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泄密五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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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日,因泄露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部分试题和答案的司法部监察局二室原主任林建东,被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2007年7月,深圳考生石玉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为能够顺利通过考试,她的父母找到时任司法部监察局二室主任的林建东帮忙。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的林建东遂利用现场监督的职务便利,侵入存放试卷的密码箱,摘抄了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至四卷的大部分试题和答案,泄露给石玉丹。后林建东收受了石玉丹父母所送的部分财物。
  
  尽管国家有关部委反复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国家各类考试的保密工作,然而近年来,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技术执业资格考试、四六级英语考试等诸多考试中,泄题事件频繁发生,屡见不鲜。
  
  突然推迟的资格考试
  
  去年9月22日上午7点半,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浙江考生小朱拦了一辆出租车,从台州经济开发区往台州学院椒江校区赶。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台州考点就设在那里。待小朱急匆匆赶到考点时,一纸公告打乱了她的考试计划:试题泄密,考试推迟。
  据后来了解,在台州学院椒江校区参加考试的考生共有2278名,其中涉及试题泄密的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有935人。台州市医师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得知试题泄密的准确时间是21日22时53分,此时距开考不到12小时,卫生部和浙江省卫生厅的传真一并发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紧急通知说,近日,卫生部接到举报,即将进行的临床执业医师和口腔执业医师两个类别的考试试题外流,为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保护考生利益,原定于2007年9月22日、23日举行的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中的临床执业医师和口腔执业医师考试推迟进行。
  与小朱的考试计划被打乱相比,有一部分人却十分幸运,因为他们在考试前就拿到了试题答案。去年9月18日下午,是国家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最后一场。在湖北大学考点,考试还没开始,监考人员就在抽屉里发现了“答案”。当日下午的考试科目为“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时间为下午2时至6时。开考前两分钟,一名监考老师在3号楼一考场发现,一名考生在抽屉里放了几张纸,拿过来一看,竟是该科考试的答案。监考老师核对试卷后发现,答案顺序与试题几乎完全一致,还标注着“实务题目与答案顺序可能不对,请自己校对”的提醒。
  时过一年,这起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泄密案终于真相大白,今年9月9日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犯罪嫌疑人龙某实行批捕。
  2007年9月,身为深圳市某培训中心负责人的犯罪嫌疑人龙某得知武汉市某培训学校负责人谢某曾于2006年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前夕,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了该考试的试题及答案。之后,他于2007年9月12日到武汉市与谢某进行商谈,双方约定,由龙某付给谢某50万元人民币作为报酬,谢某则在2007年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前将考试试题及答案给予龙某。
  9月12日,谢某指派吴某、虞某与龙某一起赴深圳市。2007年9月13日、14日,谢某在武汉分两次将2007年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通过QQ发送给在深圳市的吴某、虞某,由吴、虞两人下载后再转交给龙某。然后,龙某将材料打印几十份,对深圳市某培训中心参加2007年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学员进行培训。
  龙某50万元付出后心里似有不甘,又将该试题及答案分别以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北京某培训学校的李某、杨某;以1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武汉某教育咨询培训公司的陈某。以上两个单位再利用培训的形式将答案泄露给考生,于是便有了还没开考就发现了答案的“怪现状”。
  据该案检察官介绍,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级考试,该考试各科目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均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而龙某等人却盗用国家机密文件来牟取暴利,已经触犯了刑法。
  不过,因为泄露国家级考试题目而获罪的并非龙某一人。2004年6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务处负责考务工作的副科长史晓龙、东方大学城宇航培训学校授课教师曹宇因窃取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试题,并将部分考试范围公布于培训学校的网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西南农业大学外语学院教师孔静利用2002年上半年至2003年12月参加国家英语四六级监考工作的便利,提前领取试卷启封,然后将部分试题做好答案后,通过QQ号码发送给买家。2004年12月,重庆市北碚区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孔静有期徒刑4年。2004年6月17日,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人员、外语系副主任林继彬和该校外语系干事杨波绮,没有按规定对领回的试卷及听力磁带进行保密保管,致使杨波绮私自开启密封试卷袋,将部分考试题的内容和答案透露给学生,导致四级英语考试考题大面积泄露。2004年12月30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林继彬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其余几名被告人也各自受到惩罚。
  
