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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8日下午,已经是临近第十九届中国国际眼镜展闭幕时间,但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7号馆、上海某光学设备有限公司的展台前仍滞留了不少人,其间一块白板上的标语——“上海××还我设计!”,尤其引人注目。站在标牌周围的人大概有十五、六位,他们依次排开,环围在上海某光学设备有限公司的展台前,在其中一位女士振臂高呼:“上海××还我设计!”后,其他十几位同声呼应,其声势可谓浩荡。也吸引了更多的观众停下来观看。
事后不久,记者联系上了那位领头振臂高呼的女士——北京创世三和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创世三和)副总经理李伟。通过了解,原来是上海某光学设备有限公司使用了宣布未中标的创世三和的设计,“创世三和”几经沟通,却均遭到对方的冷硬回避,因气愤不过,就采用了这种方法来为自己维权。
沙龙:
其实类似维权活动在展会中并不鲜见。提起展示文本被剽窃问题,相信大部分的展览展示企业都有一肚子的苦水。类似事件对目前混沌的、缺乏规范的展示工程市场来讲,或对我国整体参展商素质不高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如何面对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相信每家企业都有一套自己的方法.那么这个方法是不是合法、实用、高效?究竟应该如何防范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就值得考究了。鉴于此,记者于12月23日下午在北京朝阳区的瑞士咖啡屋组织了有关“招投标中,展示设计文本的保护与维权”的沙龙活动,与会者是国内知名维权专业律师和国内知名展览展示企业。希望通过此次交流,能从法律的视角给展览展示企业一些合法、实用的指导性建议。
沙龙中,北京德士比展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何春生总经理说,招投标中展示文本遭剽窃,除了展览公司之间的恶意竞争之外,主要是发生在主办单位和参展商的身上。不少企业以招标为名义.将标书的设计文本交给指定中标者进行“优化”,或者寻找借口宣称流标,自己将各家的方案加以“整合”,在此后的施工中无偿使用。“类似情况我们都遇到过。一次是在大连的某房地产博览会,我们参与了某房地产公司的竞标,我们的标书在对方的要求下,历经多次修改,最终却被告之没有中标。但事后了解他们在完全用我们的设计。我们去找他们理论的时候,他们叫来了一群保镖。但我们还是据理力争,同时请了一些有背景的人来协调。展台的整个费用有十多万元,最终他们给了一万五千元的赔偿。其他几次,我们也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回了部分损失。”
事实上,解决这些问题,会花费相当多的时间、精力,但如果要维权就肯定需要坚持。诚然,坚持的结果一般不会太理想。何总说,目前他们对于一些不了解的企业的竞标,一般选择不参与,作为规避。
拓邦(北京)展览有限公司的张英华董事长和北京日光清美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李宵总监说,他们在招投标中遭遇的设计文本被恶意侵占事件与何总说的类似,主要事件也是发生在主办方或展商身上。同时,他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企业会拿着别家的设计文本让他们进一步设计。李宵总监说,“前不久,参展首届文博会的某家单位就拿着上面带有北京唯美世纪国际展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标的设计图来让我们‘优化’,我们当场就拒绝了。展览展示行业的人应该都遇到过设计文本被恶意侵占的事情,作为受害人之间如果再进行伤害,那么这个市场只能更加无序和混乱.到时受伤最重的还是展示工程企业。所以我们在寻求相关解决方法上,在遏止事发源头上,首先要做到行业自律。”
张英华董事长说:“这种自律还有更深层的含义。目前一些大的工程的招标会分成两次完成。一次是技术招标;一次是施工招标。如果通过了第一轮的技术标,未通过第二轮的施工标,那么竞标的展示工程企业是得不到任何设计费的。这是很不合理的,难道展示工程企业设计的文本就应该是无偿的吗?但好多业内企业还会参与这些竞标。这无疑助长了招标单位的不‘规’气焰。自律首先应该从尊重自己的劳动果实起步,有了这种认识,劳动果实才有可能不被轻视。为自己维权也应该有这种意识。”
谈到维权,李宵总监说:“其实业内企业一般会选择放弃。因为花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讨回一点点的补偿,倒不如把这些时间和精力用在新的项目上,创造更大的利润。”
北京创世三和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伟说:“眼镜展上发生的事与何总说的案例类似,我们解决的结果是:对方处理了违规操作的经理,同时承诺,此后在北京的展示搭建工程,在同等竞标条件下,会优先考虑我们。但对于承诺的可信度,我们不得而知。
“此事发生后几天,我们在竞标中又遇到了部分使用我们设计的情况。大家都知道,设计的由来是潜移默化的过程,对于部分设计的剽窃,很难界定。面对此类问题,多数人会放弃,潜移默化的过程不就是价值生成的过程吗?通过努力我们最终我们得到了1000元的设计费。这1000元也许代表不了什么,但碰到问题不去解决,问题只能越来越严重。”
