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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村规民约具有村民契约的性质,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民间法”的作用,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政府职能,弥补了政府管理的缺陷。尽管村规民约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能通过村民的相互督促和自我管理保证其有效实施,对构建和谐乡村意义重大。但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还存在不少问题。起不到预期作用,有不要规范;规范村规民约需要加强乡、镇政府的指导,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备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现有村规民约.也要积极发挥乡镇人大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