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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村基层组织在我国由农业大国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演进过程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随着农村基层组织经济活动的日渐活跃也使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本文通过对温州市龙湾区近年来案例的剖析,深入探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如何通过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预防农村基层组织的职务犯罪。
关键词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例分析;预防
我国在经济转型和城镇化过程中,伴随着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道路建设、农民安置等一系列复杂工作,作为政府施政和农民述求的沟通桥梁,农村基层组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架构,更多适应农业经济的管理,未能及时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挑战。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多发,不仅严重影响厂农村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也成了诱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一、近几年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
(一)基本情况
从2002年1月至2010年7月,龙湾区10个街道(镇)共被查处18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共有48名村干部因涉嫌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及挪用公款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已被提起公诉并判刑的37人。从2002年1月—2004年12月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共4起,涉案人数6人,从2005年1月至2010年7月,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共14起,涉案人数42人。
(二)龙湾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领域扩大化、新型化。涉案罪名由单一型、传统型逐渐向多类型、新类型发展。在2005年前,龙湾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共有4件,3件贪污案1件挪用公款案,但在2005年以后除涉嫌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外,还出现涉嫌职务侵占罪、串通投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玩忽职守等罪名。
2.涉案金额高额化、犯罪形式合伙化。个案金额越来越大、人数越来越多。在2005年以前查处的龙湾区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大多在5万元以下,案件涉及的人数较少,一般一个案件中只涉及一人。但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涉案金额则比较大,案件涉案金额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甚至几百万,而且一起案件中往往牵涉多名基层组织人员,其中有的是村干部与乡镇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合伙作案,有的是村干部与其他部门、单位人员内外勾结上下联手犯罪,有的是村委成员集体作案,在朱某某、李某某、章某某挪用公款案中还出现几个村的村委主任、书记、村长串通一气联手作案。
3.犯罪主体集中化,犯罪手段隐蔽化。犯罪主体大部分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员,犯罪后难以被发现。从案件查处的情况看,龙湾区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中实权人物较多,几乎每个案件中都牵涉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长,不仅龙湾区如此,全国其他地区也是一样,2005年7月初全国村干部廉洁自律建设专项督察调研组分赴河北、江苏、青海、湖南等8个省进行督察调研发现,违法违纪的村干部大部分是在村里掌握实权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湖南、辽宁两省村干部违纪违法的主体,以党支书兼村主任的“一把手”居多,占村干部的案件总数的90%以上。由于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主体是握有实权的领导人员,在任期间村民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往往在激起极大民愤或离任后才会案发被查处。
4.处罚震慑弱化。处罚力度不够“狠”,量刑畸轻。龙湾区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被提起公诉并判刑的37人中,只有6人判处有期徒刑,其中最高判处有期徒刑5年,26人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拘役宣告缓刑,有5人仅判处罚金。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中,涉案人员往往在案发被查后才会退款、退地,而在退款、退地后又能获得从轻的处罚,这就让违法者觉得有利可图,法律不能起到震慑的作用。处罚必须与刑罚如影随形。惩罚不仅是犯罪恶有恶报的结果,而且是抑制犯罪人再犯的良药,也是遏制“潜在犯罪人”走向现实化的良药。
二、农村基层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深层原因是村镇改造中。农村基层组织面临经济利益的扩大和权益的再分配。土地在计划经济时代只能作为农业生产的资料,不能带来额外的经济利益。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国内制造业地位确立,土地等生产资料被盘活,尤其是土地资源作为稀缺资源,其价值不断被认识,另外城市建设用地匮乏,农村土地进入市场流转的需求迫切。
2.现行农村社区集体主体多样性使集体产权的管理和收益关系不清晰,农村基层组织的群众监督不到位。现行农村社区集体主体包括农村社区集体财产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的财产权益认知严重不足,对违法处罚措施没有法律支持,群众监督的作用难以发挥,部分基层组织成员的职务犯罪,反映了内部监督缺失的问题。“遵循异体监督原则,是现代管理的客观要求。现代管理原理中的封闭原理指出:有效的管理活动应该具有相对的封闭性。即不但要有科学的决策指令……而且还要对实施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活动。”
