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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对安徽省典型的农业县阜南县的调查,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政府主体地位、完善法律规定、完善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对策。对今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 对策
中图分类号:D034文献标识码:A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为农民制定的法律,意味着中国农民行使民主权利有了法律保障。其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1988年6月1日以后,此法在全国范围开始试行。至此产生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一词。
但是,真正让选民亲自投票,按程序进行是在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之后,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安徽省到目前已经进行了七届。2008年安徽省开展了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过程及结果基本上体现了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可喜进步。本文对安徽省阜南县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进行了考察和调查,走访了部分乡村,与有关人员进行了深刻交流,收集了大量原始资料,进行了认真的研究。阜南县辖29个乡镇、344个村(居),人口162.6万人,是一个欠发达农业大县。安徽省是我国中部欠发达农业大省,由此可知,阜南农村是我国的典型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窥一斑可知全貌。
一、换届选举的基本情况和现状
根据“一法两办法”,即《村委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安徽省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的是两轮直选,即:第一轮由过半数的选民 直接提名候选人,也叫“海选” ,根据候选人条件对得票多的进行审查,经村民会议同意后,按得票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第二轮由过半数的选民差额从正式候选人中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获得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其特点是:直接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据了解,阜南县是于2008年2——5月实施。全县29个乡镇的328个村 登记选民931306人,参选人数762194人,参选率为81.84℅。选举出村委员会主任328人,副主任和委员879人,共1207人 。基本上实现了选举的民主化、法制化,有力地推进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经过七届选举,民主选举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群众对政治生活的热情有所提高,但现实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工作操作不规范、有疏漏。
据调查了解,一些农村干部对法律法规和选举程序不能完全把握,出现一些问题:(1)选民登记或多或少存在错登、重登、漏登现象;(2)候选人提名和正式投票时采取流动票箱登门让选民填写,不是采取召集的方式进行;(3)办理委托投票证不规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一般是血亲或宗亲,情况互相清楚,无所谓办不办委托投票证。(4)有的没有设立秘密划票处,村民碍于乡里乡亲的情面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二)村大人口多,集中投票难度大。
安徽省阜南县2006年调整了村级区划,将原来的753个村(居)调整为344个村(居),其中农村村(居)328个,调整后的村(居)平均人口4548人。村变大,村民到投票站的距离拉长,一些村民不愿意跑那么远路投选票。
(三)外出人员多,换届选举组织工作难。
安徽省阜南县是劳务输出大县,常年在外务工人员超过40万人,平均每村1162人,不同的村虽人数不同,但外出选民数占总选民数比例较大,一般在40%以上,高的达到51%以上。这就给换届选举正常开展带来了困难,主要表现有二:一是提名候选人时,选民参加人数难过半;二是正式选举村委员会时,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难。另外外出务工的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也不少,无法直接参与表决换届选举的关键环节。
(四)家族、宗族之间矛盾公开化。
目前农村比较落后,受封建社会的影响依然存在,宗族、家族的意识还根深蒂固。血缘、亲情关系又是农村社会的一种重要关系,尤其在换届选举时,不少村民在选举中,首先考虑的是家族利益,其次是宗族的利益。试图通过本族人被选为村干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实现家族势力合法化,在农村社会占有一席之地。因此以姓氏、血亲等为纽带的家族、宗族之间在换届选举中“争官”闹事的事件时有会发生,导致选举无法进行。
(五)“贿选”拉票行为难以认定。
据调查,拉票现象较为普遍,但很难查实和认定。为了在竞选中获胜,候选人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拉票。虽有规定严禁: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委托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对以“贿选”等手段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即取消其当选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不强,全县328个村的选举过程中没有一例查实定案的。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基层经费短缺。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经费问题严重影响换届选举的正常进行。《选举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村解决困难的,由乡、民族乡、镇补助。阜南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县级、乡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主要靠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由于投入不到位,致使宣传发动选民不到位、工作人员培训不到位、指导督促不到位。