华阳恒通(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的徐常勇经理说:“面对招投标中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我们从没有放弃过为自己维权。在这条道路上,我们当过被告,也当过原告,现在再面对类似事件,我们首先会取证,然后进行公证。这是我们的经验所得。之前能够赢得赔偿,也主要取决于这两个方面。”
说到取证,泛贸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朱景明经理认为难度很大。“设计文本的侵权载体一般在展会现场,展期一过,展台一拆,侵权载体就不存在了。在前不久举行的纺机展上,某家展览展示企业在解决设计文本被恶意侵占问题时就很迅速。当时展会正开幕,某展览展示企业就领着一群人要拆某家展商的展台,展台要拆了,展商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结果展商立即赔付了该展览展示企业4万多元的损失费。”
北京亿克赛斯会展有限公司陶卫国总经理也说:“作为我们搭建方,朱经理说的案例我们深有感触。一次,我们刚搭建好某展台的支撑柱,某家展览展示企业就要来推倒支撑柱,也是因为对方恶意侵占了他们的设计。结果得到了2000多元的设计费赔偿。”
面对招投标中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是纠合各种资源进行据理力争,是依据法律程序,还是以武力,或者从自律来遏制事发源头。综观以上,每家企业都有自己面对问题的侧重点或解决手段。那么解决的手法是不是合法的,对问题的认识是不是全面,直接影响着解决问题的结果。
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的汤海涛律师结合以上各位企业代表的发言和业内现状评点说,可以看到,在招投标中,导致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事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市场大环境的问题.行业规范不健全的问题,市场监管缺位的问题,同业恶性竞争的问题,等等。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绝非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设计单位单方努力所能杜绝的。但也决不是靠武力来解决的,展会现场强行拆除展商的展台,属于违法行 为,往往使自己损失更大。华阳恒通(北京)广告有限公司解决问题的做法比较到位。对于取证来说,并不单是展会中的展台,标书、双方的传真或邮件、设计文本文件的产生日期等,都可以用来做为证物。有时为了保留证物,还可以像创世三和那样把对方展台围起来.这都是合法的。对于遭遇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事件而放弃维权以求得更大利益,这种做法是自私的。此无疑于变相认可了对方的剽窃行为,是不可取的。关于招投标中设计文本的保护或防范,“规避”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不参与不良竞标是必要的。如张总所说,首先尊重自身价值,自身价值才能被他人尊重。
汤律师说,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如何有效的解决展示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主要取决于企业在经济行为当中的防范意识。假如在标书签定过程中,能达到“窃”必“咎”的话,也就从本源上遏止了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对于部分设计被恶意占用的行为也可以进行防范。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事件的发生大多与竞标有关系,那么我们就可以在参与招投标中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有效的防范。
律师评点:
方法之一,“吓阻”。相当一部分招标单位并不清楚滥用他人投标文件的法律风险究竟有多大。其实,恶意占用他人设计文本,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业秘密,或者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相关法律对其法律责任具有明确规定(参见附录)。因此,如果设计单位在投标文件或其它书面文书上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明确提示,并表明己方追究侵犯行为的决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展商的不法意图。
方法之二,“价格要约”。尽管没有实际中标,但是如果设计方案被合理有偿地使用,对设计单位来说,也不失为一种可以接受结果。鉴于设计单位一般会在投标书中写明报价及其明细,如果附加“一旦全部或部分使用,即视为接受该价格”等语,那么从法律上讲,对方一旦使用了设计方案,即等于认可了相关报价,从而使设计单位在日后的追索中处于有利位置。另外,“价格要约”也可以有一定的“吓阻”作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投标人的以上宣示应被视为“要约”,而对方一旦部分或全部使用了该方案,则构成“承诺”,双方因此形成一个设计文.本的“使用合同关系”。这一合同关系,与招标人与实际中标人签署的“合同”并行不悖。)
