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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政府与民间组织间进行合作的命题,其理论前提在于要认清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之所以能够合作的动力源问题。从理论和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政府与民间组织合作的动力来源大体可归结为四种形式:并肩事业型、优势互惠型、吸纳补充型、借力调控型,这四种不同的动力源形式,会产生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呈现出构建战略联盟、创立复合创业主体、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邀请民间组织参与监督等不同形式的合作实践态形式。这些实践态在双方间合作的深度、目标性、历时、内容等多方面会表现出差异性。而双方间实力的对等预期、对方的资源的可替代性、合作的迫切性、意识形态的偏好又往往会影响着这种实践态的进一步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