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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受到交易所处分已经见怪不怪,每年都有类似的例子。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处分不能有效阻止公司违规行为,或者说,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何屡禁不止呢?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呼吁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公司违规成本,但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很简单,人们总把希望寄托在政府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实质上是政府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身上,似乎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公司违规行为就会自然减少。这其实是一个误区,政府监管固然十分重要,但如果没有其他主体的协同监督,政府监管就缺少动力源和外部力量支持。比如,2001年8月银广夏业绩造假事件曝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然而十几年过去了,关于虚假陈述方面的法律却仍不见踪影,“规定”的约束力相对于法律相去甚远。
当然,公司违规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完全避免,我们可以做的只有尽量将风险降至最低。如何有效防止公司违规行为及风险,并不只是监管机构的责任,它需要多个主体的共同努力。
从市场角度看,政府必须积极推动市场体系的完善。一是规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即企业的并购和重组完全由市场解决,而不能有行政干预渗透其中。没有规范的控制权市场,公司因违规而被并购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公司就不会承受失去控制权的惩罚。二是建立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没有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现任高管就没有因违规和业绩不良而被替换的风险,就缺少动力勤勉敬业,合规经营。
从投资者角度看,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公司及其高管违规对自己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对公司的监督甚至诉讼。目前,中国投资者对公司及其高管的监督缺少法律支持。比如,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小投资者集体诉讼被认为是可行的和有效的监督公司的制度安排。然而在中国,小投资者诉讼尽管已有15年的历史,但大多是零星的、分散的,基本上是小概率事件,无法形成对公司和高管的威慑力量。因此,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必须尽快提上立法层面。另外,定期分红制度可以减少投资的波动,促使股东由“不安定”变为“安定”,长期持股对投资者主动监督是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的。
从董事会角度看,董事会必须认识到自己是投资者的代理人,要为投资者提供增值的服务。为此,必须强化董事会中专门委员会的独立性,其中有三个委员会的独立性非常关键:一是审计委员会,它的独立性有助于强化内部控制,防范内控风险;二是薪酬委员会,它的独立性有助于避免高管为自己确定与业绩不符的薪酬;三是提名委员会,它的独立性有助于高管合规行事,以免于由此被替换而使自己名誉扫地。
从政府监管者角度,必须从主要靠行政处罚为主转变为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并重,从而大大加大违规成本,而这需要法律的完善。以内幕交易为例,我们不妨学学美国的做法。1984年美国通过《内幕交易处罚法》,规定对那些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获利或减少损失者,按照其“违法所得”或“避免损失”处以3倍的罚款,这是所谓的“民事罚款”。4年后,1988年里根总统签署《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又引入“行政罚款”制度,即不考虑内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润所得”,一概予以罚款处罚。对自然人的处罚金额为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2002年通过的《SOX法案》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被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同时还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诉期,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5年内。相比之下,我们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了。
从第三方角度看,一是需要媒体加大对公司违规行为的披露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二是需要独立的研究机构建立系统完善的评价预警体系,客观评价上市公司各种行为(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财务治理、企业家能力等),为上市公司发现自身不足、投资者理性投资、监管机构针对性监管和立法,提供理论和数据支撑。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呼吁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公司违规成本,但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很简单,人们总把希望寄托在政府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实质上是政府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身上,似乎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公司违规行为就会自然减少。这其实是一个误区,政府监管固然十分重要,但如果没有其他主体的协同监督,政府监管就缺少动力源和外部力量支持。比如,2001年8月银广夏业绩造假事件曝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然而十几年过去了,关于虚假陈述方面的法律却仍不见踪影,“规定”的约束力相对于法律相去甚远。
当然,公司违规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完全避免,我们可以做的只有尽量将风险降至最低。如何有效防止公司违规行为及风险,并不只是监管机构的责任,它需要多个主体的共同努力。
从市场角度看,政府必须积极推动市场体系的完善。一是规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即企业的并购和重组完全由市场解决,而不能有行政干预渗透其中。没有规范的控制权市场,公司因违规而被并购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公司就不会承受失去控制权的惩罚。二是建立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没有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现任高管就没有因违规和业绩不良而被替换的风险,就缺少动力勤勉敬业,合规经营。
从投资者角度看,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公司及其高管违规对自己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对公司的监督甚至诉讼。目前,中国投资者对公司及其高管的监督缺少法律支持。比如,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小投资者集体诉讼被认为是可行的和有效的监督公司的制度安排。然而在中国,小投资者诉讼尽管已有15年的历史,但大多是零星的、分散的,基本上是小概率事件,无法形成对公司和高管的威慑力量。因此,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必须尽快提上立法层面。另外,定期分红制度可以减少投资的波动,促使股东由“不安定”变为“安定”,长期持股对投资者主动监督是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的。
从董事会角度看,董事会必须认识到自己是投资者的代理人,要为投资者提供增值的服务。为此,必须强化董事会中专门委员会的独立性,其中有三个委员会的独立性非常关键:一是审计委员会,它的独立性有助于强化内部控制,防范内控风险;二是薪酬委员会,它的独立性有助于避免高管为自己确定与业绩不符的薪酬;三是提名委员会,它的独立性有助于高管合规行事,以免于由此被替换而使自己名誉扫地。
从政府监管者角度,必须从主要靠行政处罚为主转变为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并重,从而大大加大违规成本,而这需要法律的完善。以内幕交易为例,我们不妨学学美国的做法。1984年美国通过《内幕交易处罚法》,规定对那些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获利或减少损失者,按照其“违法所得”或“避免损失”处以3倍的罚款,这是所谓的“民事罚款”。4年后,1988年里根总统签署《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又引入“行政罚款”制度,即不考虑内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润所得”,一概予以罚款处罚。对自然人的处罚金额为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2002年通过的《SOX法案》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被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同时还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诉期,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5年内。相比之下,我们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了。
从第三方角度看,一是需要媒体加大对公司违规行为的披露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二是需要独立的研究机构建立系统完善的评价预警体系,客观评价上市公司各种行为(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财务治理、企业家能力等),为上市公司发现自身不足、投资者理性投资、监管机构针对性监管和立法,提供理论和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