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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本文在充分阐述了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农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4-0011-02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面启动,发展现代农业,壮大农村经济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第一要务。而在当前我国加入WTO以后,经济国际化、一体化步伐加快,对于处于分散、缺乏组织的农民来说,意味着面临更加严峻的国内与国际市场的双重竞争压力。因此,如何深化农村改革,整合现有的社会经济资源,开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使之发挥更加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1 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 数量少、服务领域窄、功能有限、发展不平衡
从总体来说,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偏少,没有达到普遍带动农民加入合作组织以实现规模效益的程度。从地区分布看,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快的大多是集中在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而中西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迟缓,还没有形成具有明显影响力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只经营一些产前、产中的原料和配套物资供应,而在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产品的深加工、产后的市场衔接和营销等方面的功能有限。另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与市场联系也不够紧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1.2 政府认识不到位,干预过多而支持不足
就我国现实国情和农民自身状况来说,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迫切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但大部分地方基层政府对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重要性缺乏思想认识,没有强有力的组织和引导,更缺乏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致使许多农民还不知道农民合作组织究竟是什么。
由于受资源、资金、技术、信息等条件的制约,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托政府或部门兴办,多由政府或相关技术部门领导担任负责人,人员兼职多、专职少,服务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等较低层面上。政府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中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但也带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浓厚的行政色彩。
1.3 资金投入不足,难以发展壮大
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最大瓶颈就是资金匾乏。在大多数地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缴纳的会费、盈利和政府补贴。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初期,为吸引农户的参与,大部分组织采取不收取会费的方式,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政府的拨款。而组织成员缴纳的会费十分有限,加上盈利水平的限制,因此,在资金积累上存在严重障碍。
1.4 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我国多数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处在发育的初级阶段,与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相比较。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设立财务管理和监事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明确的管理制度;经营决策中少数人控制,这主要是少量核心会员,他们都是本地的能人或精英,能够在利益联结机制下参与合作组织的运作并分享利益,而大量会员对合作组织的参与程度极低,与组织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利益联系。
2 推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
2.1 构建“由下而上”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从国内外经验看,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合作组织以其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在连接农民与市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将目标转移到农民自主“由下而上”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推动与扶持上,通过相关法令的制定如市场交易制度、公平交易规章的制定,从政策与制度上鼓励、引导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使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彻底分离,真正代表农民自身利益,并在此基础上逐级联合,逐步实体化。一是以现有农村专业生产协会为主体,以同一行政村或相邻行政村的同种经营农户为对象,充分发挥农民自组织行为的积极性和意愿,比照国际合作社组织方式。构建产销利益共享型“合作协会”;二是构建合作组织中级体系,代表农民利益。依据各地区特殊情况,以各级各类型“产销合作协会”为单位构建乡或镇级“产销合作协会”,赋予其法人或准法人地位,在功能上赋予主导金融、农业推广、农业产销、农产加工与贸易等功能。
2.2 加快立法建设的步伐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有群众团体或协会性质,但由于采取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又不同于一般群众团体。正是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这种特殊性质,世界各国大多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以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保障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如日本有《农业协同组合法》、法国有《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美国有《农产品销售合作法》等,实践证明,凡是合作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合作事业都取得了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我国当前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群众以劳动与资本联合起来的组织,具有合作的属性。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要强调和保护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属性,应该规范为合作社法人或社团法入而不应该是企业法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植与支持是农民合作组织建立与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农民合作组织法应当明确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通过必要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保护和稳定农村合作经济、促进合作事业的发展。
2.3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减少行政干预
各级政府应狠抓当地农业发展的规划,围绕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思路和重点,鼓励、支持农民兴办各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提供政策优惠,用产业政策引导其发展:同时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给与必要的资金支持,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解决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一个瓶颈问题。一是争取地方则政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二是协调金融部门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支持。三是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兴办合作经济组织。
同时政府要坚持民办原则,减少行政干预。针对日前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社不分,权力色彩浓厚的特点,政府要在政策上、法律上加以指导,减少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政干预,逐渐退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要把经营和管理权利真正交给农民。
2.4 完善组织管理机制、实现自我发展
外部的扶持终究是外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大力发展,关键还在于内部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历史的和国际的经验告诉我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程度越高,组织成员对组织的认可和信赖程度就越高,农户参与合作社的热情和积极性就越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势和宗旨就越能够发挥出来。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制定规范的合作组织章程,健全组织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这样才能够使得组织更好更快的发展。同时组织在得到政府支持的同时,也要实现自我发展,通过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来搞好服务和经营活动。同时要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合作组织的横向和纵向联合。对于组织内部,要在专业化上下功夫,要开展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农民的合作精神和合作能力。
