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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的《深圳法制报》“法制论坛”专栏刊登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钱翠华法官的《审理停车场丢车赔偿的几个法律问题》(见P28附文)。该文认为,住宅小区包括停车场占用地等附属基地的使用权,只能为住宅小区共有人全体共有,住宅小区共有人全体共有停车场占用的土地。(管理单位)利用无偿占用的业主的利益反过来收取业主(住宅小区共有人-车主)的“场地租金”在逻辑上是荒谬的,违背常理及法理精神,当然不受法律保护和支持,因此停车收费是服务费而不是场地占用费,并进而推论服务费的性质是保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