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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的“物的行为”在各国法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涉及其适用的范围。日本、台湾地区模式以不动产中的人造物为外延,避免了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造成的弊端,是应当为我国法吸纳的模式。关于物的行为致害时的责任人,作为一般原则,应当让物的占有者,而不是其所有者承担责任。关于物的行为致害时责任的性质,应采用将严格责任、过错推定和一般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