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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法》仅对分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了明确,但是分公司能否作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还需要通过对其他法律法规予以了解。本期笔者选取一则分公司虚列开支的行为被认定为偷税,进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行政案件,以飨读者。
案件概况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娄葑水电分公司),是一家主营水电设备安装的现代化公司。
2014年7月至8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以下简称园区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张亮等涉嫌滥用职权案中,发现相关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虚假开具予原告使用(共计118张,票面金额人民币6 846 062元),即将该案件线索函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园区地税局),并附具了相关发票、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材料。园区地税局接函后于2014年8月1日对娄葑水电分公司立案检查,向其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对其企业负责人陈某、财务负责人陆某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核实确认,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娄葑水电分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张亮购买了其以多家个体工商户名义虚假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18张,票面金额人民币6 846 062元,并在相应年度进行了税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 711 515.50元,具体情形如下:2008年度购买发票2份列支成本,合计票面金额106 2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6 550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下同);2009年度购买发票76份列支成本,合计票面金额4 485 35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 121 338元;2010年度购买发票34份列支成本,合计票面金额1 996 11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99 027.50元;2011年度购买发票6份列支成本,合计票面金额258 4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64 600元。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园区地税局认为娄葑水电分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于2014年8月12日对娄葑水電分公司作出苏园地税罚告(2014)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娄葑水电分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经听取娄葑水电分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园区地税局于2014年9月17日对娄葑水电分公司作出苏园地税罚(2014)5号税务处罚决定,对其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人民币 1 711 515.50元)5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855 757.75元。娄葑水电分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娄葑水电分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
笔者观点
本案事起与娄葑水电分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买发票虚增成本多列开支的形式,少缴企业所得税。由于水电分公司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处罚处理。本文主要分析稽查局能不能对分公司企业所得税进行偷税处罚的问题。(下转B6)
案件概况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娄葑水电分公司),是一家主营水电设备安装的现代化公司。
2014年7月至8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以下简称园区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张亮等涉嫌滥用职权案中,发现相关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虚假开具予原告使用(共计118张,票面金额人民币6 846 062元),即将该案件线索函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园区地税局),并附具了相关发票、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材料。园区地税局接函后于2014年8月1日对娄葑水电分公司立案检查,向其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对其企业负责人陈某、财务负责人陆某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核实确认,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娄葑水电分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张亮购买了其以多家个体工商户名义虚假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18张,票面金额人民币6 846 062元,并在相应年度进行了税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 711 515.50元,具体情形如下:2008年度购买发票2份列支成本,合计票面金额106 2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6 550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下同);2009年度购买发票76份列支成本,合计票面金额4 485 35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 121 338元;2010年度购买发票34份列支成本,合计票面金额1 996 11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99 027.50元;2011年度购买发票6份列支成本,合计票面金额258 4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64 600元。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园区地税局认为娄葑水电分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于2014年8月12日对娄葑水電分公司作出苏园地税罚告(2014)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娄葑水电分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经听取娄葑水电分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园区地税局于2014年9月17日对娄葑水电分公司作出苏园地税罚(2014)5号税务处罚决定,对其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人民币 1 711 515.50元)5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855 757.75元。娄葑水电分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娄葑水电分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
笔者观点
本案事起与娄葑水电分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买发票虚增成本多列开支的形式,少缴企业所得税。由于水电分公司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处罚处理。本文主要分析稽查局能不能对分公司企业所得税进行偷税处罚的问题。(下转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