3.农村基层组织基数大、分散广,现阶段司法机关的查处不能有效遏制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主要由检察机关履行,检察机关介入农村基层组织的活动,主要采取法制宣传、接受举报、案件移送等形式,发挥了法律监督的作用。不过现有检察机制主要侧重于惩罚职务犯罪的即成性,而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存在难以及早发现、及时介入的缺憾。检察机关查处农村基层组织的职务犯罪行为,使触犯法律的人员受到法律制裁,但事后监督挽回经济损失,受损的廉洁诚信的社会秩序无法弥补,不能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另外承担国家公诉审判监督等职责,检察机关直接介入农村基层组织的重要经济活动不现实,必须有第三方力量协助。
三、检察机关建立预防机制
1.检察预防机制可以与当前的大学生村官制度有效结合。司法机关对农村基层组织的职务犯罪的监督和犯罪预防主要问题之一就是难以面面俱到。龙湾区辖5个街道、5个镇,17个居民区、147个行政村,检察机关专职于职务犯罪预防的人员极为有限,法制宣传和事后的检察监督为主要的形式。大学生村官制度使检察预防机制的建立有了可靠的保障。首先,大学生村官的普及面广,仅2009年,龙湾区新招聘57名大学生村官到岗,多数行政村已经完成大学生村官的分配。其次,大学生村官在日常村务中缺乏明确定位,地位尴尬。因为没有明确授权和职能,大学生村官入村后从事的是乡镇或村两委的临时任务,部分村官无法参与村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检察预防和监督工作可以促使大学生村官有所作为。其次,大学生村官政治和文化素质高,有参与检察预防机制的必要素养。以龙湾区的大学生村官全部从大学毕业生中招录,其中本科毕业生占多数,少数拥有研究生学历。再次,大学生村官没有地缘和亲缘关系的羁绊。龙湾区创新大学生村官分配制度,通过按考试成绩优先选择任职村的“阳光分配”方式。分配的大学生村官与所驻村没有地缘和亲缘关系,也没有经济利益上的纠葛,能较好履行监督职责。
2.活用检察建议,帮助农村基层组织建章立制。结合办案,认真分析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针对农村基层组织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检察机关要逐案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其建章立制,健全完善村级事务议事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检察机关干警与村干部每季度一次廉政谈话制度、联合开展廉政活动日制度等等,用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行为。发挥大学生村官的专业所长,让其规章制度建设中发挥主力作用,同时发挥其联络员的监督职能,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措施好的、制度基本健全的村组织可以创建预防职务犯罪示范村,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荣誉感,强化农村基层干部的守法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价值观,廉洁奉公,起到了办理一案、规范教育一片的职务犯罪预防效果。
3.坚持教育和惩办并举,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法律威慑力。要区别不同情况,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基层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线,处于各种矛盾的焦点,因此,在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惩防方面要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可视情节作出不诉决定。对涉案数额大、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大的案件,或造成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厉打击,加大震慑犯罪的力度。同时可以适当增加对财产刑的量刑建议。在坚决查处同时适当加大财产刑,增加犯罪成本,促使其自觉抑制贪念。
关键词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例分析;预防
我国在经济转型和城镇化过程中,伴随着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道路建设、农民安置等一系列复杂工作,作为政府施政和农民述求的沟通桥梁,农村基层组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架构,更多适应农业经济的管理,未能及时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挑战。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多发,不仅严重影响厂农村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也成了诱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一、近几年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
(一)基本情况
从2002年1月至2010年7月,龙湾区10个街道(镇)共被查处18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共有48名村干部因涉嫌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及挪用公款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已被提起公诉并判刑的37人。从2002年1月—2004年12月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共4起,涉案人数6人,从2005年1月至2010年7月,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共14起,涉案人数42人。
(二)龙湾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领域扩大化、新型化。涉案罪名由单一型、传统型逐渐向多类型、新类型发展。在2005年前,龙湾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共有4件,3件贪污案1件挪用公款案,但在2005年以后除涉嫌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外,还出现涉嫌职务侵占罪、串通投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玩忽职守等罪名。
2.涉案金额高额化、犯罪形式合伙化。个案金额越来越大、人数越来越多。在2005年以前查处的龙湾区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大多在5万元以下,案件涉及的人数较少,一般一个案件中只涉及一人。但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涉案金额则比较大,案件涉案金额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甚至几百万,而且一起案件中往往牵涉多名基层组织人员,其中有的是村干部与乡镇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合伙作案,有的是村干部与其他部门、单位人员内外勾结上下联手犯罪,有的是村委成员集体作案,在朱某某、李某某、章某某挪用公款案中还出现几个村的村委主任、书记、村长串通一气联手作案。
