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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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为WTO体系的顺利运行,以及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定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该机制在实践操作中也暴露出了众多需要修改和完善的方面。为此,WTO成员方相继提交了改革提案,我国亦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利益以及促进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采取正确的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策略。这就是“参与、研究、争取、妥协”四大应对策略。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 改革; 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 DF96文献标志码:A
  
  WTO争端解决机制被喻为是WTO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中的“皇冠上的宝石”(Crown Jewel),以及WTO多边贸易体系的“枢纽”(Linchpin)。(1)它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经济纠纷为制度目的,以各成员方共同接受的WTO适用协议为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将外交谈判的独特优势融入到以法律方法解决争端的具体过程中,在解决成员方国际经济纠纷、平衡成员方利益、促进WTO协议的适用、保障WTO的顺利运行以及维护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定和发展等方面作出了有目共睹的重大贡献。
  然而,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运行得到了WTO成员方的普遍认可,但是其固有的不明确、有疑问、缺乏可操作性、有失公平与合理等问题也在实践操作中不断暴露和显现。目前世界范围内普遍认为,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核心法律文件的争端解决谅解协议(全名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简称DSU)应该进行修改,以进一步澄清和改进该谅解协议中的相关内容。(2)
  本文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作为分析与论证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介绍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以及最新发展情况,阐述WTO成员方提出的改革提案内容,以及评述我国提出的改革建议及其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参与、研究、争取、妥协”四大基本应对策略。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历史进程
  
  (一)多哈回合之前的改革情况
  1994年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形成的“关于实施和审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决定”规定,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即在WTO成立后的四年内,部长会议应完成对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全面审查,并在完成该项审查之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对是否继续使用、修改或终止这些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作出决定。(3)这可以说是WTO针对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最初授权。
  根据这一规定,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在充分考虑DSU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各WTO成员方建议的基础上,于1997年开始了一系列的磋商程序。但是,由于磋商程序进展过于缓慢,DSB不得不将原定的磋商截止期限延长至1999年7月31日。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最终WTO成员方全体并没有就改革问题形成一致意见,针对DSU的审查工作不得不暂时搁浅。
  (二)多哈回合的改革情况
  2001年11月14日发布的多哈《部长宣言》第30段指出,同意对DSU的改进和澄清进行磋商,并力争最迟在2003年5月之前就其改进和澄清达成一致。(4)
  根据这一内容,贸易谈判委员会于2002年2月设立了DSB特别会议(Special Session),以此方式展开了对DSU改革的新一轮谈判。从2002年到2003年5月底,DSB一共正式召开了十三次特别会议讨论DSU的改进和澄清工作。截止到2003年5月底,根据WTO官方网站的统计,WTO成员方共提交了44份提案(5)。由于成员方提出的改革建议数量很大,而且内容复杂,因此在经过十几轮的特别会议之后,主席还没有提交一个比较成形的条文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基础。最终,在多哈授权的最后期限到来之前,特别会议未能就DSU的修改问题形成一个文本性的成果,而仅仅是主席推出了一个作为会议讨论基础的主席案文(Chairman’s Text)。(6)
