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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讼”是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这一追求对中国古代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将着重分析“无讼”思想产生的原因及其历史的合理性、局限性,以及“无讼”思想对现代法治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无讼;争讼;秩序
一、“无讼”的含义
《说文解字》中关于诉讼有云:“讼,争也。”“诉,告也。”可以说,诉讼最初就是解决争端。有利益存在就会有纠纷,通过诉讼是解决纷争最重要的方法。张中秋先生认为“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争讼(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犯罪而无需制定和施行法律。”公元前6世纪,孔子作为鲁国的大法官从事审判的信条之一就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虽然我审理各种纠纷,但我所追求的是通过道德的教化达到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可见,中国传统的思想是厌恶诉讼的。
老子是道家思想的代表人物,老子所崇尚的是“无为而治”。在道家看来,天、地、人以及一切宇宙中元素都是和谐统一的,执中致和。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民无争自然无讼。因此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通过对人自身的调节,少私寡欲,自我反醒,来化解纠纷,而非通过诉讼的形式来解决纠纷。
可见,古代社会对无讼境界的追求是一致的,区别只是实现无讼的手段和方法不同。
二、“无讼”思想产生的原因
产生“无讼”思想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1.社会方面的原因
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模式是一种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生活主要依附于土地,生产生活也主要以家族、村落为限,自给自足,几乎不与外界社会联系。人们生活在家族社会里,获得生活资料以从事耕种为主,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因此纠纷和诉讼很少。一般产生纠纷也是由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通过家族内部的宗法制度就可得以解决,没有上升为诉讼的必要。另外,参与诉讼不仅耽误农业生产,减少家庭收入,而且在古人看来也是一件不吉利的事,因此出现纠纷也很少诉至官府成为诉讼。
2.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
在古代中国人眼中的“讼”几乎就是不光彩的代名词。谈到诉讼常常要加上一些含有贬义的前缀或后缀词以示鄙夷,如“滋讼”、“讼棍”、“兴讼”等。南宋词人陆游也认为诉讼是有辱家门、道德败坏的丑事。近代中国人认为对于原则、权利的争执,和肉体的殴斗是同样的下流、可耻。这都表明在中国人心中“讼”是一个贬义词。直到现在还有人称呼某些律师为“讼棍”作为对其人品十分低劣的评价。
3.制度方面的原因
“无讼”是维持男耕女织自然经济下的乡村秩序或乡土国家秩序所必不可少的,有利于维持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如果百姓都好争好讼,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社会秩序将陷入动荡不安之中。倘若百姓都逆来顺受、胆小怕事、安分守己、不敢诉讼自然成为专制国家实现长治久安之最好的基石。至于地方官员,也能由“无讼”来证明自己治理地方的能力。所以,中国古代社会的统制阶层一直向往“无讼”的社会。
三、“无讼”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1.“无讼”思想对现代法治积极影响
“无讼”是传统中国追求社会和谐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实现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在现代法治理念中,秩序有着重要的地位。“无讼”思想的不合理之处在于过度地追求秩序。为了实现和谐社会的目的,一味的压抑诉讼,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没有得到解决,最终会导致社会秩序极度混乱。从当今法治时代的角度来看,诉讼行为本身只是一个实现权利的方式,只有实现了公民自身的合法权利,使自己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社会的秩序性才可能实现。因此我们支持维护公民权利的合理的“无讼”,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多种方式解决争议、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避免给群众带来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反对本末倒置的野蛮的“无讼”,即禁止无正当理由的压制争议,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而导致引发社会矛盾。
2.“无讼”思想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
传统的“无讼”思想淡化了公民权利意识。一味强调道德礼治宗法制度,提倡“克己复礼”,“忍让谦和”、“重义轻利”要求人们安分守己,以“忍”和“让”作为解决争议的手段。在这种温文尔雅的道德教化背后,人们恪守礼仪而不去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使得权利得不到救济,导致人们丧失了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无讼”思想导致法律工具化,无法在人们心目中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我国古代,司法官员素质差距很大而且缺少对司法官员的监督措施,司法人员任意妄为枉法裁判,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使得人们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为了实现“无讼”的社会,统治者只要求地方官员掌握法律用于治理,相较法律,人们对清官的向往远远超过法律,人们解决纠纷更愿意选择“无讼”。即便是现在,法律也没有被大多数公民所信仰,这需要一个过程。
“无讼”思想导致漠视程序的价值,压制司法程序的发展。道格拉斯有句名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但是在古代中国,人们没有认识到程序可以保证实体权利的实现,诉讼程式的设计总是着眼于减少诉讼的发生,甚至使当事人对公堂望而生畏。由于缺乏尊重法律程序的心理,人们为了追求实体的公正,往往不择手段,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忽略程序的历史导致即使在今天也有许多案件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就被解决。建立起尊重程序的法律意识是建立法治国家非常重要的一步,但在历史的惯性推动下,这一步却是举步维艰。
四、结语