方法之三,“留存证据”。会展业招标中的设计方案,往往围绕招标方的一项具体参展活动而进行,只有留存证据.才能在出现纠纷时,确保成功追偿。为此,投标方应留存对方的招标文件、对方为投标文件出具的收据等证据;在招标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下,应留存体现对方招标意愿的书面材料、已方寄发投标文件的证据等等。
另外,建立、保存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资料也必不可少。设计单位应留存设计方案底稿,并注意在文件上署名:使用电子文档时尽可能设置加密措施;还应留存相关的设计费用单据,相关经营决策的会议纪要,等等。对于这些证据,在必要时可采用公证的方式,加以固定和强化。
本刊评点:
通过汤律师的分析和评点,以及所给予的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来看,汤律师建议的主旨是使“法”运用到了经济行为当中去,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来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这样在经济行为过程中,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必然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些建议对展览展示工程企业,面对和解决因竞标产生的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问题,无疑是实用的,同时难得的是把“法”渗透到了展览展示工程企业的经济行为中去,给企业上了有益的一课。
诚然,事情发生后,积极的找一些合法、实用的方法来解决,这是常理。但怎样杜绝类似事件的蔓延和恶化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如汤海涛律师所说,“导致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的事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市场大环境的问题,行业规范不健全的问题,市场监管缺位的问题,同业恶性竞争的问题,等等。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绝非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设计单位单方努力所能杜绝的。”既然非一朝一夕之功所能解决的问题,更需要相关部门同心协力,积极努力的寻求解决方法。不管不问,任由处之,最终买单的还是国家。沙龙中各位行业代表同声呼吁:成立行业监管部门,设立行业准入制度。是不是可以考虑先从这两方面入手?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事后不久,记者联系上了那位领头振臂高呼的女士——北京创世三和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创世三和)副总经理李伟。通过了解,原来是上海某光学设备有限公司使用了宣布未中标的创世三和的设计,“创世三和”几经沟通,却均遭到对方的冷硬回避,因气愤不过,就采用了这种方法来为自己维权。
沙龙:
其实类似维权活动在展会中并不鲜见。提起展示文本被剽窃问题,相信大部分的展览展示企业都有一肚子的苦水。类似事件对目前混沌的、缺乏规范的展示工程市场来讲,或对我国整体参展商素质不高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如何面对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相信每家企业都有一套自己的方法.那么这个方法是不是合法、实用、高效?究竟应该如何防范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就值得考究了。鉴于此,记者于12月23日下午在北京朝阳区的瑞士咖啡屋组织了有关“招投标中,展示设计文本的保护与维权”的沙龙活动,与会者是国内知名维权专业律师和国内知名展览展示企业。希望通过此次交流,能从法律的视角给展览展示企业一些合法、实用的指导性建议。
沙龙中,北京德士比展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何春生总经理说,招投标中展示文本遭剽窃,除了展览公司之间的恶意竞争之外,主要是发生在主办单位和参展商的身上。不少企业以招标为名义.将标书的设计文本交给指定中标者进行“优化”,或者寻找借口宣称流标,自己将各家的方案加以“整合”,在此后的施工中无偿使用。“类似情况我们都遇到过。一次是在大连的某房地产博览会,我们参与了某房地产公司的竞标,我们的标书在对方的要求下,历经多次修改,最终却被告之没有中标。但事后了解他们在完全用我们的设计。我们去找他们理论的时候,他们叫来了一群保镖。但我们还是据理力争,同时请了一些有背景的人来协调。展台的整个费用有十多万元,最终他们给了一万五千元的赔偿。其他几次,我们也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回了部分损失。”