  从2003年5月底至今,特别会议对DSU改革的磋商程序仍处于进行时。根据特别会议主席Ronald Saborío Soto大使于2008年7月18日向贸易谈判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报告(Reports by the Chairman)(7),我们可以看到DSU改革工作的最新发展情况。目前DSU的改革工作仍以成员方之间的主动磋商为基础,特别会议仍以成员方提出的新改革提案或修改的提案为讨论内容。Ronald Saborío Soto主席特别指出,在暑期结束之后,他将加强对所有议题的磋商程序,并力图在2008年秋季达成一个最终的法律文本,以形成一套强调平衡性和可行性的关于DSU的改进和澄清体系。(8)
  (三)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情况的整体评价
  尽管对DSU进行改革起始于WTO成立之后,但是,改革情况出现实质性进展,则是在多哈回合之后。2003年5月28日由特别会议主席根据各成员方提出的众多改革提案而草拟的主席案文 (9),是迄今为止DSU改革里程上最为重要的一个DSU修改草案,尽管一些成员方对其提出了较为严厉的批评和指责。
  然而,在该主席案文提出之后,DSU改革工作整体上进入了一个缓慢发展期,直至今日改革工作仍在缓慢进行之中。这种缓慢的改革工作主要依靠WTO成员方主动地与其他成员方进行沟通和磋商,特别会议则针对新改革提案以及旧提案的修改内容进行年复一年的谈判和磋商,WTO总理事会以及DSB整体上只是为成员方协商DSU改革问题提供了一个平台,其本身并没有提出推动改革快速进行以及尽快结束改革谈判的实质性措施。
  但是,整体而言,目前针对DSU改革的工作进展仍是比较健康的,这种看似缓慢的工作方式实际上却是一种最为可行的、最具有操作性的方式。由于争端解决机制在整个WTO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基础性作用,任何针对DSU的实质性修改都将对成员方的切身利益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WTO成员方对DSU的改革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对于DSU改革中的任何实质性问题的改动都力图竭尽全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由于不同成员方在DSU改革所涉及的不同方面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和特别考虑,而这些利益和考虑有时是难以在短期内达成一致意见的。因此,对涉及不同利益主体的DSU条款进行磋商时,WTO成员方之间往往形成针锋相对、各不相让的局面,妥协余地十分狭小和有限。正是由于上述原因,DSU改革之路可谓荆棘密布,路途遥远。但是,笔者认为,目前这种积沙成塔的松散式的改革推进方式,正是由DSU改革艰难性所决定的,它正是最终实现DSU改革目标的最为可行的路径。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提案的主要内容
  
  到目前为止,WTO成员方共提出了55份关于争端机制的改革提案(10)。这些提案内容繁多,几乎包含了DSU的所有条款,且多有重复。(11)此外,一些提案中的改革建议也已经超出了一般理解的“改进和澄清”的范围。例如,中国提出,发达国家在启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案件中应保持适当的克制,发达国家成员在一个日历年之内针对同一发展中成员向DSB提交的案件不得超过两起。这实际上是对DSU进行新增内容,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对DSU进行“改进和澄清”。
   总体而言,成员方提出的改革提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技术性的、非实质性的修改,例如文字方面的调整(12),或者将目前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实行的做法条文化 (13)。这一类提案数量并不多,并且由于它属于非实质性的改革建议,因此成员方对此类改革提案的分歧并不大,成员方只需要进行一定的澄清和说明工作即可。而另一类属于实质性的修改,例如延长或者缩短程序时限、改变程序的现有人员组成、完善程序设置、提高透明度等等。由于此类改革建议涉及到DSU的实质性内容,在实践运作中将对争端方产生直接的影响。为此,成员方一般对此类提案的分歧较大,此类提案也是DSU改革磋商谈判的核心所在。
  对于第二类提案而言,我们还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对DSU程序性规定提出的改革建议,具体包括:磋商程序中磋商时限的规定、加入磋商的条件、磋商阶段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规定、磋商请求的撤回和过期等;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的设立时间、设立专家组请求的撤回、专家组成员的组成、专家组程序的中止、专家组程序的终止等;上诉程序中上诉机构人员的组成、上诉程序的审理时限、上诉机构的发回重审权等;执行程序中合理期限的时间规定、先裁决还是先报复、执行中的监督、补偿与中止减让的关系、中止减让的范围等。另一类是对DSU制度性规定提出的改革建议,主要包括:透明度制度的改革、第三方制度的改革、法律解释制度的改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保护等。
  
  三、中国提出的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提案
  
  从WTO启动对DSU的修改议程之后,中国政府至今一共向DSB提交了四份修改提案,它们分别是:2003年1月22日提交的完善争端解决谅解中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提案(Improving the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Provisions in the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编号为TN/DS/W/29);2003年3月5日提交的修改争端解决谅解协议特定问题的提案(Specific Amendments to the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Drafting Inputs from China)(编号为TN/DS/W/51);2003年3月13日提交的对3月5号提案的修改版本(编号是TN/DS/W/51/Rev.1);以及2003年5月19日提交的对中国提案问题的回答(Responses to Questions on the Specific Input of China)(编号为TN/DS/W/57)。