3 结论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以现代西方农村合作经济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实际,为了解决农户个体经营与大市场不相适应的问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不触动家庭经营体制,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则产所有权,反而会在新的层次和意义上深化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推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之上,以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为主,实行“民主管理”的自由,推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突显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新农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4-0011-02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面启动,发展现代农业,壮大农村经济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第一要务。而在当前我国加入WTO以后,经济国际化、一体化步伐加快,对于处于分散、缺乏组织的农民来说,意味着面临更加严峻的国内与国际市场的双重竞争压力。因此,如何深化农村改革,整合现有的社会经济资源,开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使之发挥更加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1 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 数量少、服务领域窄、功能有限、发展不平衡
从总体来说,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偏少,没有达到普遍带动农民加入合作组织以实现规模效益的程度。从地区分布看,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快的大多是集中在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而中西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迟缓,还没有形成具有明显影响力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只经营一些产前、产中的原料和配套物资供应,而在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产品的深加工、产后的市场衔接和营销等方面的功能有限。另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与市场联系也不够紧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1.2 政府认识不到位,干预过多而支持不足
就我国现实国情和农民自身状况来说,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迫切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但大部分地方基层政府对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重要性缺乏思想认识,没有强有力的组织和引导,更缺乏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致使许多农民还不知道农民合作组织究竟是什么。
由于受资源、资金、技术、信息等条件的制约,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托政府或部门兴办,多由政府或相关技术部门领导担任负责人,人员兼职多、专职少,服务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等较低层面上。政府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中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但也带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浓厚的行政色彩。
1.3 资金投入不足,难以发展壮大
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最大瓶颈就是资金匾乏。在大多数地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缴纳的会费、盈利和政府补贴。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初期,为吸引农户的参与,大部分组织采取不收取会费的方式,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政府的拨款。而组织成员缴纳的会费十分有限,加上盈利水平的限制,因此,在资金积累上存在严重障碍。
1.4 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我国多数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处在发育的初级阶段,与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相比较。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设立财务管理和监事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明确的管理制度;经营决策中少数人控制,这主要是少量核心会员,他们都是本地的能人或精英,能够在利益联结机制下参与合作组织的运作并分享利益,而大量会员对合作组织的参与程度极低,与组织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利益联系。
2 推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
2.1 构建“由下而上”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从国内外经验看,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合作组织以其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在连接农民与市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将目标转移到农民自主“由下而上”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推动与扶持上,通过相关法令的制定如市场交易制度、公平交易规章的制定,从政策与制度上鼓励、引导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使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彻底分离,真正代表农民自身利益,并在此基础上逐级联合,逐步实体化。一是以现有农村专业生产协会为主体,以同一行政村或相邻行政村的同种经营农户为对象,充分发挥农民自组织行为的积极性和意愿,比照国际合作社组织方式。构建产销利益共享型“合作协会”;二是构建合作组织中级体系,代表农民利益。依据各地区特殊情况,以各级各类型“产销合作协会”为单位构建乡或镇级“产销合作协会”,赋予其法人或准法人地位,在功能上赋予主导金融、农业推广、农业产销、农产加工与贸易等功能。
2.2 加快立法建设的步伐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有群众团体或协会性质,但由于采取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又不同于一般群众团体。正是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这种特殊性质,世界各国大多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以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保障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如日本有《农业协同组合法》、法国有《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美国有《农产品销售合作法》等,实践证明,凡是合作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合作事业都取得了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我国当前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群众以劳动与资本联合起来的组织,具有合作的属性。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要强调和保护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属性,应该规范为合作社法人或社团法入而不应该是企业法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植与支持是农民合作组织建立与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农民合作组织法应当明确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通过必要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保护和稳定农村合作经济、促进合作事业的发展。
2.3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减少行政干预
各级政府应狠抓当地农业发展的规划,围绕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思路和重点,鼓励、支持农民兴办各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提供政策优惠,用产业政策引导其发展:同时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给与必要的资金支持,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解决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一个瓶颈问题。一是争取地方则政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二是协调金融部门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支持。三是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兴办合作经济组织。
同时政府要坚持民办原则,减少行政干预。针对日前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社不分,权力色彩浓厚的特点,政府要在政策上、法律上加以指导,减少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政干预,逐渐退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要把经营和管理权利真正交给农民。
2.4 完善组织管理机制、实现自我发展
外部的扶持终究是外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大力发展,关键还在于内部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历史的和国际的经验告诉我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程度越高,组织成员对组织的认可和信赖程度就越高,农户参与合作社的热情和积极性就越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势和宗旨就越能够发挥出来。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制定规范的合作组织章程,健全组织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这样才能够使得组织更好更快的发展。同时组织在得到政府支持的同时,也要实现自我发展,通过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来搞好服务和经营活动。同时要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合作组织的横向和纵向联合。对于组织内部,要在专业化上下功夫,要开展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农民的合作精神和合作能力。
3 结论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以现代西方农村合作经济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实际,为了解决农户个体经营与大市场不相适应的问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不触动家庭经营体制,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则产所有权,反而会在新的层次和意义上深化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推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之上,以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为主,实行“民主管理”的自由,推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突显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