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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全社会环保力度加大的背景下,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完善,而农村的环境问题却不容乐观。本文通过分析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指出当前农民参与农村环境工作的困境和难点,进而提出村民委员会才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最佳组织,及其在环境保护中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展开论述。最后指出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环保工作中的一些重点方向。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环境保护; 农村环境; 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乡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与之相伴而生的却是农村生态环境的逐步恶化,严重影响着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的稳定与安宁。20多年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中,由于我们事先没有对环境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至于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对于农村环保问题我们不能再忽视了,再也不能等到农村经济发展以后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特点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源头广泛
农村农药的使用极大地污染了环境,不仅农药残留对人的生活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农药残渣、空瓶等都对农村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据估算,农作物每年需要农药15~30公斤每公顷,一个村200~267公顷土地即需要农药3000~6000公斤①;农村卫生习惯的落后是农村环境污染的又一源头,农民生产生活的随意性导致了农村卫生状况的低下。
(二)农村环境污染的数量巨大,范围广泛
我国农村地域面积广大,人口众多,由于不良的生活习惯造成了巨大的环境污染,大量的禽畜粪便进入环境,这些粪便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我国农业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巨大,由于不合理的使用和效率低下,很大一部分残留直接进入环境,最终造成水体污染和土壤的富营养化;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在利益的驱使下,盲目发展,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进行治理,但屡禁不止。诸如:小煤窑,小印染,小造纸等企业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
(三)农村环境污染地区差异明显
我国幅员辽阔,从南至北,从东至西均有农业的发展,由于气候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不同,造成了环境问题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以环境污染为主,且随着环保力度的逐步加大,正在有所缓解;而相对落后地区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正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穷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落后地区为了摆脱贫困,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滥垦、滥捕,造成了农村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二、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困境和难点
由于受传统的主流经济学的影响,以前人们认为环境保护是一种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提供,形成了"环境管理靠政府"的片面理解,而把广大民众排斥在环境管理领域之外。随着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人们逐渐认识到光靠政府进行环境管理是不行的。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作为中国公民一部分的农民,也应当参与到环境管理中去,并通过利益代表和表达机制影响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环境权利。
农民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力军。农民的参与是环境权和村民自治背景的必然反映。通过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能够实现环境正义和环境效益的双赢。然而现实中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却面临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环保监管力量薄弱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目前我国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划分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②。我国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很不健全,绝大部分乡镇没有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尚未覆盖广大的农村地区,致使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缺乏必要的环境知识作指导,很多农村环境污染事故无人管,环保咨询无处问。
(二)农民环保意识淡薄
环境保护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如果没有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要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好转根本就只是空谈。广大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低、环境意识普遍欠缺,对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成因、危害、防治办法等了解较少,法制观念薄弱,对生产活动和生活方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认识不足,造成对资源和环境的巨大破坏。
(三)农民在环境保护中处于弱势地位
绝大部分的基层机关没有设立环保机构,加之对农民的宣传教育不够,致使农民所掌握的环保信息匮乏。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导致农民在与排污者协商、谈判和抗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由于专业知识的不足造成据难以收集,因果关系证明困难,使得农民无法应对高成本和复杂性的环境污染案件。这就更加助长了污染者的嚣张气焰,最后导致恶性循环。
三、村民委员会是管理农村环境的最佳组织
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种种困境表明,农民在环境参与过程中存在对组织的严重依赖,客观上需要存在一个贴近农民,能够代表农民利益,能够带领农民进行环境保护的农村基层环境管理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涉及环境保护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涉及环境保护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环境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农村环境事务中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目前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政府在近期内不可能建立更多的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因此更好的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更具有现实意义。村民委员会贴近现实,对问题的解决切合实际。村民委员会能够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保证自然资源风险最小化利用的各种村规民约,针对村内部资源滥用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地提出解决方案。
其次,在我国农村公德意识薄弱,长期的小农生活方式,造成对公共环境的漠视,造成农民的目光短浅和对公共资源的掠夺式开发。生活方式的落后、个人素质的低下、人性的冷漠化、对公共空间意识的丧失,是造成"环境陷落"的根本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保护管理的根本,在于生活方式从"小我"向"公德"的转变,在于个人环境伦理的建立,在于整个社会形成爱护环境公德③。人的生活方式的进步除了需要经济发展和基础环境的改善,需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来为建设现代生活方式培养环境公德。
再次,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更加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村名委员会不属于政府机关,与由上到下、由外到内的政府科层体制相比,村民委员会对农民的关切超过了政府机构对管理对象的关切程度,因为农村的环境状况与村民的切身利益更加息息相关。
最后,村民委员会可以综合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投入环保治理,将村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共同构建于环保建设整体网络,使村内每个成员和单位处于该网络的密切监督之下。