  2003年3月13号提交的提案修改版本是以上四个提案的核心文件,该版本实际上包含了前两个提案的所有内容,而最后一个提案则是对第三个提案中关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建议条款的进一步解释和澄清。
  (一)改革提案的基本内容
  中国的改革提案内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关于DSU的基本程序问题,包括磋商程序中的时限规定、专家组程序中的专家组成立时间、执行程序中的监督等,其二是关于DSU的制度性问题,包括第三方制度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
  1、关于磋商程序中的期限规定
  DSU第4条第7款规定了磋商的期限:“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未能解决争端的,申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组;如共同认为磋商不能解决争端,则可在60天期限内请求设立专家组。”中国建议将“60日”的磋商期限改为“30日”(14),同时在该条款后增加脚注:如果争端方涉及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则应其请求,该时限可以再延长最多30日。
  笔者认为,中国提出的缩短磋商期限的改革建议极为重要。磋商期限的缩短有利于争端解决程序的快速推进,大大降低了由于磋商期限的过分冗长而给申诉方带来的巨大风险。而且,由于磋商是贯穿于整个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磋商期限的缩短并不会给争端方带来任何不利的后果,因为如果争端方具有磋商意愿,则他们可以在随后的专家组程序、甚至在上诉机构程序中进行磋商,并达成相应的和解结果。所以,从理论上分析,它不仅符合WTO争端解决机制效率优先、快速解决争议的价值取向,而且满足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保证公平的价值取向。可是,遗憾的是,主席案文最终并没有吸收缩短磋商期限的改革建议。
  此外,我国提出的“如果磋商一方或多方为发展中国家,则在发展中国家请求时,该期限应该被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30天”的改革建议,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该建议不仅符合WTO争端解决机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的这一基本原则,赋予发展中国家在磋商程序中特殊地位,而且与直接将磋商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的改革建议相比,我国提出的改革方案更加灵活。因为,延长的期限加上磋商的期限恰好是目前DSU规定的60天的磋商期限,这使得该方案更易于被成员方接受。可是,同样主席案文最终也没有包含此项内容。
  2、关于专家组程序中的专家组成立时间
  DSU第6条第1款规定了专家组的成立时间:“如申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议程的会议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议上DSB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中国建议将其修改为:“如果申诉方提出请求,则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议程的会议上就设立专家组,除非DSB一致认为不设立专家组”。(15)同时,中国的提案还建议为该条款增加脚注:如果被诉方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则应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请求下,专家组的设立仍适用目前的程序,即专家组应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议程的会议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
  中国的这一改革建议旨在加快专家组的成立,同时兼顾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它不仅符合WTO争端解决机制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而且也符合争端解决机制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权利的原则。经过特别会议的讨论,多数成员方对于加快专家组的成立不持异议,并且对于在加快成立专家组的过程中合理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情况表示理解。所以,主席案文最终吸收了中国的这一建议。
  3、关于执行程序中的监督
  DSU第21条第6款是关于对成员方在合理期限内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以保障DSB裁决和建议得到切实的执行的条款,该条款规定:“DSB应监督已通过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在建议或裁决通过后,任何成员可随时在DSB提出有关执行的问题。除非DSB另有决定,否则执行建议或裁换的问题在按照第3款确定合理期限之日起6个月后,应列入DSB会议的议程,并应保留在DSB的议程上,直到该问题解决。在DSB每一次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有关成员应向DSB提交一份关于执行建议或裁决进展的书面情况报告。”