  “春光外泄”的五大环节
  
  随着我国国家级考试名目种类的不断增加,考题泄露问题日益严重。2001年6月到8月,某国家重点大学退休副教授李良受国家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聘请,担任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邮电经济专业的命题专家,参加了当年邮电经济专业试卷的终审,并以专家组组长的身份,签字确认了当年考试的全部2套试题。然而,李良在这一过程中却违反保密协议,擅自抄录有关试题(含备用题)。在其后的9月和10月里,李良先后在上海、浙江、北京、辽宁、吉林等地的辅导班上将所抄录的试题进行详尽讲解,使试题在考前被大规模泄露,致使2001年该项资格考试的分数线难以划定,合格证书无法发放,严重影响了资格考试的评定工作。
  根据调查情况,人事考试中心于2002年1月28日向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举报了李良的泄密行为。2月20日,东城区检察院正式受理举报,并对此事进行调查。7月11日,东城区检察院依法对李良采取了强制措施。9月27日,指控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1日,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李良犯罪事实成立,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案被称为“出题人故意泄漏国家考试试题秘密第一案”,李良也成为因考试泄密渎职被判刑的第一个出题人。
  曾经承办过此案的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史向明认为,考试中的5大环节最容易发生泄题事件,无论是泄题的“源头”还是“细流”,都要严加防范。
  首先是出题环节,这是泄题的“源头”。史向明介绍说,以前采取专家隔离封闭式命题,但是,自从手机、互联网等出现后,就无法做到完全封闭了。于是,目前的一些考试往往采用“多人出题——大家凑成几份卷子——另找人定ABC三套卷子——领导抽定一套”这样的模式进行。但命题组专家们还是成为各类辅导班重点攻关的对象。
  其次是印刷环节,这是泄题的“干流”。印刷及运输环节出现的问题往往防不胜防。我国现在重大考试的印刷往往都是在监狱等封闭环境进行,但依旧没有完全避免诸如监狱管理人员泄题事件的发生。
  三是运输环节,这是泄题的“细流”。如广东省某市华侨管理区人事局干部林志,领押该区全省统一招干考试试卷后,不按规定及时将试卷交给该区保密员,而以考试要购买白纸为由,将试卷带往他处,用事先准备好的小刀及胶水等,私自拆开试卷保密袋,取出“政治”、“法律”、“公文写作”、“公安专业”试卷各1份复印8套。后将试卷复印件交给参加此次考试的3名考生,分别获取人民币4万元、4万元、6万元。
  四是保管环节,这是泄题的“主渠”。2001年6月19日,肇庆市德庆县教育局将6科中考试题送莫村中学交给莫村教育办的干部梁某和莫村中学保密员冼某保管看守。当晚,梁趁冼吃饭之机,用保管的钥匙打开铁皮箱盗出试题,抄下3道问答题后封存锁好,趁吃饭之机,用电话通知复习题推销商季某,季又将试题泄露给肇庆市所属的高要市回龙、蛟塘两中学,后扩散到端州区第五中学,致使端州区考点、高要市回龙、蛟塘镇考点共4144名考生中考重考。
  第五是监考环节,这是泄题的“支流”。史向明认为,目前,各种考试的监考环节泄题也有“变猛的趋势”,连连出现的“考试答案在开考后几分钟、半小时出现在网上”,相关部门第一批调查对象便锁定在监考老师身上。
  纵览我国近年发生的种种泄题事件,不难看出,泄题事件多发生在各种执业资格考试中。据了解,执业资格考试的成败往往直接牵涉个人或者小集团的经济收益,是利益的驱动使其铤而走险。以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为例,一旦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拿到注册会计师证书,月薪一般都能上升到5000元,外企的注册会计师的月薪多则能达到10000元以上,相对月薪只有2500元的普通会计来说,这是一个不小的诱惑。
  同时,泄题事件背后还有一个巨大的商业利益链条。如四六级英语考试,每个考生上缴十几到三十几块钱报名费,600万人参考,一年两次,光报名费的收入就达亿元之多。为分得四六级的一杯羹,各类校内、校外辅导班也纷纷开办,“可以说,英语四六级考试每年对GDP的贡献是很大的。”一位业内人士无奈地开着玩笑。
  
