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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更不是计划的延续,而是执政党和当今政府制定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它与经济法有着根本区别,不属于宏观调控法范畴。十一五规划标志着计划和计划经济的彻底结束,也宣告了计划法的彻底终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法既缺乏现实基础,也无基本的法理支撑,因而应当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