  中国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相关成员方在遵守DSB裁决或建议时,应向DSB提交一份书面履行通知,如若不能在合理期限到期前20天提交该履行通知,则相关成员方应在不迟于该日期提交一份包含其在合理期限到期前采取的措施或拟期望采取的措施的书面履行通知。(16)
  中国的这一建议相对地细化了第21条第6款的现有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原条款过于笼统宽泛而导致的DSB在合理期限内对成员方执行监督的宽松现状,大大加强了对执行程序的监督,保障了执行程序目的的实现。最终,主席案文吸收了中国这一建议的基本精神。
  4、关于申请成为第三方的时间
  DSU第10条共4个条款规范了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然而,综观这些条款却没有明确规定成员方提出成为第三方的时间期限。考虑到第三方的确定会对专家组的组成具有一定的影响 (17),为此,我国建议:第三方向DSB通知其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的时间限定为专家组成立后的10天之内。同时,我国建议修改附件三“工作程序”第6条和第7条,规定所有通知DSB对争端具有利益的第三方应被书面邀请出席专家组的所有实质性会议,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专家组应邀请第三方陈述其观点,并回答专家组和争端方提出的问题,以后的实质性会议第三方可出席和观察该会议,但是没有权利发表意见。
  我国的建议反映了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操作中扩大第三方权利的趋势。该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DSU条款关于第三方权利的规定存在模糊性以及有限性的缺陷,比较合理地处理了扩大第三方权利与保持第三方和当事方享有权利合理区别之间的矛盾。主席案文最后也部分地采纳了我国的建议。
  5、关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
  虽然DSU规定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利益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DSU也规定了众多条款以体现这一原则(18)。然而,这些条款在实践操作中却没有完全得到落实。目前DSU中一些表面上平等适用于所有成员方的程序或规则,在实践中却对相对弱小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产生了不利、甚至歧视性的效果。
  我国建议:DSU应该设置一个能适用于所有发展中国家的总则性质的规定;DSU已经存在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应该进一步加强,从而变得更为有效;作为一个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原则,在DUS改革谈判中产生的任何更为严格的条款都不应不适当地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发达国家成员还应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培训项目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成员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DSU的修改应鼓励争端当事方寻求互相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去诉诸报复,以避免对WTO体制造成更大的伤害。(19)
  我国这些旨在进一步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建议是比较全面的。其中的一些建议具有被发达国家成员方接受的可能(20);当然同时,由于还有一些建议对发达国家成员方的现有权利构成了较大的制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达国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这些建议在短期内可能难以让发达国家成员方接受(21)。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这些建议加强了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DSU改革过程中争取自身权利的声音和力量,为DSB如何落实关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原则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平衡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和发达国家成员方的各自利益提出了思路和方法。
  (二)对中国改革提案的总体评价
  整体上,我国提出的改革建议围绕两个方面展开:其一是完善争端解决规则,其二是维护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利益。应该说,我国提出的DSU改革提案的立足点是正确并恰当的,提案内容是富有创新精神的,大部分建议在实践操作中也将是切实可行的。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与其他一些WTO成员方的改革提案相比,例如欧盟,我国的改革提案则显得简单和单一。我国提案在强调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利益给予特殊保护的同时,却没有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运行中暴露出来的、对WTO机制的顺利运行产生实质影响的、急需应对和调整的重大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诸如上诉机构人员的组成、上诉机构的发回重审权、透明度原则等。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过程中缺乏对一些重大改革问题的观点和态度,这不仅不利于发展和完善WTO争端解决规则,不利于进一步构建公正、平等、和谐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与中国的大国形象不甚符合。我国,作为一个以“和谐”为治国理念的东方大国,在努力建设“和谐”的国内环境的同时,也应努力为营造一个完善、合理、公正、和谐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而贡献应有的力量。
  