四、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
(一)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包括村干部在内的全体村民的环保意识。环境保护不是一代人就能做好的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首先应从学校抓起,让孩子们懂得保护环境可以得到什么,破坏环境会失去什么,在课本课外等多方面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其次通过村广播和开展各种环保活动宣传环境保护知识,让广大村民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各级乡镇政府可与本乡镇的村庄、村庄可与农户签订环境目标责任书。并明确村委会主任作为本村环保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一方面,可让村民在环境目标责任书的签订过程中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另一方面,环境目标责任书以比较明确的权利义务方式,为村民进一步制定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村规民约提供了指引,也为村民进行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模式。
(二)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涉及环境保护的村规民约,并在制定的过程中广泛征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村规民约作为农村的自治协议对环保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对村民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起到了推动作用④。有关部门可在总结村规民约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适时引导,因地制宜,在农村倡导村规民约的制定工作,引导村民委员会对制定环境保护的村规民约进行监管。
(三)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村民自治组织代表农民起诉和应诉的资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据此项制度,以原告的身份代表本村村民的集体利益对环境侵害提起诉讼。
(四)在立法层面上确认村民委员会的环境事务管理的权力。这样村民委员会管理村内环境事务才是有法可依的。我们应通过农村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授予它管辖其所属村域内的环保事务的权力。例如:环境批评教育权、环境处罚权等。法律应该提供更多的支持给村民委员会,减少它们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障碍。需要注意的是,当村民委员会行使这些权力时,上级部门一定要做好监督工作。
(五)合理引导农村环境保护融资。首先,由于环境保护项目对社会资金缺乏吸引力,所以政府应发挥宏观引导的作用,制定有利于企业、个人投资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条款,以吸引社会资金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因此,发挥政府职能,协调、激励、引导环境保护的投入。其次,推进融资多元化,要充分吸纳社会上的资金,通过多元化的方式融资,以满足环境保护投资的需要。而要吸纳社会上的资金,要求政府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为企业、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提供保障⑤。同时,还要利用民间的各种力量,依靠其捐赠、赞助等手段,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六)国家有关部门大力开发新能源,加大开发资金的投入,提高产品性能。国家通过惠农补贴减轻农户的资金压力。同时,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新能源的推广与利用工作。向广大村民大力宣传其节省开支和清洁环保的优点。各省区因地制宜做好推广工作。例如:高原地区的太阳能锅灶、平原地区的沼气池、草原地区的风力发电机等。
五、结语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我们需要认识到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农村与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均衡发展。通过村民委员会紧密联系整合农村内部力量,是推进农村环境建设最有效的机制选择,同时也是解决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
注释:
①徐云:《新农村能源与环保战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②徐云:《新农村能源与环保战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③陈丽华:《论村民自治组织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中的法律地位》,载《求索》2007年第12期,第70页。
④李挚萍,陈春生等:《农村环境管制与农民环境权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8页。
⑤王文军:《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投资融资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载《经济纵横》2006年第11期,第19页。
作者简介:丁硕(1985-),男,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环境保护; 农村环境; 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乡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与之相伴而生的却是农村生态环境的逐步恶化,严重影响着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的稳定与安宁。20多年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中,由于我们事先没有对环境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至于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对于农村环保问题我们不能再忽视了,再也不能等到农村经济发展以后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特点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源头广泛
农村农药的使用极大地污染了环境,不仅农药残留对人的生活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农药残渣、空瓶等都对农村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据估算,农作物每年需要农药15~30公斤每公顷,一个村200~267公顷土地即需要农药3000~6000公斤①;农村卫生习惯的落后是农村环境污染的又一源头,农民生产生活的随意性导致了农村卫生状况的低下。
(二)农村环境污染的数量巨大,范围广泛
我国农村地域面积广大,人口众多,由于不良的生活习惯造成了巨大的环境污染,大量的禽畜粪便进入环境,这些粪便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我国农业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巨大,由于不合理的使用和效率低下,很大一部分残留直接进入环境,最终造成水体污染和土壤的富营养化;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在利益的驱使下,盲目发展,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进行治理,但屡禁不止。诸如:小煤窑,小印染,小造纸等企业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
(三)农村环境污染地区差异明显
我国幅员辽阔,从南至北,从东至西均有农业的发展,由于气候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不同,造成了环境问题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以环境污染为主,且随着环保力度的逐步加大,正在有所缓解;而相对落后地区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正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穷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落后地区为了摆脱贫困,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滥垦、滥捕,造成了农村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二、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困境和难点
由于受传统的主流经济学的影响,以前人们认为环境保护是一种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提供,形成了"环境管理靠政府"的片面理解,而把广大民众排斥在环境管理领域之外。随着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人们逐渐认识到光靠政府进行环境管理是不行的。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作为中国公民一部分的农民,也应当参与到环境管理中去,并通过利益代表和表达机制影响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环境权利。
农民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力军。农民的参与是环境权和村民自治背景的必然反映。通过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能够实现环境正义和环境效益的双赢。然而现实中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却面临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环保监管力量薄弱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目前我国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划分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②。我国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很不健全,绝大部分乡镇没有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尚未覆盖广大的农村地区,致使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缺乏必要的环境知识作指导,很多农村环境污染事故无人管,环保咨询无处问。
