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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辅助生殖技术在立法中的界定存在着模糊现象,这种单一性的法律项目缺乏明确性的制度管理机制。由于辅助生殖技术主要针对的是不能生育及生育有缺陷的主体,因此,在该问题分析中应该明确相关的法理体系,针对社会发展的基本现状,对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立法的明确,从而为社会的稳定运行提供合理依据。
【关键词】辅助生殖技术;法理问题
【Abstract】the definition of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in legislation has fuzzy phenomenon, this kind of single legal project lacks the explicit system management mechanism. Because the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imed at the subject of infertility and birth defects. Therefore, in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should be clearly related to the legal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social development, on the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legislation explicitly, and social stable operation to provide a reasonable basis for.
生命是人类延续的基本保证,生育权也就是人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但是,在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生活的压力为人们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世界卫生组织根据人们目前的现状,对不孕症进行了预测,认为不孕症将成为21世纪末仅次于癌症以及心脑血管的第三大疾病,这为社会的秩序的稳定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制约。在这一环境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也就迅速发展,但是,在该技术发展中其伦理以及法律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在辅助生殖技术运行中,出现了代孕、配子以及单亲生育等问题,这为法律制度的执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而且,这一方面的法律呈现出空白的状态,因此,文章在研究的过程中,将辅助生殖技术作为研究的重点,对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通过法律问题的探究,提升人们对辅助生殖技术的认识,从而为生态环境的稳定运行提供可靠依据。
一、辅助生殖的技术分析
(一)辅助生殖要素分析
辅助生殖技术是法律关系之中相对复杂的技术,文章在研究的过程中,对其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了分析,其具体的关系示意图如图一所示。
(二)法律关系过重性的特点
通过对辅助生殖主体关联性的分析可以发现,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及义务内容呈现出多种变化的关系。如,在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的过程中,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就应该与精子库形成行政监督管理的关系,通过辅助生殖与服务机制的合作,为所生子女提供与上一代相关的亲缘关系,因此,通过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辅助生殖技术是一种多主体的法律体系,所以,在法理项目确立的同时,应该认定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法律体系的确定提供科学研究。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法理分析的分析
(一)婚姻及家庭的法律关系
人工授精以及辅助生殖技术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亲子之间的血缘关系,但是,在目前立法分析中,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其中一种是父母与子女平行确定,在传统民法中,父母身份的确定主要依据了平行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提供卵子的是母亲、提供精子的是父亲,而在辅助生殖中,父亲及母亲的界定并不像民法中的平行关系,这也就为法律关系的界定造成了影响。另一种是辅助生殖及自然生殖相同的标准说,对于这一观点而言,传统民法对其平行内容进行了界定,在自然生殖环境下,怀孕生产者是母亲,要通过母亲对父亲进行界定,因此,在辅助生殖环境下,夫妻双方就应该以婚姻的关系进行界定。这些差异性的现象也就为婚姻及家庭的法律关系确定带来了影响。
(二)精子与受精卵的法律地位
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的过程中,精子以及受精卵是常常出现的概念,因此,在法理体系界定的同事,应该认真界定相关概述问题,认识到传统立法中的相关内容。第一,受精卵只有在经过辅助生殖技术的基础上,才可以在女性的子宫内发育成为成型的胎儿,因此,对于没有进入人体的受精卵其法律地位也就无法进行明确性的界定;第二,对于孕育不足十四天的胚胎而言,并没有一定的生命迹象,所以,在医学领域中也就无法对孕育满14天的胚胎进行生命起源的分析;第三,对于出生独立呼吸说而言,其理论依据中的保护范围相对狭窄,而在理论问题分析中,14天的胚胎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辅助生殖技术所涉及的法理问题
(一)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基本条件
对于辅助生殖技术而言,主要是一种治疗不孕不育的医学手段,不能将其作为促进优生及创造生命的基础,因此,这一技术主要适用于不孕不育的夫妇,并要将“无法治愈”作为最基本的前提。在现阶段辅助生殖技术法理问题分析的过程中,应该对医学标准进行详细的规定及分析,并在立法的过程中将公民的身份予以限定,并严格界定胎儿性别选择现象的出现。与此同时,在辅助生殖技术分析中,为了有效避免社会伦理失序的现象,应该对精子库中的精子进行期限的规定,其期限的设计应该明确本国生殖细胞的供应现状,其具体的期限应该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机构进行综合性的分析,有效避免近亲婚配的发生,而且也应该在法理角度中规定,捐赠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