我们认为,争讼是无法避免的,争讼本身并不可怕,也不必简单褒贬。诉讼中虽然常伴随着揭示丑恶,但理讼解纷也意味着保障权利。许多纷争因讼而矫正,公理常因讼而申张。我们既要利用传统“无讼”思想中的有益部分,又要摒弃对秩序的过分追求。因此,我们不能单纯靠“无讼”来维持表面的和谐,要尽快摆脱“无讼”思想对我们的不良影响。
关键词:无讼;争讼;秩序
一、“无讼”的含义
《说文解字》中关于诉讼有云:“讼,争也。”“诉,告也。”可以说,诉讼最初就是解决争端。有利益存在就会有纠纷,通过诉讼是解决纷争最重要的方法。张中秋先生认为“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争讼(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犯罪而无需制定和施行法律。”公元前6世纪,孔子作为鲁国的大法官从事审判的信条之一就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虽然我审理各种纠纷,但我所追求的是通过道德的教化达到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可见,中国传统的思想是厌恶诉讼的。
老子是道家思想的代表人物,老子所崇尚的是“无为而治”。在道家看来,天、地、人以及一切宇宙中元素都是和谐统一的,执中致和。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民无争自然无讼。因此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通过对人自身的调节,少私寡欲,自我反醒,来化解纠纷,而非通过诉讼的形式来解决纠纷。
可见,古代社会对无讼境界的追求是一致的,区别只是实现无讼的手段和方法不同。
二、“无讼”思想产生的原因
产生“无讼”思想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1.社会方面的原因
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模式是一种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生活主要依附于土地,生产生活也主要以家族、村落为限,自给自足,几乎不与外界社会联系。人们生活在家族社会里,获得生活资料以从事耕种为主,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因此纠纷和诉讼很少。一般产生纠纷也是由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通过家族内部的宗法制度就可得以解决,没有上升为诉讼的必要。另外,参与诉讼不仅耽误农业生产,减少家庭收入,而且在古人看来也是一件不吉利的事,因此出现纠纷也很少诉至官府成为诉讼。
2.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
在古代中国人眼中的“讼”几乎就是不光彩的代名词。谈到诉讼常常要加上一些含有贬义的前缀或后缀词以示鄙夷,如“滋讼”、“讼棍”、“兴讼”等。南宋词人陆游也认为诉讼是有辱家门、道德败坏的丑事。近代中国人认为对于原则、权利的争执,和肉体的殴斗是同样的下流、可耻。这都表明在中国人心中“讼”是一个贬义词。直到现在还有人称呼某些律师为“讼棍”作为对其人品十分低劣的评价。
3.制度方面的原因
“无讼”是维持男耕女织自然经济下的乡村秩序或乡土国家秩序所必不可少的,有利于维持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如果百姓都好争好讼,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社会秩序将陷入动荡不安之中。倘若百姓都逆来顺受、胆小怕事、安分守己、不敢诉讼自然成为专制国家实现长治久安之最好的基石。至于地方官员,也能由“无讼”来证明自己治理地方的能力。所以,中国古代社会的统制阶层一直向往“无讼”的社会。
三、“无讼”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1.“无讼”思想对现代法治积极影响
“无讼”是传统中国追求社会和谐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实现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在现代法治理念中,秩序有着重要的地位。“无讼”思想的不合理之处在于过度地追求秩序。为了实现和谐社会的目的,一味的压抑诉讼,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没有得到解决,最终会导致社会秩序极度混乱。从当今法治时代的角度来看,诉讼行为本身只是一个实现权利的方式,只有实现了公民自身的合法权利,使自己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社会的秩序性才可能实现。因此我们支持维护公民权利的合理的“无讼”,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多种方式解决争议、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避免给群众带来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反对本末倒置的野蛮的“无讼”,即禁止无正当理由的压制争议,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而导致引发社会矛盾。
2.“无讼”思想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
传统的“无讼”思想淡化了公民权利意识。一味强调道德礼治宗法制度,提倡“克己复礼”,“忍让谦和”、“重义轻利”要求人们安分守己,以“忍”和“让”作为解决争议的手段。在这种温文尔雅的道德教化背后,人们恪守礼仪而不去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使得权利得不到救济,导致人们丧失了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无讼”思想导致法律工具化,无法在人们心目中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我国古代,司法官员素质差距很大而且缺少对司法官员的监督措施,司法人员任意妄为枉法裁判,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使得人们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为了实现“无讼”的社会,统治者只要求地方官员掌握法律用于治理,相较法律,人们对清官的向往远远超过法律,人们解决纠纷更愿意选择“无讼”。即便是现在,法律也没有被大多数公民所信仰,这需要一个过程。
“无讼”思想导致漠视程序的价值,压制司法程序的发展。道格拉斯有句名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但是在古代中国,人们没有认识到程序可以保证实体权利的实现,诉讼程式的设计总是着眼于减少诉讼的发生,甚至使当事人对公堂望而生畏。由于缺乏尊重法律程序的心理,人们为了追求实体的公正,往往不择手段,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忽略程序的历史导致即使在今天也有许多案件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就被解决。建立起尊重程序的法律意识是建立法治国家非常重要的一步,但在历史的惯性推动下,这一步却是举步维艰。
四、结语
我们认为,争讼是无法避免的,争讼本身并不可怕,也不必简单褒贬。诉讼中虽然常伴随着揭示丑恶,但理讼解纷也意味着保障权利。许多纷争因讼而矫正,公理常因讼而申张。我们既要利用传统“无讼”思想中的有益部分,又要摒弃对秩序的过分追求。因此,我们不能单纯靠“无讼”来维持表面的和谐,要尽快摆脱“无讼”思想对我们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