(二)农民环保意识淡薄
环境保护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如果没有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要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好转根本就只是空谈。广大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低、环境意识普遍欠缺,对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成因、危害、防治办法等了解较少,法制观念薄弱,对生产活动和生活方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认识不足,造成对资源和环境的巨大破坏。
(三)农民在环境保护中处于弱势地位
绝大部分的基层机关没有设立环保机构,加之对农民的宣传教育不够,致使农民所掌握的环保信息匮乏。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导致农民在与排污者协商、谈判和抗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由于专业知识的不足造成据难以收集,因果关系证明困难,使得农民无法应对高成本和复杂性的环境污染案件。这就更加助长了污染者的嚣张气焰,最后导致恶性循环。
三、村民委员会是管理农村环境的最佳组织
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种种困境表明,农民在环境参与过程中存在对组织的严重依赖,客观上需要存在一个贴近农民,能够代表农民利益,能够带领农民进行环境保护的农村基层环境管理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涉及环境保护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涉及环境保护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环境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农村环境事务中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目前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政府在近期内不可能建立更多的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因此更好的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更具有现实意义。村民委员会贴近现实,对问题的解决切合实际。村民委员会能够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保证自然资源风险最小化利用的各种村规民约,针对村内部资源滥用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地提出解决方案。
其次,在我国农村公德意识薄弱,长期的小农生活方式,造成对公共环境的漠视,造成农民的目光短浅和对公共资源的掠夺式开发。生活方式的落后、个人素质的低下、人性的冷漠化、对公共空间意识的丧失,是造成"环境陷落"的根本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保护管理的根本,在于生活方式从"小我"向"公德"的转变,在于个人环境伦理的建立,在于整个社会形成爱护环境公德③。人的生活方式的进步除了需要经济发展和基础环境的改善,需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来为建设现代生活方式培养环境公德。
再次,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更加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村名委员会不属于政府机关,与由上到下、由外到内的政府科层体制相比,村民委员会对农民的关切超过了政府机构对管理对象的关切程度,因为农村的环境状况与村民的切身利益更加息息相关。
最后,村民委员会可以综合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投入环保治理,将村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共同构建于环保建设整体网络,使村内每个成员和单位处于该网络的密切监督之下。
四、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
(一)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包括村干部在内的全体村民的环保意识。环境保护不是一代人就能做好的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首先应从学校抓起,让孩子们懂得保护环境可以得到什么,破坏环境会失去什么,在课本课外等多方面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其次通过村广播和开展各种环保活动宣传环境保护知识,让广大村民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各级乡镇政府可与本乡镇的村庄、村庄可与农户签订环境目标责任书。并明确村委会主任作为本村环保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一方面,可让村民在环境目标责任书的签订过程中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另一方面,环境目标责任书以比较明确的权利义务方式,为村民进一步制定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村规民约提供了指引,也为村民进行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模式。
(二)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涉及环境保护的村规民约,并在制定的过程中广泛征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村规民约作为农村的自治协议对环保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对村民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起到了推动作用④。有关部门可在总结村规民约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适时引导,因地制宜,在农村倡导村规民约的制定工作,引导村民委员会对制定环境保护的村规民约进行监管。
(三)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村民自治组织代表农民起诉和应诉的资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据此项制度,以原告的身份代表本村村民的集体利益对环境侵害提起诉讼。
(四)在立法层面上确认村民委员会的环境事务管理的权力。这样村民委员会管理村内环境事务才是有法可依的。我们应通过农村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授予它管辖其所属村域内的环保事务的权力。例如:环境批评教育权、环境处罚权等。法律应该提供更多的支持给村民委员会,减少它们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障碍。需要注意的是,当村民委员会行使这些权力时,上级部门一定要做好监督工作。
(五)合理引导农村环境保护融资。首先,由于环境保护项目对社会资金缺乏吸引力,所以政府应发挥宏观引导的作用,制定有利于企业、个人投资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条款,以吸引社会资金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因此,发挥政府职能,协调、激励、引导环境保护的投入。其次,推进融资多元化,要充分吸纳社会上的资金,通过多元化的方式融资,以满足环境保护投资的需要。而要吸纳社会上的资金,要求政府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为企业、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提供保障⑤。同时,还要利用民间的各种力量,依靠其捐赠、赞助等手段,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六)国家有关部门大力开发新能源,加大开发资金的投入,提高产品性能。国家通过惠农补贴减轻农户的资金压力。同时,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新能源的推广与利用工作。向广大村民大力宣传其节省开支和清洁环保的优点。各省区因地制宜做好推广工作。例如:高原地区的太阳能锅灶、平原地区的沼气池、草原地区的风力发电机等。
五、结语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我们需要认识到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农村与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均衡发展。通过村民委员会紧密联系整合农村内部力量,是推进农村环境建设最有效的机制选择,同时也是解决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
注释:
①徐云:《新农村能源与环保战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②徐云:《新农村能源与环保战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③陈丽华:《论村民自治组织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中的法律地位》,载《求索》2007年第12期,第70页。
④李挚萍,陈春生等:《农村环境管制与农民环境权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8页。
⑤王文军:《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投资融资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载《经济纵横》2006年第11期,第19页。
作者简介:丁硕(1985-),男,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