(二)保证公益性捐精者的基本权益
在人类精子库设计的过程中,应该通过立法保障项目的公益性,有效扩大辅助生殖技术的科普及专业性的宣传。对于生殖细胞捐赠者而言,其捐精的行为是一种崇高的奉献精神,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法理角度应该保证捐赠者的隐私权以及知情权,并向捐赠者宣传医学保健的基本常识,从而为辅助生殖技术的系统发展营造良好空间。 (三)有效明确辅助生殖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通过法律体系的构建,其核心目的是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辅助生殖所生子女应该作为自然人享受公平性的公民地位,他們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系统性的保护,并在法律项目构建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有效维护公民的尊严。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法理角度中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分析,其制度体系的构建是完善辅助生殖技术的基础,通过对人类生命以及人性健康的综合性考虑,可以为人类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依据。因此,在现阶段辅助生殖技术分析中,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仍然存在着很多盲区,所以,我国应该尽快完善并修改我国的辅助生育立法,使相关技术的构建充分满足人类社会的基本需求,科学借鉴生命伦理中的相关问题,对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立法分析,有效完善法理体系的确立,为辅助生殖技术的合法构建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Zhang Xiaoxue. Study on the legal issues of surrogate assisted reproduction [D]. Jilin University, 2014
[2] Li Jiafang. Study on the legal issues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n human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D]. Guangxi University, 2013
[3] Oswald.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pplication in patients with informed consent studies [D]. Guangzhou Medical College, 2010
[4] Zhou Ping. Legal analysis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of limited open surrogate [J]. Gansu social science, 2011,03:130-133.
[5] Feng Yuan, Li Chunbin. 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 the legal basis of the legal basis for the technical limitation of the surrogate [J].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2,04:121-125.
【关键词】辅助生殖技术;法理问题
【Abstract】the definition of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in legislation has fuzzy phenomenon, this kind of single legal project lacks the explicit system management mechanism. Because the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imed at the subject of infertility and birth defects. Therefore, in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should be clearly related to the legal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social development, on the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legislation explicitly, and social stable operation to provide a reasonable basis for.
生命是人类延续的基本保证,生育权也就是人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但是,在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生活的压力为人们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世界卫生组织根据人们目前的现状,对不孕症进行了预测,认为不孕症将成为21世纪末仅次于癌症以及心脑血管的第三大疾病,这为社会的秩序的稳定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制约。在这一环境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也就迅速发展,但是,在该技术发展中其伦理以及法律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在辅助生殖技术运行中,出现了代孕、配子以及单亲生育等问题,这为法律制度的执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而且,这一方面的法律呈现出空白的状态,因此,文章在研究的过程中,将辅助生殖技术作为研究的重点,对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通过法律问题的探究,提升人们对辅助生殖技术的认识,从而为生态环境的稳定运行提供可靠依据。
一、辅助生殖的技术分析
(一)辅助生殖要素分析
辅助生殖技术是法律关系之中相对复杂的技术,文章在研究的过程中,对其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了分析,其具体的关系示意图如图一所示。
(二)法律关系过重性的特点