事实上,解决这些问题,会花费相当多的时间、精力,但如果要维权就肯定需要坚持。诚然,坚持的结果一般不会太理想。何总说,目前他们对于一些不了解的企业的竞标,一般选择不参与,作为规避。
拓邦(北京)展览有限公司的张英华董事长和北京日光清美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李宵总监说,他们在招投标中遭遇的设计文本被恶意侵占事件与何总说的类似,主要事件也是发生在主办方或展商身上。同时,他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企业会拿着别家的设计文本让他们进一步设计。李宵总监说,“前不久,参展首届文博会的某家单位就拿着上面带有北京唯美世纪国际展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标的设计图来让我们‘优化’,我们当场就拒绝了。展览展示行业的人应该都遇到过设计文本被恶意侵占的事情,作为受害人之间如果再进行伤害,那么这个市场只能更加无序和混乱.到时受伤最重的还是展示工程企业。所以我们在寻求相关解决方法上,在遏止事发源头上,首先要做到行业自律。”
张英华董事长说:“这种自律还有更深层的含义。目前一些大的工程的招标会分成两次完成。一次是技术招标;一次是施工招标。如果通过了第一轮的技术标,未通过第二轮的施工标,那么竞标的展示工程企业是得不到任何设计费的。这是很不合理的,难道展示工程企业设计的文本就应该是无偿的吗?但好多业内企业还会参与这些竞标。这无疑助长了招标单位的不‘规’气焰。自律首先应该从尊重自己的劳动果实起步,有了这种认识,劳动果实才有可能不被轻视。为自己维权也应该有这种意识。”
谈到维权,李宵总监说:“其实业内企业一般会选择放弃。因为花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讨回一点点的补偿,倒不如把这些时间和精力用在新的项目上,创造更大的利润。”
北京创世三和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伟说:“眼镜展上发生的事与何总说的案例类似,我们解决的结果是:对方处理了违规操作的经理,同时承诺,此后在北京的展示搭建工程,在同等竞标条件下,会优先考虑我们。但对于承诺的可信度,我们不得而知。
“此事发生后几天,我们在竞标中又遇到了部分使用我们设计的情况。大家都知道,设计的由来是潜移默化的过程,对于部分设计的剽窃,很难界定。面对此类问题,多数人会放弃,潜移默化的过程不就是价值生成的过程吗?通过努力我们最终我们得到了1000元的设计费。这1000元也许代表不了什么,但碰到问题不去解决,问题只能越来越严重。”
华阳恒通(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的徐常勇经理说:“面对招投标中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我们从没有放弃过为自己维权。在这条道路上,我们当过被告,也当过原告,现在再面对类似事件,我们首先会取证,然后进行公证。这是我们的经验所得。之前能够赢得赔偿,也主要取决于这两个方面。”
说到取证,泛贸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朱景明经理认为难度很大。“设计文本的侵权载体一般在展会现场,展期一过,展台一拆,侵权载体就不存在了。在前不久举行的纺机展上,某家展览展示企业在解决设计文本被恶意侵占问题时就很迅速。当时展会正开幕,某展览展示企业就领着一群人要拆某家展商的展台,展台要拆了,展商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结果展商立即赔付了该展览展示企业4万多元的损失费。”
北京亿克赛斯会展有限公司陶卫国总经理也说:“作为我们搭建方,朱经理说的案例我们深有感触。一次,我们刚搭建好某展台的支撑柱,某家展览展示企业就要来推倒支撑柱,也是因为对方恶意侵占了他们的设计。结果得到了2000多元的设计费赔偿。”
面对招投标中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是纠合各种资源进行据理力争,是依据法律程序,还是以武力,或者从自律来遏制事发源头。综观以上,每家企业都有自己面对问题的侧重点或解决手段。那么解决的手法是不是合法的,对问题的认识是不是全面,直接影响着解决问题的结果。
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的汤海涛律师结合以上各位企业代表的发言和业内现状评点说,可以看到,在招投标中,导致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事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市场大环境的问题.行业规范不健全的问题,市场监管缺位的问题,同业恶性竞争的问题,等等。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绝非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设计单位单方努力所能杜绝的。但也决不是靠武力来解决的,展会现场强行拆除展商的展台,属于违法行 为,往往使自己损失更大。华阳恒通(北京)广告有限公司解决问题的做法比较到位。对于取证来说,并不单是展会中的展台,标书、双方的传真或邮件、设计文本文件的产生日期等,都可以用来做为证物。有时为了保留证物,还可以像创世三和那样把对方展台围起来.这都是合法的。对于遭遇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事件而放弃维权以求得更大利益,这种做法是自私的。此无疑于变相认可了对方的剽窃行为,是不可取的。关于招投标中设计文本的保护或防范,“规避”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不参与不良竞标是必要的。如张总所说,首先尊重自身价值,自身价值才能被他人尊重。