  四、中国应对DSU改革所应采取的策略
  
  作为世界上第三大进出口贸易国和WTO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中国理应在DSU改革议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维护本国权益和进一步争取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同时,推动和促进DSU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从而为WTO法律体系的良性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此,我国必须采取正确而合理的策略参与DSU的改革进程。正确而合理的应对策略不仅是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所应采取的宏观方针和指导思想,而且也是我国在未来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谈判中进一步提出改革建议和更好地维护本国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本文初步认为,我国在参与DSU的改革过程中,应该采取参与、研究、争取和妥协四大基本策略。
  (一)参与
  参与是一种方式、一种态度、一种精神,也是一种途径。
  目前DSU改革议程实际上是WTO成员方自由发表意见的讲坛,是一种以特别会议作为基本形式,小型多边讨论以及双边讨论作为辅助形式的综合性、长期性的谈判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参与是成为谈判一员的一种方式,我国只有参与其中,才能发表自己的观点,并了解和掌握其他WTO成员方的主张。
  参与还代表了一种积极的态度,一种主人翁精神,参与行为本身就说明了中国是WTO大家庭中一个积极的、热情的、重要的、有影响力的、有观点有思想的成员方,说明了中国对于DSU改革以及WTO发展完善的重视和关注。
  参与还是一种途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唯一的途径,去影响DSU具体的改革事项和改革内容。虽然DSU改革议程一拖再拖,从原定结束期的2003年5月底一直拖到目前的2008年,并且目前仍无法确定何时能够达成最终的修改DSU的协议。但是,我们必须接受这种特殊的改革进程和方式,这是一种由实践所选择的改革方式,我国必须重视每一次特别会议的讨论以及其他形式的谈判,必须抓住每一次可以发表意见的机会,去影响其他WTO成员方,最终影响DSU的改革内容。因为,WTO成员方对于DSU改革诸多事项的观点和态度,就是在这一次次的会议中形成的,这是一种积沙成塔、积跬步以至千里的改革方式。
  为此,在这种遵循着“我言故我在”的DSU改革议程中,我国一定要参与其中,要积极地参与,持续地参与,用心地参与。
  (二)研究
  研究是基础,是关键,是前提。
  参与DSU改革谈判议程的基础是研究。只有通过研究,我们才能对DSU体系以及实践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全面而深入地认识,才能正确地发现DSU应该予以进一步完善和澄清的方面和内容。
  同时,研究也是我国参与DSU改革谈判议程的关键。这是因为,在DSU改革谈判议程中,WTO成员方提交了众多的改革议案,这些议案代表了这些成员方对于DSU改革的态度和观点。我国必须对这些议案进行全面而深入地研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发现其他WTO成员方改革议案是如何体现了这些成员方的国家利益,才能真正发现这些改革议案出台的真正原因和根据,也才能对DSU内在缺陷和不足具有更为透彻和深入的把握和理解。
  研究更是我国参与DSU改革议程谈判工作的前提,因为只有全面掌握了DSU存在的问题和把握了其他成员方改革议案的动因,我国才能有效地提出自己的改革议案,我国才能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地与其他成员方展开有效地磋商和讨论,才能在DSU改革议程中处处占据主动,才能在DSU改革议程中发挥应有的影响力和重要作用。
  为此,在这唇枪舌剑、颇为喧闹的DSU改革议程中,我国应该静下心来,认认真真地研究DSU协议,研究各成员方提出的改革议案,从而制订正确的谈判策略,积极有效地参与DSU的改革议程。
  (三)争取
  争取是目的,是归宿,是意义所在。
  积极参与DSU改革谈判议程,认真研究DSU协议以及各成员方的改革建议,只是我们实现目的的手段、方式和工具,最大限度地争取本国利益才是我国参与DSU改革谈判议程的目的、归宿和全部意义所在。
  为此,笔者赞同我国提交的DSU改革议案中提出的限制发达国家成员方起诉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案件次数、要求发达国家成员方在败诉时赔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诉讼费用、以及要求发达国家成员方在败诉时接受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要求现金补偿等提议。虽然这些改革建议可能一时间无法让发达国家成员方接受,但是这些改革建议却是真正保护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成员方利益的有效措施,是维护我们本国利益的改革建议。
  也许有人认为,这些“要价太高”的改革建议除了发表一下自己声音之外,没有其他用处了。但是,笔者却认为,争取本国利益的核心在于去争取,只有将你自己的观点、主张和要求向公众表达了,才能有被接受的可能。而如果根本就不去争取,不去表达自己的要求,那么就根本没有实现自己主张的任何希望了。
  为此,我国在参与DSU改革议程中,应该努力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利益,即使困难重重,也要尽力而为。
