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律中的礼法融合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tta200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礼法融合是我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过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特征。汉朝是中国走上礼法融合道路的开端。本文从礼法融合的背景、表现、特点及其影响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汉朝统治者以礼法结合的方式进行法制建设,完善了汉代法律,也为以后历代各朝的法制建设起到了引导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礼法融合;儒家思想
  
  汉律集汉以前各代立法之精华,又开汉以后各朝立法之先河,同时,它体现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即以礼行法,可以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法明礼,可以增强道德的约束力。礼法融合也就成为汉朝法律制度中最为突出的特点。
  一、礼法融合的背景
  秦王朝统一天下后,受春秋时期法家思想的影响,以法家理论治理天下,实行严刑酷罚,主张礼治的儒家学者被排斥在国家政治实践之外,这使礼制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中完全弱化,也打破了传统的礼刑并存的结构,这样的治国方针导致秦王朝后期人民怨声载道。贾谊在其名作《过秦论》中指出秦"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 亲身经历秦朝兴亡的汉初统治者,看到了一味依靠法家理论,一味奉行法家思想及政策所带来的恶果,这引起了汉初统治者对于法家学说和儒家学说的重新思考,同时促进了礼法融合。
  二、礼法融合的表现
  汉朝的礼法融合实质是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融合,具体体现在行政法、民商法、刑法、司法中。
  (一)汉律的礼法融合在行政法中的体现
  在汉代,礼与行政法融合主要体现在官吏管理、教育、养老令、孝子令中。
  官吏管理:一是举孝入仕。《汉书·武帝纪》:"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至此,滥觞于汉文帝时的举孝入仕正式步入正规,逐渐成为法律制度。二是在职官吏不孝敬父母将被予以免官的处罚。《汉书·翟方进传》: "及后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 不敢逾国家之制。"
  教育:推行《孝经》教育,上至汉朝统治者下至普通民众都学习《孝经》。《汉书·宣帝纪》:"年十八,师受《诗》、《论语》、《孝经》,操守节俭,慈仁爱人,可以嗣孝昭皇帝后。"
  养老令:汉代颁布养老令,成为"汉代以孝治天下"的显著特点。高祖二年二月"令全国上下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
  孝子令:《汉书·武帝纪》:"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朕甚哀之。……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除这种规范性的奖励之外,还发布诏令对孝悌者给予褒奖或赐爵,自西汉惠帝到东汉顺帝,全国对孝悌褒奖赐爵达32次。
  (二)汉律的礼法融合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礼法,视礼为社会生活的准则,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而汉代大儒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义轻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
  1.婚姻家庭:三纲五常原则中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婚姻家庭里表现得淋漓尽致。具体表现为夫妻地位不平等、父子地位不平等,夫权、父权成为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
  2.重农抑商:在立法方面,提出了"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利者,盗之本也",足见汉代重农轻商的严重程度。其次商人的社会地位低下,"市井之子孙不得仕宦为吏"。
  (三)汉律的礼法融合在刑法方面的体现
  刑罚体系:废除肉刑。汉文帝有感于少女缇萦要求为父代刑的故事,下诏书曰:"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痛而不德也!"。汉文帝废除了在我国存在一千多年的肉刑,是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体现,并为封建刑罚中的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打下了基础。
  刑律:汉代"礼仪与律令同录",实际上是说"礼仪就是法律"。西汉初期,高祖命叔孙通制礼仪,而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傍章》实际上就是法律,故后人多认为"傍章即汉仪也"。
  罪名:受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的影响,违背三纲就是背礼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违背君为臣纲之礼的,以大逆、谋反等罪名处以严刑酷法;违背父为子纲之礼的,以不孝罪处罚;违背夫为妻纲的,以内乱等罪名予以严重处罚。
  刑罚原则:《汉书·刑法志》强调礼刑互用,主张复礼慎刑,在刑罚原则上为亲亲得相隐匿、矜恤老幼妇孺、官僚贵族有罪先请。
  刑罚执行方面:第一,亲属代刑:即允许罪犯家属替代受刑。后汉明帝时,诏死罪徙边者减罪一等,"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第二,秋冬行刑:《淮南子》竭力主张:"因春而生,因秋而杀,所生者弗得,所杀者非怨,则几乎道矣。"行法符合阴阳、五行、四时变化的天意,是礼法融合的体现。
  (四)汉律的礼法融合在司法方面的体现
