有其片面性,但它把自然和谐放在首要位置,从现代生态伦理学的角度看,这种人与自然的和谐,是解决当今生态危机的重要途径。
第三,二人都认为对自然要“无为而治”,即“道法自然”。狄金森生活在19世纪工业革命的初期,大量的圈地运动、以及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而对自然进行的各种改造活动使得狄金森对这种破坏自然的现象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她用自己的诗歌表达了对自然的尊敬及维护。老子提出的“无为而治”很显然就是要不做违反自然发展规律的事情,保持自然原有的样子,对事物的发展不横加干涉,使其处于自发的自然系统中。美国著名的生态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也说,道教徒的方法是对自然进行最小的干涉:无为,以不为而为之,相信事物会自己照管好自己。如果人类对事物不横加干扰,那么事物就处在自发的自然系统中。
也由于二人生活的时代背景,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的不同,以及各异的个人因素,二人对自然的看法又不尽相同。具体来讲,狄金森的的自然观从微观出发,关注细小之处,如个人的生存状态,而不是关注整个世界和宇宙;她还关注永恒的美,对自然既敬又爱又惧,但她的思想含有辩证的唯物观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理念。老子的自然观从宏观出发,以顺应自然为主、人为调节为辅的审美意识,追求一种超越人工雕琢,浑然天成的自然,清淡、真诚的美的境界,并应用到人文社会国家的统治理论中,具有明显的人本主义思想,他从哲学的角度上提供了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在自然观方面又符合生态伦理的思想。
五 结语
艾米莉·狄金森和老子分别生活在19世纪的美国和公元前6世纪的中国,虽然时代和地域不同,二人的创作也没有生态伦理思想的指引,也没有直接呼吁人们保护自然环境,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生态伦理的角度去解读二人的自然观,在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从狄金森的自然诗歌以及老子的《道德经》中,我们可以听到自然的呼声:天地万物平等,人类与自然休戚与共,要抛弃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尊重自然的发展规律、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与自然和谐相处,真正做到“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参考文献:
[1] 林红梅:《生态伦理学概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
[2] 李其云:《艾米莉·狄金森以自然为主题的诗歌解读》,《南都学坛》,2012年第2期。
[3] 江枫译:《狄金森诗选》,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4] 李耳,杨秀英编:《道德经》,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5] 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二卷)科学思想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6] 徐海燕、张雪红:《艾米莉·狄金森自然观与老子自然观之比较》,《时代文学》(下半月),2011年第6期。
(李其云,南阳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