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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A 君于8 月初应聘到B 公司,并于8 月10 日正式入职。双方约定试用期一个月。A 君入职后由于个人原因不适应环境,于8 月15 日向公司提出辞职,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均予以批准,但不能支付工资。其原因是公司于2003 年8 月已有相关规定出台,新进员工在公司工作不满15 天离职的不予支付工资。同时这条规定在新进员工入职培训时也有明确告知,员工也同意此项规定才办理入职的。但A 君坚持要求支付工资,并称要提起劳动仲裁。
请问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入职多久才可以结算工资?如果A 君就工资问题提请劳动仲裁,公司该承担那些责任?作为HR 经理又该如何避免今后发生类似的事情呢?
(案例提供:读者 郑光健)
【本期专家解答】
付迎涛: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主编 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部长
本案例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 员工入职后,在仅提供了很短天数的工作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报酬?⑴ 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因此A 君提出辞职是合法的。⑵《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那么,什么叫“克扣”呢?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通过此规定可以认为,在A君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B 公司无正当理由扣除A君工资就属于“克扣”。
2. 公司出台的管理规定的效力问题。在本案例中,B 公司称公司已有规定,并已在员工入职培训时明确告知。公司的此观点是否构成拒付工资的“正当理由”呢?国家相关规定中明确了何为“克扣”及在何情况下应当全额支付劳动报酬,但目前B 公司的规定却与此相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则不具有效力。所以B 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付A 君工作五天的工资报酬。
3. 公司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责任。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 的经济补偿金。对于HR 经理来说,不应该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即不能认为只要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并且向员工进行了公示或告知就是有效的。HR 经理在主导公司制订相关管理制度时,一定要把握好两点:一是管理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二是管理制度制订程序的合法性。二者缺一不可。公司管理制度是HR 管理的重要手段与方式,在规章制度制订与使用中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是HR 经理的应有意识,更是一项关键工作。
【本期案例征答】
D 经理是一家销售企业的招聘主管。现在根据企业需要,招聘大量的食品和电器销售人员。当招聘开展得如火如荼的时候,D 经理却碰到了一个难题。现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和《就业促进法》相继出台,增强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保护。那么企业在招聘中,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前来应聘的,如何才能不构成歧视呢?和HR 同仁一交流,发现大家在这个问题上也都有点不清不楚,存在这样那样的困惑。
(案例提供:读者 刘先生)
A 君于8 月初应聘到B 公司,并于8 月10 日正式入职。双方约定试用期一个月。A 君入职后由于个人原因不适应环境,于8 月15 日向公司提出辞职,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均予以批准,但不能支付工资。其原因是公司于2003 年8 月已有相关规定出台,新进员工在公司工作不满15 天离职的不予支付工资。同时这条规定在新进员工入职培训时也有明确告知,员工也同意此项规定才办理入职的。但A 君坚持要求支付工资,并称要提起劳动仲裁。
请问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入职多久才可以结算工资?如果A 君就工资问题提请劳动仲裁,公司该承担那些责任?作为HR 经理又该如何避免今后发生类似的事情呢?
(案例提供:读者 郑光健)
【本期专家解答】
付迎涛: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主编 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部长
本案例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 员工入职后,在仅提供了很短天数的工作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报酬?⑴ 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因此A 君提出辞职是合法的。⑵《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那么,什么叫“克扣”呢?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通过此规定可以认为,在A君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B 公司无正当理由扣除A君工资就属于“克扣”。
2. 公司出台的管理规定的效力问题。在本案例中,B 公司称公司已有规定,并已在员工入职培训时明确告知。公司的此观点是否构成拒付工资的“正当理由”呢?国家相关规定中明确了何为“克扣”及在何情况下应当全额支付劳动报酬,但目前B 公司的规定却与此相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则不具有效力。所以B 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付A 君工作五天的工资报酬。
3. 公司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责任。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 的经济补偿金。对于HR 经理来说,不应该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即不能认为只要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并且向员工进行了公示或告知就是有效的。HR 经理在主导公司制订相关管理制度时,一定要把握好两点:一是管理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二是管理制度制订程序的合法性。二者缺一不可。公司管理制度是HR 管理的重要手段与方式,在规章制度制订与使用中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是HR 经理的应有意识,更是一项关键工作。
【本期案例征答】
D 经理是一家销售企业的招聘主管。现在根据企业需要,招聘大量的食品和电器销售人员。当招聘开展得如火如荼的时候,D 经理却碰到了一个难题。现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和《就业促进法》相继出台,增强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保护。那么企业在招聘中,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前来应聘的,如何才能不构成歧视呢?和HR 同仁一交流,发现大家在这个问题上也都有点不清不楚,存在这样那样的困惑。
(案例提供:读者 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