  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礼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铺平了道路,而儒家提倡的无讼也是汉律礼法结合的产物。
  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亦称"经义决狱"、"引经决狱",是始于汉武帝时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是礼法融合的标志。春秋决狱的首倡者是西汉武帝时期的大学者董仲舒,他经常以"春秋大义"应答皇帝咨询或廷尉问疑,"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春秋决狱促使了判例集的出现,也促动了礼法融合这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的潮流 。
  引经注律:"春秋决狱"引起了许多律学家用儒家思想对成文法的注疏、解释,在引经注律的过程中,实现了礼与法的完美结合。汉朝律学十分盛行,《晋书·刑法志》规定:"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引经注律目的是纳礼入律推行儒家思想,同时使儒家学说上升到法律解释的高度,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上引礼入律打下了基础。
  无讼:汉朝对告诉权的限制充分体现了儒家无讼思想对汉代司法制度的完善,限制分两类:一是除谋反大逆外禁止卑幼告发尊长。《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告律》规定:"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二是未成年人、在押犯人,无告诉权。"年未盈十岁及系者、城旦舂、鬼薪白粲告人皆勿听。"凡是法律规定告诉权受限制者举告的事件官府不得受理,否则对司法官员加以重罪。
  三、礼法融合的特点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而入刑,相为表里也。"儒家思想和汉律的融合,事实上反映了"礼"与"刑"这两种社会规范相互影响的互动过程,从而确立了礼法合流、刑德并施。
  (一)德刑并用,以德为主
  汉朝统治者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采取了儒家所谓中庸之说的德主而刑辅的思想,将儒家之伦理观念渗透到百姓心目中去,同时辅之以刑罚,使遵纪守法逐渐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二)维护君主专制
  儒家思想倡导君权神授,汉代以法律形式赋予皇帝特殊的人格,拥有无限权力。对凡是侵害皇帝个人和皇权统治的行为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如"欺漫"、"盗宗庙服御物"甚至"腹诽"、"通行饮食"等罪名,均构成"死罪"。
  (三)等级观念加深
  礼的核心是贵贱等级制度,统治者也希望用等级固定每个人的社会地位,使其能安于天生的命运,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二者不谋而合。汉律划分了特权阶层,根据"官当"、"议请"制度,特权阶层的人犯罪可以免受刑罚。
  (四)维护封建伦理关系
  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汉律中关于齐家"违礼"方面的罪名占了很多,充分体现了"齐家"对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作用。"三纲五常、纲常伦理"近乎成为指导中国封建社会人们行为规范的习惯法。
  (五)决事比的形成
  礼法的融合,使法官在断案时往往以儒家伦理为标准评定行为人动机的善恶,这种司法取向,实为法官造法,产生了很多"决事比"。 这些判决,体现了儒家伦理精神,不仅成为汉朝法官判案的依据,而且为以后历朝所沿用。
  四、礼法融合的影响
  礼法融合实质是以礼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规范实现了法典化,同时也使以刑为核心的法律实现了道德化,对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促进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结合
  礼与法在中国历史长河中的相互渗透和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国法律文化。所谓以礼行法,可以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法明礼,可以增强道德的约束力。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从春秋决狱到引经注律,使儒家思想渗透到百姓心目中,形成人们固有的法律意识是守礼即守法的观念。
  (二)对汉朝、魏晋南北朝及隋唐时期的影响
  汉代融礼入法、礼法结合的方式促使汉代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同时缓和了阶级矛盾,维护了国家的统治秩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这个过程经过魏晋八议入律、服制定罪,以及南北朝时期官当、存养、重罪十条,至唐朝"一准乎礼"而告完成。
  (三)对于现在的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礼法文化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和谐。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在儒家的大力倡导下,历代统治者更加关心民间疾苦,重视民心向背,注重刑罚适中,这种民本主义思想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要求"以人为本",二者不谋而合。
  无讼即是达致社会和谐的一条途径,在漫长的传统社会里,"无讼"逐渐被设计和形成了一种关于 "息讼"、调解的特殊制度。在当今和谐社会中,"无讼"文化对当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事业有所裨益。而且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某些缺陷,调解制度对于完善司法,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范忠信.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班固.汉书[M].