(二)立法不足。
现行的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存在以下问题 :
1、细节上不完备。全国没有统一的选举办法,《村委会组织法》和安徽地方法规提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分之一以上”、“十分之一以上”等是不是包含本数,存有异议。
2、过于原则。按现行法规,界定“贿选”非常困难;另外,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细化标准,确定正式候选人时难以取优淘劣。省级法规只是从积极的方面规定了村委会成员的资格条件,缺乏硬性约束,无法有效进行资格审查。
3、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村民委员会每届三年的任期偏短,不利于其成员的思想稳定和工作开展。
4、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不完善。对于以不正当手段侵犯村民选举权的情况,“一法两办法”规定的救济机制比较原则,需要其他法律辅助。我国学术界对选举权利救济理论研究不多,选举权利救济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不能与“一法两办法”衔接贯通。
(三)经济和文化落后。
安徽省阜南县的农村经济主要是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及劳务经济,经济的落后导致文化的落后,农民受教育少从而使其民主素质和法制意识淡薄,再加上长期被排挤在政治生活之外,缺乏足够的民主训练,以至于不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也抛不开自己一时的利益而坚持公平正义,“参选不参选”、“选谁不选谁”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
(四)村情复杂。
农村是我国的最底层,有各种各样的情况:(1)历史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村民意见大。(2)合村后的不良反应。2006年合村时,村干部仅保留7人,原来的村干部一般要有5-11人下台,产生了台上台下的矛盾。(3)受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宗族、宗派比较牢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消失,有的村还出现了几个派别。(4)“官本位”思想严重。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的法人代表,有职有权,部分村民争权夺利严重。由于多种矛盾交织在一起,选举时矛盾、问题更加突出。
(五)组织惯性。
乡镇政府是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固守旧有的习惯。乡镇干部有时并不按照新的框架流程和制度规范去工作,习惯于旧的思维方式和旧的工作模式,致使法律、政策在基层时常出现方向性偏差。其表现如下:(1)把村民委员会置于自己的领导之下,努力实现“听话的”、“素质好的”人当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2)存在着求稳怕乱的心态,为了完成任务,敷衍应付,走换届选举的形式,不求实际效果。
三、对策和措施
(一)明确政府主体地位。
为了明确行政机关“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地位,政府应该做到以下方面:一是经费支持,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县、乡(镇)、村经费困难的,国家和省要拨入专项经费。二是帮助培训。县要搞好对乡镇干部的培训,乡镇要搞好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相关政策、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三是指导监督。省、县、乡镇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届满的村必须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对无故取消和拖延换届选举的,县委、政府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除此之外,其他方面的工作,是村民自治的范围,行政机关不得干预。
(二)加大宣传力度。
在选举准备阶段,首先,广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和地方性法规;其次,广泛动员村民参选。再次,为候选人提供自我宣传的机会,可以集中或分自然庄召开村民大会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让每位候选人发表关于治村设想和入职承诺的竞选演说,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有利于选民在听其言、观其行之后,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衡量,在相互比较之中,理智地作出选择。这样可以同时调动候选人和选民参选的积极性。
(三)健全法律规定。
一是候选人资格条件。上文提到,《选举办法》规定了对初选候选人经行资格审查的步骤。但是,缺乏具体的条件限制,导致审查标准不统一、不具体在现实生活中引发很大的争议。建议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从正反两方面详细规定,能够提高干部素质。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二是其他相关。首先,鉴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涉及基层群众自治的重大事项,属于《立法法》第8条法律保留的范围,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总结和调研各地换届选举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其次是村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改为四年;再次是细化《村委会组织法》。当前对不正当竞选的调查手段和处理方式在法律上都是盲区,建议完善现有的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尤其对贿选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予以界定,明确规定选举中出现违法行为查处的部门、人员、程序和处罚方式。有权机关要做好法律解释,重视与其他法律法规和各个规范性文件之间的配套衔接,将好的制度变为现实
(四)完善救济制度。