  此外,我国在参与DSU改革谈判中,在尽可能争取自己利益的同时,还要注意团结其它与我们有共同利益的成员方,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注意协调各自的立场,争取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谈判中用一个声音讲话,增强我国观点在谈判中的份量和力度。
  (四)妥协
  妥协是一种无奈,更是一种智慧。
  妥协几乎是任何国际协议签订之前的必经程序,甚至可以认为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无不是各国妥协的结果。妥协当然是部分放弃自己原先主张的一种无奈的结果,但是妥协却是一种达成一致意见、求同存异、一起向前看的智慧。
  政治就是一种妥协的艺术。妥协是保存实力,是气定神闲,是理智对情感的克服,是一种对和谐状态的追求。我们应该知道,能够适时妥协的人可谓是智者,能够适时妥协的国家可谓是成熟而伟大的国家。
  在目前DSU改革议程中,各WTO成员方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都争取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然而,发达国家成员方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之间常常分歧极大,难以沟通,而发达国家成员方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之间也彼此斗争、矛盾不止。为此,DSU改革进程一拖再拖,从原来的存在时间表的改革谈判发展到现在根本就没有了时间表的持续磋商,各成员方已经付出了极大的成本和精力。但是,从目前各成员方的立场和态度上来看,要形成一个使所有成员都满意的具有实际意义的DSU改革协议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还需要各成员方付出更大的努力,协调彼此的立场,适时采取妥协的方略,以求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我国在参与DSU的改革谈判中,在坚持我国主张的同时,也要善于适时妥协,力争在巧用妥协中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权益,同时有效地推动DSU的下一步改革进程。
  
  (1) See, e.g., John Ragosta et al., WTO Dispute Settlement: the System is Flawed and Must Be Fixed, 37 Int'l Law. 697, 697 (2003); Raj Bhala, The Myth About Stare Decisi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Part One of a Trilogy), 14 Am. U. Int'l L. Rev. (1999), pp.845-856.
  (2) See Kevin C. Kennedy, Parallel Proceedings at the WTO and under NAFTA Chapter 19: Whither the Doctrine of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in DSU Reform? 39 Geo. Wash. Int'l L. Rev. 47, 2007, p.47.
  (3) See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53-ddsu.pdf. 访问日期:2008年8月16日。
  (4) See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minist_e/min01_e/mindecl_e.htm#dispute. 访问日期:2008年8月16日。
  (5) 这些提案的标号统一为TN/DS/W/*,TN代表TRADE NEGOTIATION,DS代表DISPUTE SETTLEMENT,,W代表WORKING DOCUMENTS。这44份提案具体而言指:欧盟TN/DS/W/1,泰国TN/DS/W/2,菲律宾、泰国TN/DS/W/3,印度TN/DS/W/5,欧盟TN/DS/W/7,澳大利亚TN/DS/W/8,厄瓜多尔TN/DS/W/9,韩国TN/DS/W/11,哥斯达黎加TN/DS/W/12,美国TN/DS/W/13,非洲集团TN/DS/W/15,巴拉圭TN/DS/W/16,最不发达国家集团TN/DS/W/17,古巴、洪都拉斯等八国TN/DS/W/18,古巴、洪都拉斯等九国TN/DS/W/19,牙买加TN/DS/W/21,日本TN/DS/W/22,墨西哥TN/DS/W/23,台彭金马单独关税区TN/DS/W/25,厄瓜多尔TN/DS/W/26,智利、美国TN/DS/W/28,中国TN/DS/W/29,泰国TN/DS/W/30,泰国TN/DS/W/31,日本TN/DS/W/32,澳大利亚TN/DS/W/34,韩国TN/DS/W/35,台彭金马单独关税区TN/DS/W/36,海地TN/DS/W/37,欧盟TN/DS/W/38,墨西哥TN/DS/W/40,加拿大TN/DS/W/41,肯尼亚TN/DS/W/42,约旦TN/DS/W/43,牙买加TN/DS/W/44,巴西TN/DS/W/45,美国TN/DS/W/46,印度等TN/DS/W/47,澳大利亚TN/DS/W/49,中国TN/DS/W/51,智利和美国TN/DS/W/52,约旦TN/DS/W/53、TN/DS/W/56,中国TN/DS/W/57。See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e.htm#negotiations, 访问日期:2008年8月16日。
  (6)杨国华、李詠著:《WTO争端解决程序详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405-406页。
  (7) TN/DS/21。
  (8) See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e.htm#negotiations. 访问日期:2008年8月16日。
  (9) Job(03)/91/Rev.1,该案文亦是TN/DS/9的附件。
  (10) See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e.htm. 访问日期:2008年8月16日。
