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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2014年9月1日,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丨19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丨62号),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