一是诉讼救济。诉讼程序是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是解决纠纷最公正、最彻底的方式。但上文已经提到,村民委员会选举纠纷基本无法通过现有的诉讼制度解决。有学者认为,选举诉讼应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归于宪法诉讼。但我国尚未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更未确立宪法诉讼制度,笔者认为,为选举设定一套专门的诉讼程序并非易事,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应该积极完善现有的诉讼制度,力求在三大诉讼法中建立衔接顺畅、系统完整的选举诉讼制度。二是行政救济。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此,各省、市应该修改地方性法规,将行政复议纳入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中,并且对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等的确定问题、行政复议程序问题及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问题做出细化规定。
四、结语
笔者通过实地考察,了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比较,发现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当然,本文的研究也存在缺陷,仅对一省一县作了调查和研究。中国社会的特点是农民是中国人民的主体,农民和农村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问题,如果要实现整个国家的民主化,就不能忽略农村的民主建设。在现阶段社会转型期,农村正发生新的变革,农村社会结构快速变动,社会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只有加强农村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才能使广大农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经济建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注释:
选民是指村里具有选举投票资格的村民。
"海选",即选民每人投一票,产生候选人的一种方法。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328个村,包含6个涉农社区居委会。
不少人人已经在相关文章中提到此问题,如有人认为"贿选"界定不明确"、 "辞职、罢免程序难以操作"、"缺乏应有的法律救济途径"等。参见郜风涛.关于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年11月刊。
参考文献:
[1]安徽省第七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手册.安徽省民政厅编印.
[2]陈宏光.选举权的享有、限制与剥夺及其法律救济.安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3).
[3]郜风涛.关于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11).
[4]刘喜堂.省级村委会选举法规比较研究.徐勇、吴毅主编.乡土中国的民主选举--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研究文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5]林莉红.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6]马俊军.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问题的法律探讨.法律科学2002(1).
[8]唐鸣等.村委会选举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9]王禹.村民选举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0]詹成付主编.村民选举权利救济机制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 对策
中图分类号:D034文献标识码:A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为农民制定的法律,意味着中国农民行使民主权利有了法律保障。其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1988年6月1日以后,此法在全国范围开始试行。至此产生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一词。
但是,真正让选民亲自投票,按程序进行是在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之后,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安徽省到目前已经进行了七届。2008年安徽省开展了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过程及结果基本上体现了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可喜进步。本文对安徽省阜南县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进行了考察和调查,走访了部分乡村,与有关人员进行了深刻交流,收集了大量原始资料,进行了认真的研究。阜南县辖29个乡镇、344个村(居),人口162.6万人,是一个欠发达农业大县。安徽省是我国中部欠发达农业大省,由此可知,阜南农村是我国的典型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窥一斑可知全貌。
一、换届选举的基本情况和现状
根据“一法两办法”,即《村委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安徽省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的是两轮直选,即:第一轮由过半数的选民 直接提名候选人,也叫“海选” ,根据候选人条件对得票多的进行审查,经村民会议同意后,按得票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第二轮由过半数的选民差额从正式候选人中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获得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其特点是:直接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据了解,阜南县是于2008年2——5月实施。全县29个乡镇的328个村 登记选民931306人,参选人数762194人,参选率为81.84℅。选举出村委员会主任328人,副主任和委员879人,共1207人 。基本上实现了选举的民主化、法制化,有力地推进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经过七届选举,民主选举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群众对政治生活的热情有所提高,但现实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工作操作不规范、有疏漏。