汤律师说,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如何有效的解决展示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主要取决于企业在经济行为当中的防范意识。假如在标书签定过程中,能达到“窃”必“咎”的话,也就从本源上遏止了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对于部分设计被恶意占用的行为也可以进行防范。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事件的发生大多与竞标有关系,那么我们就可以在参与招投标中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有效的防范。
律师评点:
方法之一,“吓阻”。相当一部分招标单位并不清楚滥用他人投标文件的法律风险究竟有多大。其实,恶意占用他人设计文本,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业秘密,或者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相关法律对其法律责任具有明确规定(参见附录)。因此,如果设计单位在投标文件或其它书面文书上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明确提示,并表明己方追究侵犯行为的决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展商的不法意图。
方法之二,“价格要约”。尽管没有实际中标,但是如果设计方案被合理有偿地使用,对设计单位来说,也不失为一种可以接受结果。鉴于设计单位一般会在投标书中写明报价及其明细,如果附加“一旦全部或部分使用,即视为接受该价格”等语,那么从法律上讲,对方一旦使用了设计方案,即等于认可了相关报价,从而使设计单位在日后的追索中处于有利位置。另外,“价格要约”也可以有一定的“吓阻”作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投标人的以上宣示应被视为“要约”,而对方一旦部分或全部使用了该方案,则构成“承诺”,双方因此形成一个设计文.本的“使用合同关系”。这一合同关系,与招标人与实际中标人签署的“合同”并行不悖。)
方法之三,“留存证据”。会展业招标中的设计方案,往往围绕招标方的一项具体参展活动而进行,只有留存证据.才能在出现纠纷时,确保成功追偿。为此,投标方应留存对方的招标文件、对方为投标文件出具的收据等证据;在招标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下,应留存体现对方招标意愿的书面材料、已方寄发投标文件的证据等等。
另外,建立、保存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资料也必不可少。设计单位应留存设计方案底稿,并注意在文件上署名:使用电子文档时尽可能设置加密措施;还应留存相关的设计费用单据,相关经营决策的会议纪要,等等。对于这些证据,在必要时可采用公证的方式,加以固定和强化。
本刊评点:
通过汤律师的分析和评点,以及所给予的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来看,汤律师建议的主旨是使“法”运用到了经济行为当中去,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来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这样在经济行为过程中,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必然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些建议对展览展示工程企业,面对和解决因竞标产生的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问题,无疑是实用的,同时难得的是把“法”渗透到了展览展示工程企业的经济行为中去,给企业上了有益的一课。
诚然,事情发生后,积极的找一些合法、实用的方法来解决,这是常理。但怎样杜绝类似事件的蔓延和恶化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如汤海涛律师所说,“导致设计文本被恶意占用的事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市场大环境的问题,行业规范不健全的问题,市场监管缺位的问题,同业恶性竞争的问题,等等。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绝非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设计单位单方努力所能杜绝的。”既然非一朝一夕之功所能解决的问题,更需要相关部门同心协力,积极努力的寻求解决方法。不管不问,任由处之,最终买单的还是国家。沙龙中各位行业代表同声呼吁:成立行业监管部门,设立行业准入制度。是不是可以考虑先从这两方面入手?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