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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的应然性质是国家出资人,而目前国资委具有行政、国家出资人二重性.国资委权利的应然范围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范围,<条例>关于国资委权利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修正.由于国资委享有的国家出资人权利大且影响深远,故应加强对国资委的监督;对于国资委的监督权应由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