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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本质是一种结果责任,而非行为责任;它是一项在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的诉讼风险分担制度。在其具体分担方法上,大陆法系多依实体法规范设立统一分担规则,“规范说”为其通说;英美法系依利益衡量进行个案分析。两种方法各有历史渊源及法治背景,各有优劣长短,其思想差异的根源在于对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不同价值取向。结合我国实际,以“规范说”为主,“利益衡量说”为辅的模式当为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