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促进经济循环发展的税收效应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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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围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效应及其对策这一中心问题展开探讨,对税收效应的主要概念进行了分析,并对促进经济循环发展的税收对策给出了相应的意见与建议,望能够引起各方关注。
  【关键词】循环经济 税收效应 对策
  循环经济是一种建立在对资源高效且可循环利用的基础之上,遵循减量化、再利用以及再循环等基本原则,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增长模式。但在循环经济理念的发展过程当中,人们机械的理解一些经济学的价值理念,认为自然资源是天赋的,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因此导致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以及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代价没有被纳入产品定价当中,价格构成存在漏洞,产品定价低于实际价格。长期以来,自然资源的无偿性占用问题不断凸显,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不断恶化,与循环经济的发展概念完全背道而驰。在这一背景之下,为了能够使循环经济的发展更加的有效,就需要从市场价格体系入手,以税收为手段,采取各种对策来促进税收效应的发挥,并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本文即尝试针对该问题展开系统分析与探讨。
  一、税收对经济循环发展的正面效应
  (一)资源开采利用
  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当中,需要对矿产资源以及盐按比例征收资源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开发与利用更加的合理。同时,城镇土地使用中需要征收相应的土地使用税,若涉及到占用耕地的问题,还需要提高比例征收耕地占用税,以此种方式可使城镇土地以及农用耕地资源得到全面的保护。
  (二)产品生产消费
  将具有不可再生特点的资源以及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同时根据其对环境污染程度的不同,设置不同档位的征收税率标准,特别是针对以环保为中心的企业,可实施一系列的税收优惠与减免政策,以达到促进其发展的目的。
  二、税收对经济循环发展的负面效应
  (一)征收范围较窄,调节力度较小
  我国当前对资源税进行征收的主要目的是:对从事资源开发企业的级差收入进行调整,并非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目,因此在环保功能方面非常有效。同时,仅关注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缺乏对可再生资源的重视,资源税负担较低,资源保护功效首先,课税依据直接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准,未将企业已经完成开采但未销售的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内,除影响资源保护以外,还造成了部分资源的积压浪费问题。
  (二)消费税对资源环境的保护功能非常有限
  当前的消费税所设置的征收范围过于狭窄,以往的护肤品、化妆品,以及护发品属于高等消费品,但当前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大众型消费,对于此类商品持续征收消费税,会对其生产与消费行为造成严重挫伤,是不合理的。而当前部分真正意义上的高档消费品,如高尔夫,高档手表,游艇等,消费人数较少,但并没有被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当中,导致消费引导倾向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综合以上分析认为:在现行的消费税政策作用之下,主要的征税目的是通过税收的方式,对奢侈品的消费行为进行调节控制,凸显财政功能,但缺乏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无法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浪费问题屡禁不止,调控功能比较薄弱。
  三、促进经济循环发展的税收对策
  (一)改革税种
  第一,对资源税进行完善。首先,需要对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进行适当的拓展,在资源税税收征取范围内纳入短缺严重,且正持续造成破坏,或存在严重浪费问题的自然资源(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海洋资源,以及淡水资源在内)。同时,各类资源性收费(例如林业补偿费以及资源管理费等)也需要一并里纳入资源税征收范畴当中,通过加强资源税征管力度的方式,使资源开支能够得到有效的规范,突出资源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功效;其次,需要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进行合理改进。针对当前以资源销售量以及自用数量为基础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改革为建立在产量基础之上的计税方法,其目的是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单位税额。特别是对于具有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而言,通过加大征税力度的方式,从经济层面上给予乱采滥用资源者严格的陈处,引导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达到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开支的目的。
  第二,对消费税进行改革。结合以上分析认为,我国当前在对消费税进行征收的过程当中存在征税范围较窄的问题,并导致其对环保资源节约的调控功效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在这一背景之下,财政部需要积极与国家税务局相互配合,做好对消费税及其征收税率的调整工作,主要调整内容包括:新增包括实木地板,高档手表在内的相关消费税税目;增加成品油税目;将高档护肤护发品纳入化妆品税目范畴内;对小汽车、摩托车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根据排气量对税率关口进行调整,排气量越大的小汽车、摩托车对应税率越高。在此基础之上,需要参考产品资源消耗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与环境的友好型情况,对税率进行差别性设计,通过此种方式,在达到资源节约目标的而同时,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三,对土地使用税进行调整。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普遍存在乱设开发区,盲目扩大城市建设的问题,以上问题造成了土地污染的日益严重,同时适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因此,从税收对策的角度上来说,需要对原有的耕地占用税进行合理控制,形成统一且规范的土地使用税,并对其适用税率进行合理提升。同时,环保设施以及绿化工程用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减免,如区域土地是通过利用废渣所恢复的,则还可以适用于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使土地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节约,达到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开征新税种
  在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实施过程当中,生态税制的设计还存在比较大的局限性,因此需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从,以征管难度较低,且污染源比较严重的课征对象为出发点,展开试点工作,在取得一定的经验且时机成熟以后,再对征收范围进行逐步扩大。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生态税的课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为水污染税,其二为垃圾税,其三为燃油税,其四为噪音税,其五为空气污染税。   在对税收政策进行设计的过程当中,需要以“谁污染谁缴税”为基本原则。课税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在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具体对象(包括城镇居民,个体经营者,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在内);第二,是从事会对环境造成伤害的应税行为的责任人。但需要注意的一点在,在对不同课税对象进行税收征收的过程当中,还需要体现一定的差别性。去也。居民个人的征收税率需要适当降低,而对于从事会造成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在征收税率上则需要适当提高。除此以外,对于工矿企业而言,其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所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也有所不同,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其所排放物质对环境友好程度的不同,实施不同级别的税率标准,若其所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较小,则适用于较小的税率,若其所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较大,则适用于较高的税率。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使工矿企业自觉的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促进资源的综合与循环利用,通过更新技术等相关手段,尽全力实现工矿企业的零排放。而对于城镇所排放的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废水而言,计税依据选择为废弃物的排放量,以居民为征收单位,实施无差别的计税依据。按照以上手段,通过面向全社会征收环保税收的方式,除了能够使环境保护得到广泛关注,促进经济活动节约资源以外,还能够限制各种可能造成环境损害以及资源浪费的经济行为,更关键的是能够促进资金的筹措,弥补生态欠账,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持。
  四、结束语
  循环经济作为解决当前自然资源持续恶化,环境发展与经济增长不协调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政府部门备受关注的工作内容之一。研究认为:税收制度的落实会对市场价格体系产生直接影响,充分反应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体制变动下的调节意图,对市场缺陷进行及时的纠正,从而达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目的。由此认为:在循环经济的背景之下,税收具有促进其良性发展的重要效应。立足于这一背景,本文重点针对促进经济循环发展的税收效应与税收对策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希望能够在后续实践工作中引起关注与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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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杨义勇(1970-)男,江苏海安人,中级经济师,本科,从事工作:税务;韩增安(1964-)男,江苏海安人,中级经济师,本科,从事工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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