通过对辅助生殖主体关联性的分析可以发现,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及义务内容呈现出多种变化的关系。如,在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的过程中,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就应该与精子库形成行政监督管理的关系,通过辅助生殖与服务机制的合作,为所生子女提供与上一代相关的亲缘关系,因此,通过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辅助生殖技术是一种多主体的法律体系,所以,在法理项目确立的同时,应该认定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法律体系的确定提供科学研究。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法理分析的分析
(一)婚姻及家庭的法律关系
人工授精以及辅助生殖技术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亲子之间的血缘关系,但是,在目前立法分析中,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其中一种是父母与子女平行确定,在传统民法中,父母身份的确定主要依据了平行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提供卵子的是母亲、提供精子的是父亲,而在辅助生殖中,父亲及母亲的界定并不像民法中的平行关系,这也就为法律关系的界定造成了影响。另一种是辅助生殖及自然生殖相同的标准说,对于这一观点而言,传统民法对其平行内容进行了界定,在自然生殖环境下,怀孕生产者是母亲,要通过母亲对父亲进行界定,因此,在辅助生殖环境下,夫妻双方就应该以婚姻的关系进行界定。这些差异性的现象也就为婚姻及家庭的法律关系确定带来了影响。
(二)精子与受精卵的法律地位
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的过程中,精子以及受精卵是常常出现的概念,因此,在法理体系界定的同事,应该认真界定相关概述问题,认识到传统立法中的相关内容。第一,受精卵只有在经过辅助生殖技术的基础上,才可以在女性的子宫内发育成为成型的胎儿,因此,对于没有进入人体的受精卵其法律地位也就无法进行明确性的界定;第二,对于孕育不足十四天的胚胎而言,并没有一定的生命迹象,所以,在医学领域中也就无法对孕育满14天的胚胎进行生命起源的分析;第三,对于出生独立呼吸说而言,其理论依据中的保护范围相对狭窄,而在理论问题分析中,14天的胚胎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辅助生殖技术所涉及的法理问题
(一)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基本条件
对于辅助生殖技术而言,主要是一种治疗不孕不育的医学手段,不能将其作为促进优生及创造生命的基础,因此,这一技术主要适用于不孕不育的夫妇,并要将“无法治愈”作为最基本的前提。在现阶段辅助生殖技术法理问题分析的过程中,应该对医学标准进行详细的规定及分析,并在立法的过程中将公民的身份予以限定,并严格界定胎儿性别选择现象的出现。与此同时,在辅助生殖技术分析中,为了有效避免社会伦理失序的现象,应该对精子库中的精子进行期限的规定,其期限的设计应该明确本国生殖细胞的供应现状,其具体的期限应该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机构进行综合性的分析,有效避免近亲婚配的发生,而且也应该在法理角度中规定,捐赠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
(二)保证公益性捐精者的基本权益
在人类精子库设计的过程中,应该通过立法保障项目的公益性,有效扩大辅助生殖技术的科普及专业性的宣传。对于生殖细胞捐赠者而言,其捐精的行为是一种崇高的奉献精神,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法理角度应该保证捐赠者的隐私权以及知情权,并向捐赠者宣传医学保健的基本常识,从而为辅助生殖技术的系统发展营造良好空间。 (三)有效明确辅助生殖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通过法律体系的构建,其核心目的是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辅助生殖所生子女应该作为自然人享受公平性的公民地位,他們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系统性的保护,并在法律项目构建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有效维护公民的尊严。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法理角度中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分析,其制度体系的构建是完善辅助生殖技术的基础,通过对人类生命以及人性健康的综合性考虑,可以为人类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依据。因此,在现阶段辅助生殖技术分析中,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仍然存在着很多盲区,所以,我国应该尽快完善并修改我国的辅助生育立法,使相关技术的构建充分满足人类社会的基本需求,科学借鉴生命伦理中的相关问题,对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立法分析,有效完善法理体系的确立,为辅助生殖技术的合法构建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Zhang Xiaoxue. Study on the legal issues of surrogate assisted reproduction [D]. Jilin University, 2014
[2] Li Jiafang. Study on the legal issues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n human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D]. Guangxi University, 2013
[3] Oswald.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pplication in patients with informed consent studies [D]. Guangzhou Medical College, 2010
[4] Zhou Ping. Legal analysis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of limited open surrogate [J]. Gansu social science, 2011,03:130-133.
[5] Feng Yuan, Li Chunbin. 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 the legal basis of the legal basis for the technical limitation of the surrogate [J].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2,04:1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