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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委员会自1981年以来,已制定并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2项,国家标准8项,卫生行业标准5项。实践证明,已发布实施的标准是基本可行的,对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起到了指导和制约作用,使部分疾病诊断中存在的宽严不一现象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对规范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和提高诊疗水平起到一定作用,使诊疗单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缺乏特异性诊断指标,剂量阚值依据不够充分;标准制修订工作透明度有待提高;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滞后于卫生法制建设的发展;信息不畅等。今后应尽快完成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