据调查了解,一些农村干部对法律法规和选举程序不能完全把握,出现一些问题:(1)选民登记或多或少存在错登、重登、漏登现象;(2)候选人提名和正式投票时采取流动票箱登门让选民填写,不是采取召集的方式进行;(3)办理委托投票证不规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一般是血亲或宗亲,情况互相清楚,无所谓办不办委托投票证。(4)有的没有设立秘密划票处,村民碍于乡里乡亲的情面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二)村大人口多,集中投票难度大。
安徽省阜南县2006年调整了村级区划,将原来的753个村(居)调整为344个村(居),其中农村村(居)328个,调整后的村(居)平均人口4548人。村变大,村民到投票站的距离拉长,一些村民不愿意跑那么远路投选票。
(三)外出人员多,换届选举组织工作难。
安徽省阜南县是劳务输出大县,常年在外务工人员超过40万人,平均每村1162人,不同的村虽人数不同,但外出选民数占总选民数比例较大,一般在40%以上,高的达到51%以上。这就给换届选举正常开展带来了困难,主要表现有二:一是提名候选人时,选民参加人数难过半;二是正式选举村委员会时,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难。另外外出务工的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也不少,无法直接参与表决换届选举的关键环节。
(四)家族、宗族之间矛盾公开化。
目前农村比较落后,受封建社会的影响依然存在,宗族、家族的意识还根深蒂固。血缘、亲情关系又是农村社会的一种重要关系,尤其在换届选举时,不少村民在选举中,首先考虑的是家族利益,其次是宗族的利益。试图通过本族人被选为村干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实现家族势力合法化,在农村社会占有一席之地。因此以姓氏、血亲等为纽带的家族、宗族之间在换届选举中“争官”闹事的事件时有会发生,导致选举无法进行。
(五)“贿选”拉票行为难以认定。
据调查,拉票现象较为普遍,但很难查实和认定。为了在竞选中获胜,候选人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拉票。虽有规定严禁: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委托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对以“贿选”等手段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即取消其当选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不强,全县328个村的选举过程中没有一例查实定案的。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基层经费短缺。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经费问题严重影响换届选举的正常进行。《选举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村解决困难的,由乡、民族乡、镇补助。阜南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县级、乡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主要靠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由于投入不到位,致使宣传发动选民不到位、工作人员培训不到位、指导督促不到位。
(二)立法不足。
现行的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存在以下问题 :
1、细节上不完备。全国没有统一的选举办法,《村委会组织法》和安徽地方法规提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分之一以上”、“十分之一以上”等是不是包含本数,存有异议。
2、过于原则。按现行法规,界定“贿选”非常困难;另外,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细化标准,确定正式候选人时难以取优淘劣。省级法规只是从积极的方面规定了村委会成员的资格条件,缺乏硬性约束,无法有效进行资格审查。
3、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村民委员会每届三年的任期偏短,不利于其成员的思想稳定和工作开展。
4、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不完善。对于以不正当手段侵犯村民选举权的情况,“一法两办法”规定的救济机制比较原则,需要其他法律辅助。我国学术界对选举权利救济理论研究不多,选举权利救济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不能与“一法两办法”衔接贯通。
(三)经济和文化落后。
安徽省阜南县的农村经济主要是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及劳务经济,经济的落后导致文化的落后,农民受教育少从而使其民主素质和法制意识淡薄,再加上长期被排挤在政治生活之外,缺乏足够的民主训练,以至于不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也抛不开自己一时的利益而坚持公平正义,“参选不参选”、“选谁不选谁”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
(四)村情复杂。
农村是我国的最底层,有各种各样的情况:(1)历史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村民意见大。(2)合村后的不良反应。2006年合村时,村干部仅保留7人,原来的村干部一般要有5-11人下台,产生了台上台下的矛盾。(3)受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宗族、宗派比较牢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消失,有的村还出现了几个派别。(4)“官本位”思想严重。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的法人代表,有职有权,部分村民争权夺利严重。由于多种矛盾交织在一起,选举时矛盾、问题更加突出。
(五)组织惯性。
乡镇政府是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固守旧有的习惯。乡镇干部有时并不按照新的框架流程和制度规范去工作,习惯于旧的思维方式和旧的工作模式,致使法律、政策在基层时常出现方向性偏差。其表现如下:(1)把村民委员会置于自己的领导之下,努力实现“听话的”、“素质好的”人当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2)存在着求稳怕乱的心态,为了完成任务,敷衍应付,走换届选举的形式,不求实际效果。
三、对策和措施
(一)明确政府主体地位。
