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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规[2017]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苏价本[2010]22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