  [4]礼记[M].
  [5]范晔.后汉书[M].
  [6]陈洁.以礼入法-法律文化微探[J].福建学刊,1998,(2):7-9.
  [7]田莉姝.论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体现[J].贵州大学学报,2005,(3):79-82.
  [8]田大治.论汉代的德主刑辅制度[J].平原大学学报,2004,(1):59-60.
  [9]史建群,叶桐.中国古代礼治与法治的冲突与互补[J].郑州大学学报,1997,(6):96-101.
  [10]李玉福.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J].法学论坛,2004,(4):21-28.
  [11]史广全.合一、相分与融合--试论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历史嬗变[J].广西社会科学2004, (10):129-131.
  [12]云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J] .郑州航空专业管理学院学报,2003(2):32-33.
  [13]华友根.西汉的礼法结合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J].复旦学报,1995,(6):59-63.
  [14]侯欣一.孝与汉代法制[J].法学研究,1998(4):134-147.
  [15]刘志平,谭宝刚.秦汉的礼制与法制初探[J].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9-13.
  [16]李定铁.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端[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40-42.
  [17]张立荣.论礼法[J].安庆示范学院学报,2004,(1):35-37.
  作者简介:吴绘玲(1985-),女,汉族,山东莱芜人,2008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主要研究中国法律史。
其他文献
重庆市巴蜀中学校是重庆市教委直属重点中学,北京大学首批校长实名推荐制中学,清华大学首批自主选拔新百年领军计划推荐中学,连续四届蝉联中国百强中学,入选美国马里兰大学评
在要求天才的产生之前,应该先要求可以使天才生长的民众。——譬如想有乔木,想看好花,一定要有好土;没有土,便没有花木了;所以土实在较花木还重要。 Before calling for the
期刊
教师、学生和教材内容的有机结合,有效增强学生的思维能力从而培养他们的各种能力。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teachers, students and teaching materials effectively
于一爽80后新锐女作家,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在《收获》、《人民文学》、《十月》等刊物上发表作品数十万字,出版有《云像没有犄角和尾巴瘸了腿的长颈鹿》、《一切坚固的都烟消云散》。《花溪》杂志评论“她是中国的萨岗”,被认为是京派文学的新生代代表。插画/苏向宁不相信也得相信,在我们见面之后不到一年,余虹就在京津高速上钻到一辆大解放里头去了,听说脑袋被削了一半儿。当老牛跟我说余虹脑袋被削了一半儿的时候我只
那天之后,许多次,女人手上做着什么事的时候,一恍惚,就仿佛又看到女孩睁大眼睛望着她。女孩的眼神依旧是怯怯的,那么安静,像两眼小小的清泉,专注地望着她。她却要失声惊叫出
无视责编发来的一连串询问短信,我关掉电脑,陷入思考。这已经是第二次了,上次的手术室杀人事件,这次的密室死亡游戏,连续两次我的作品都被人盗窃发布在其他杂志上,而且每一次
1北江边上有个芦苞古镇,古镇上有座远近闻名的胥江祖庙。这里出华侨和水手。华侨水手把那新鲜的事物一茬茬往回带,于是这里事事得风气之先。街仍是岩石板铺的街,能容车马,能
一个刊物能出刊到600期,足以说明它的生命力之旺盛,这是我首先要向《剧本》杂志表示祝贺的。《剧本》之所以有这么旺盛的生命力,一定是有很多很多的戏剧人得到了它的恩惠,因
文化是一个国家竞争力中极重要的因素,文化的原创力是文化生存发展的基本动力。失去原创力的文化就没了生机与活力。尽管我们的文学艺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进步,但是跟风
上期回顾:警官郑郝明私下调查十八年前发生的一起爆炸案,反被人杀死。刑警队长韩灏调查出,郑郝明警官的死,源于十八年前的爆炸案。为此,他们成立了专门的“四一八血案”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