  泄题现象爆出危机重重
  
  据了解,今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也出现泄题事件,政府相关部门已经收到了关于此次泄题事件的举报材料,并已进入相关调查程序。注册会计师考试作为一项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该资格的人,一旦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就要承担较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执行上市公司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不仅要鉴证一个公司是否遵循了法律、法规和制度,而且要判定其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真实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原则,并出具审计报告。大家不难想象,假如大量被培训机构诱导因作弊而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担任企业要职,肩负社会责任。那将对国家经济建设,企业发展以及社会财产安全带来怎样的危害与影响。
  考试泄题事件其实反映了我们现存的人才选拔机制的一种困境。浙江大学博士生会主席幻戎认为,各种各样的考试,都太过于注重那些条条框框的书本道理,注重对技能性的考查,却无力考查参加考试者的精神状态和道德素养,无力甄选出那些真正具有较高理想和坚定信念的人才。但没有理念的支撑,考试就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人,可能心里只是为着有一纸文凭,而无心钻研学术;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可能脑子里想的只是一份旱涝保收的铁饭碗的工作,而不思为民众谋福利;而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居然可能连“有法必依”的底线都不遵守!那,我们的考试究竟在考什么?
  中国建筑总公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洪可柱认为,泄题事件频频发生,与惩处的力度不大也有关系。目前我国各类考试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高考、研究生入学、外语等级以及各类职称考试,几乎是各自为政,对考试舞弊行为,除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外,大多是用行政命令或者援引教育部规章、文件来处理,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
  他认为,泄密从来都是非常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古代的科举考试时期,对于考题泄密向来都是不惜用重典,处罚极为严酷,王侯将相如有涉案,都将有性命之虞。“对于这样能造成极大社会危害的行为,应该从严、从重惩处。”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刘海峰则表示,泄题现象也是对教育公平的极大打击。只有公平和正义的制度才能最大限度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提高社会运行效率。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劳凯声也认为,保证各类考试的公平性对促进社会公平有着重要的意义。没有一个国家或社会是绝对公平的,社会都是分层的。衡量分层的社会是否先进、是否公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这个社会中个人向上流动的可能性。在我国,这种向上流动的主要渠道是教育。而对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保证教育公平的主要机制就是通过各类选拔性考试完成的。
  
  依法治考势在必行
  
  为一己之私、一小集团之利,盗取国家机密,泄漏国家考试题目,不仅会给国家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还会危害社会公平与正义,甚至为整个社会的未来埋下重大安全隐患。为此,不少法律界人士呼吁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考试法”,依法加大对泄题事件的惩戒力度。
  “没有专门法律的严格界定,仅仅依靠套用刑法中泄漏国家机密等罪名的办法,显然无法解决国家考试实践中诸多的现实问题。”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胡钢指出。他举例说,什么样的考试才算是国家机密?出现泄题现象,究竟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还是严重情节,考试监管单位将担负什么样的责任等等问题,都需要一部“考试法”来给出一个规范的说法。这不仅是维护国家考试制度及国家机关的公正形象,也是维护国家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虽然《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就透露“要推进学校法和考试法草案制定工作,推动各地制定配套性教育法规和规章。”然而,只听楼梯响,一直不见人下来,公众呼吁很久的“考试法”至今没有出台。没有专门法律的严格界定,单靠比照套用刑法中泄漏国家机密等罪名的办法,显然无法解决国家考试实践中的很多现实复杂问题。
  不过,一些地方和部门为应对国家级考试中的泄密等突发事件,也相继出台了应急处置预案,无疑对建立国家考试的公信力将起到积极作用。
  教育部的应急处置预案把考试泄密事件和考试违规事件,作为国家教育考试突发的事件进行应对。教育部办公厅又于2007年4月发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相关工作的各级各类学校,切实做好国家教育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试卷清样的递送,试卷印制、运送、保管以及答卷回收、运送、保管等各环节必须照章办事,要坚决杜绝任何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对使用手机、对讲机、“耳麦”等无线通信工具,在考场内外勾结进行作弊等考试严重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者进行认定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则是专门针对考试中可能出现的试题泄密而制定的。该《预案》将泄密危害等级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级,并制定了与级别想对应的处置措施。一旦发生试题泄密事件,发生事件所在地或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小组或者联络人员应当在半小时内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制定补救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告有关保密部门。
  今年9月出台的《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也把试卷失窃、试题泄密、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事件、严重的有组织作弊等作为司法考试举行期间的突发事件。该预案在“试卷安全”方面的应急处置措施十分具体:发生试卷失窃、试卷封装严重损毁、试卷运送途中发生意外等可能造成试题信息失泄密的事件后,应当保护现场,清点数目,评估后果;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公安部门,确定试题是否扩散以及扩散范围,决定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是否如期进行;应当在第一时间会同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知悉范围,切断信息外泄途径,监控信息传递渠道,为破案争取时间。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派员到考点协助查处。
  在8月4日召开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也反复要求,司考有关部门始终绷紧安全保密这根弦,切实加强保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保密制度规范。严格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切实加强忠诚教育、纪律教育和保密教育,切实加强国家司法考试涉密载体管理,强化安全保密流程控制,改进完善技防物防措施,切实加强重点环节、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第一部国家教育考试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已于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传播、出售保密期内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由市教育机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条例还对有关行政部门、考试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学校、考生及其他社会人员的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和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的作弊行为,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虽然该条例及正在起草的《国家教育考试法》并不包括其他部门和社会机构组织的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托福、雅思等,但是它对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行为,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有序,维护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事实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目前缺少的是一部规范国家各类考试的基本法,因此亟须制定一部能够调整和规范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法》。在此基础上,如确有需要,可以分别制定针对性强的考试法或考试条例作为考试法的“子法”,最终形成我国的考试法体系。
  编辑:卢劲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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