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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史》所载"分三耶律为七,二审密为五"实为辽朝时期发生的事情,但被元朝修撰者误为遥辇氏阻午可汗时。所谓"分三耶律为七"是指把皇族耶律氏分成七个部分,即皇族四帐、五院、六院和遥辇氏九帐族;"二审密为五"是指把后族萧氏分成五个部分,即国舅乙室已大、小翁帐和国舅拔里大、少父帐及国舅别部。"阻午可汗二十部"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