3.犯罪主体集中化,犯罪手段隐蔽化。犯罪主体大部分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员,犯罪后难以被发现。从案件查处的情况看,龙湾区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中实权人物较多,几乎每个案件中都牵涉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长,不仅龙湾区如此,全国其他地区也是一样,2005年7月初全国村干部廉洁自律建设专项督察调研组分赴河北、江苏、青海、湖南等8个省进行督察调研发现,违法违纪的村干部大部分是在村里掌握实权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湖南、辽宁两省村干部违纪违法的主体,以党支书兼村主任的“一把手”居多,占村干部的案件总数的90%以上。由于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主体是握有实权的领导人员,在任期间村民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往往在激起极大民愤或离任后才会案发被查处。
4.处罚震慑弱化。处罚力度不够“狠”,量刑畸轻。龙湾区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被提起公诉并判刑的37人中,只有6人判处有期徒刑,其中最高判处有期徒刑5年,26人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拘役宣告缓刑,有5人仅判处罚金。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中,涉案人员往往在案发被查后才会退款、退地,而在退款、退地后又能获得从轻的处罚,这就让违法者觉得有利可图,法律不能起到震慑的作用。处罚必须与刑罚如影随形。惩罚不仅是犯罪恶有恶报的结果,而且是抑制犯罪人再犯的良药,也是遏制“潜在犯罪人”走向现实化的良药。
二、农村基层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深层原因是村镇改造中。农村基层组织面临经济利益的扩大和权益的再分配。土地在计划经济时代只能作为农业生产的资料,不能带来额外的经济利益。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国内制造业地位确立,土地等生产资料被盘活,尤其是土地资源作为稀缺资源,其价值不断被认识,另外城市建设用地匮乏,农村土地进入市场流转的需求迫切。
2.现行农村社区集体主体多样性使集体产权的管理和收益关系不清晰,农村基层组织的群众监督不到位。现行农村社区集体主体包括农村社区集体财产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的财产权益认知严重不足,对违法处罚措施没有法律支持,群众监督的作用难以发挥,部分基层组织成员的职务犯罪,反映了内部监督缺失的问题。“遵循异体监督原则,是现代管理的客观要求。现代管理原理中的封闭原理指出:有效的管理活动应该具有相对的封闭性。即不但要有科学的决策指令……而且还要对实施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活动。”
3.农村基层组织基数大、分散广,现阶段司法机关的查处不能有效遏制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主要由检察机关履行,检察机关介入农村基层组织的活动,主要采取法制宣传、接受举报、案件移送等形式,发挥了法律监督的作用。不过现有检察机制主要侧重于惩罚职务犯罪的即成性,而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存在难以及早发现、及时介入的缺憾。检察机关查处农村基层组织的职务犯罪行为,使触犯法律的人员受到法律制裁,但事后监督挽回经济损失,受损的廉洁诚信的社会秩序无法弥补,不能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另外承担国家公诉审判监督等职责,检察机关直接介入农村基层组织的重要经济活动不现实,必须有第三方力量协助。
三、检察机关建立预防机制
1.检察预防机制可以与当前的大学生村官制度有效结合。司法机关对农村基层组织的职务犯罪的监督和犯罪预防主要问题之一就是难以面面俱到。龙湾区辖5个街道、5个镇,17个居民区、147个行政村,检察机关专职于职务犯罪预防的人员极为有限,法制宣传和事后的检察监督为主要的形式。大学生村官制度使检察预防机制的建立有了可靠的保障。首先,大学生村官的普及面广,仅2009年,龙湾区新招聘57名大学生村官到岗,多数行政村已经完成大学生村官的分配。其次,大学生村官在日常村务中缺乏明确定位,地位尴尬。因为没有明确授权和职能,大学生村官入村后从事的是乡镇或村两委的临时任务,部分村官无法参与村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检察预防和监督工作可以促使大学生村官有所作为。其次,大学生村官政治和文化素质高,有参与检察预防机制的必要素养。以龙湾区的大学生村官全部从大学毕业生中招录,其中本科毕业生占多数,少数拥有研究生学历。再次,大学生村官没有地缘和亲缘关系的羁绊。龙湾区创新大学生村官分配制度,通过按考试成绩优先选择任职村的“阳光分配”方式。分配的大学生村官与所驻村没有地缘和亲缘关系,也没有经济利益上的纠葛,能较好履行监督职责。
2.活用检察建议,帮助农村基层组织建章立制。结合办案,认真分析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针对农村基层组织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检察机关要逐案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其建章立制,健全完善村级事务议事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检察机关干警与村干部每季度一次廉政谈话制度、联合开展廉政活动日制度等等,用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行为。发挥大学生村官的专业所长,让其规章制度建设中发挥主力作用,同时发挥其联络员的监督职能,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措施好的、制度基本健全的村组织可以创建预防职务犯罪示范村,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荣誉感,强化农村基层干部的守法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价值观,廉洁奉公,起到了办理一案、规范教育一片的职务犯罪预防效果。
3.坚持教育和惩办并举,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法律威慑力。要区别不同情况,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基层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线,处于各种矛盾的焦点,因此,在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惩防方面要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可视情节作出不诉决定。对涉案数额大、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大的案件,或造成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厉打击,加大震慑犯罪的力度。同时可以适当增加对财产刑的量刑建议。在坚决查处同时适当加大财产刑,增加犯罪成本,促使其自觉抑制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