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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万福生科(300268.SZ)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对万福生科、平安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相关负责该项目的中介机构责任人开出相应罚单。
同日,平安证券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设立规模3亿元的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专项补偿基金。
证监会此次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给予重罚,但对万福生科上市予以放行的发审委委员们,却未追究责任。
2011年7月19日,在当年的第49次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上,万福生科首发申请获得通过。证监会网站公告显示,参与万福生科IPO审核的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分别为:石铁军、吕超、李友菊、李文智、朱海武、陈臻和陈星辉。
上述7位发审委委员同为创业板第一、二届发审委委员,但在2012年8月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换届中,他们均未进入新的名单。
那么,这些发审委委员是否应为万福生科造假上市负责呢?
发审委是现行股票上市发行核准制度的核心一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发审委委员由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证监会聘任。
《办法》规定,发审委的职责包括: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证监会已要求发审委逐步淡化对IPO审核中的盈利关注,但目前来看进展有限,拟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仍会被重点关注,仍是实质性的审核。
也就是说,发审委委员既要考察IPO的合规性,也要关注IPO的真实性。但是,发审委委员的工作方式和手段却是间接的、书面的,甚至是形式性的。一般来说,发审委委员们并不直接实施企业IPO技术层面的工作,技术层面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要靠企业、券商、律师、会计师的职责来实现。发审委委员更多地是依据申请资料、报检资料、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现行法律来审核IPO的可行与否。
同时,《办法》规定,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发审委委员若存在违反纪律等行为时,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欧陆家嘴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单从万福生科的案例看,要证明发审委委员有利益交换,才需要他们承担责任,但这很难认定。更广泛地说,如果不存在舞弊,他们就无需为此担责。
“这就体现了一个可笑的局面,一个不承担责任的机构来行使巨大的权力。”刘胜军说,这无法解释这个体系的合理性。
此外,目前发审委最重要的组成人选是专业的会计师和律师,而这一群体也是在IPO造假中屡屡扮演重要角色的群体。
目前,发审委委员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主要是在被聘任期间,本人须承诺能够与所属机构业务脱钩,但这是约束力并不强的承诺。即使其本人不再从事相关业务,但其仍无法摆脱与所在机构千丝万缕的联系。
“IPO审核制度凝结了太多人的利益。”一位业内人士对《证券市场周刊》的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应有更大的改革决心,譬如在取消盈利审核、强化信息披露、弱化实质审批的原则下改革先行发行制度。
同日,平安证券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设立规模3亿元的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专项补偿基金。
证监会此次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给予重罚,但对万福生科上市予以放行的发审委委员们,却未追究责任。
2011年7月19日,在当年的第49次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上,万福生科首发申请获得通过。证监会网站公告显示,参与万福生科IPO审核的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分别为:石铁军、吕超、李友菊、李文智、朱海武、陈臻和陈星辉。
上述7位发审委委员同为创业板第一、二届发审委委员,但在2012年8月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换届中,他们均未进入新的名单。
那么,这些发审委委员是否应为万福生科造假上市负责呢?
发审委是现行股票上市发行核准制度的核心一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发审委委员由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证监会聘任。
《办法》规定,发审委的职责包括: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证监会已要求发审委逐步淡化对IPO审核中的盈利关注,但目前来看进展有限,拟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仍会被重点关注,仍是实质性的审核。
也就是说,发审委委员既要考察IPO的合规性,也要关注IPO的真实性。但是,发审委委员的工作方式和手段却是间接的、书面的,甚至是形式性的。一般来说,发审委委员们并不直接实施企业IPO技术层面的工作,技术层面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要靠企业、券商、律师、会计师的职责来实现。发审委委员更多地是依据申请资料、报检资料、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现行法律来审核IPO的可行与否。
同时,《办法》规定,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发审委委员若存在违反纪律等行为时,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欧陆家嘴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单从万福生科的案例看,要证明发审委委员有利益交换,才需要他们承担责任,但这很难认定。更广泛地说,如果不存在舞弊,他们就无需为此担责。
“这就体现了一个可笑的局面,一个不承担责任的机构来行使巨大的权力。”刘胜军说,这无法解释这个体系的合理性。
此外,目前发审委最重要的组成人选是专业的会计师和律师,而这一群体也是在IPO造假中屡屡扮演重要角色的群体。
目前,发审委委员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主要是在被聘任期间,本人须承诺能够与所属机构业务脱钩,但这是约束力并不强的承诺。即使其本人不再从事相关业务,但其仍无法摆脱与所在机构千丝万缕的联系。
“IPO审核制度凝结了太多人的利益。”一位业内人士对《证券市场周刊》的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应有更大的改革决心,譬如在取消盈利审核、强化信息披露、弱化实质审批的原则下改革先行发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