为了明确行政机关“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地位,政府应该做到以下方面:一是经费支持,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县、乡(镇)、村经费困难的,国家和省要拨入专项经费。二是帮助培训。县要搞好对乡镇干部的培训,乡镇要搞好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相关政策、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三是指导监督。省、县、乡镇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届满的村必须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对无故取消和拖延换届选举的,县委、政府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除此之外,其他方面的工作,是村民自治的范围,行政机关不得干预。
(二)加大宣传力度。
在选举准备阶段,首先,广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和地方性法规;其次,广泛动员村民参选。再次,为候选人提供自我宣传的机会,可以集中或分自然庄召开村民大会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让每位候选人发表关于治村设想和入职承诺的竞选演说,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有利于选民在听其言、观其行之后,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衡量,在相互比较之中,理智地作出选择。这样可以同时调动候选人和选民参选的积极性。
(三)健全法律规定。
一是候选人资格条件。上文提到,《选举办法》规定了对初选候选人经行资格审查的步骤。但是,缺乏具体的条件限制,导致审查标准不统一、不具体在现实生活中引发很大的争议。建议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从正反两方面详细规定,能够提高干部素质。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二是其他相关。首先,鉴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涉及基层群众自治的重大事项,属于《立法法》第8条法律保留的范围,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总结和调研各地换届选举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其次是村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改为四年;再次是细化《村委会组织法》。当前对不正当竞选的调查手段和处理方式在法律上都是盲区,建议完善现有的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尤其对贿选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予以界定,明确规定选举中出现违法行为查处的部门、人员、程序和处罚方式。有权机关要做好法律解释,重视与其他法律法规和各个规范性文件之间的配套衔接,将好的制度变为现实
(四)完善救济制度。
一是诉讼救济。诉讼程序是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是解决纠纷最公正、最彻底的方式。但上文已经提到,村民委员会选举纠纷基本无法通过现有的诉讼制度解决。有学者认为,选举诉讼应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归于宪法诉讼。但我国尚未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更未确立宪法诉讼制度,笔者认为,为选举设定一套专门的诉讼程序并非易事,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应该积极完善现有的诉讼制度,力求在三大诉讼法中建立衔接顺畅、系统完整的选举诉讼制度。二是行政救济。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此,各省、市应该修改地方性法规,将行政复议纳入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中,并且对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等的确定问题、行政复议程序问题及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问题做出细化规定。
四、结语
笔者通过实地考察,了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比较,发现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当然,本文的研究也存在缺陷,仅对一省一县作了调查和研究。中国社会的特点是农民是中国人民的主体,农民和农村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问题,如果要实现整个国家的民主化,就不能忽略农村的民主建设。在现阶段社会转型期,农村正发生新的变革,农村社会结构快速变动,社会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只有加强农村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才能使广大农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经济建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注释:
选民是指村里具有选举投票资格的村民。
"海选",即选民每人投一票,产生候选人的一种方法。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328个村,包含6个涉农社区居委会。
不少人人已经在相关文章中提到此问题,如有人认为"贿选"界定不明确"、 "辞职、罢免程序难以操作"、"缺乏应有的法律救济途径"等。参见郜风涛.关于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年11月刊。
参考文献:
[1]安徽省第七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手册.安徽省民政厅编印.
[2]陈宏光.选举权的享有、限制与剥夺及其法律救济.安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3).
[3]郜风涛.关于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11).
[4]刘喜堂.省级村委会选举法规比较研究.徐勇、吴毅主编.乡土中国的民主选举--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研究文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5]林莉红.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6]马俊军.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问题的法律探讨.法律科学2002(1).
[8]唐鸣等.村委会选举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9]王禹.村民选举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0]詹成付主编.村民选举权利救济机制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