  (11) 除了上文提到的成员方在2003年5月前提交的44份提案外,其他的提案分别为:泰国TN/DS/W/60,印度尼西亚和泰国TN/DS/W/61,美国TN/DS/W/74、TN/DS/W/79、TN/DS/W/79、TN/DS/W/82、TN/DS/W/86,智利和美国TN/DS/W/89,墨西哥TN/DS/W/90、TN/DS/W/91,非洲集团TN/DS/W92。这些提案数量不包括成员方提交的对其已提交的提案进行修改或澄清的文件。
  (12) 如古巴、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群岛、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坦桑尼亚以及津巴布韦联合对DSU第4条第10款提出的改革建议。该条款规定:“在磋商中,各成员应(should)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和利益。”古巴等国建议将该条款中的“should”一词改为“shall”,以使该条款蜕变为义务性条款,对各成员具有强制力。最终,主席案文吸收了古巴等国提出的这一建议。
  (13) 如中国、欧共体、哥斯达黎加、约旦提出的对成员方申请成为第三方的时间界限予以明确规定的建议。DSU第10条第2款规定了第三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参加争端解决,但是却没有明确成员方提出成为第三方的时间界限。考虑到目前的操作惯例是在通过建立专家组的决定后的10天内成员方作出成为第三方的表示,中国等国提出的改革提案也都建议,成员方应该在设立专家组之后的10天内提出希望成为第三方的意思表示。最终,主席案文吸收了中国等国提出的这一改革提议。
  (14) 欧共体和日本也都提出了相同的改革建议。
  (15) 加拿大、日本、欧共体都提出了相同的改革建议。
  (16) 欧共体和日本对中国的这一建议表示赞同,同时也对该条款提出了类似的建议。
  (17) DSU第8条规定:“政府为争端方或为第10条第2款规定的第H方成员的公民不得在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中任职,除非争端各方另有议定。”可见,专家组的成员不能来自于第三方。
  (18) 如DSU第3条第12款(关于1966年决定的适用)、第8条第10款(关于专家组的组成)、第12条第10条(关于磋商和提交论据的时间)、第12条第11款(关于专家组报告的)、第24条(关于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第27条(秘书处的援助)。
  (19) 具体而言,我国建议在目前的DSU中加入如下三个条款:(1)发达国家在启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案件时中应保持适当的克制。发达国家成员在一个历年之内针对同一发展中成员向DSB提交的案件不得超过两起。(2)如果发达国家成员起诉发展中国家成员,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最后的裁决判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没有违反其WTO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发达国家成员应当承担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诉讼费用。(3)涉及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的争端解决时,目前的时限应该减半,但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被诉方是发展中国家的情形。针对这三个具体条款,一些发达国家成员方提出了质疑,甚至进行了较为激烈的批评。为此,我国专门提交了一份书面文件(TN/DS/W/57)对以上三个条文的合理性进行了解释,并对一些国家的疑问给予了澄清。
  (20) 例如,发达国家成员方应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培训项目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成员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DSU已经存在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应该进一步加强和明确;强化补偿程序,进一步发展主动补偿的规则等。
  (21) 例如,在一年之内针对同一发展中成员向DSB 提交的案件不得超过两起;如果发达国家成员方控诉发展中国家成员,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最后的裁决判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没有违反其WTO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发达国家成员应当承担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诉讼费用;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具有要求发达国家成员方在未遵守建议或裁决时进行现金补偿的权利等。
  
  参考文献:
  (1) 杨国华 李詠. WTO争端解决程序详解[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2) 李居迁. WTO争端解决机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 纪文华 姜丽勇. WTO争端解决规则与中国的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国家外国专家局科教文卫司主编.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02.
  (5) 方向 王海英 密启娜. GATT/WTO下第三方参加诉讼制度探析[J],中国法学,2003,(3).
  (6) 瓦兰汀娜·德里奇. 对簿公堂 谁操胜券——发展中国家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J],WTO导刊,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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