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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宣誓规定》?共8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宣誓制度的依据、宣誓主体、形式、誓词、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按《宣誓规定》要求,今后检察院人员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自觉接受监督。检察官宣誓制度的确立,有助于提升我国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我国的检察执法公信力。
一、宣誓制度概述。
宣誓仪式或制度在古代中西方就已经存在。古罗马帝国十分重视宣誓仪式,以法律的形式将宣誓分为任意宣誓、强制宣誓和请求宣誓。我国《尚书》中的《泰誓》、《牧誓》、《甘誓》、《秦誓》等篇章也都有关于先秦时期战前举行誓师活动的记载。但是,中西方古代社会的宣誓都带有宗教或神秘色彩。到了近代,随着宪政、人权观念等民主思想的广泛传播,在西方民主国家逐步形成了政治领袖向公众宣誓效忠宪法和忠于国家的制度,宣誓制度由此成为西方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代中国,1912年元旦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就职典礼上宣读总统誓词,开启了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从而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上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1946年由国民党把持的“制宪国大”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48条对总统宣誓的誓词作了明确的规定。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取消了一系列的政治宣誓制度,直到20世纪初,国内有关学者才重提建立我国的政治宣誓制度。
其实,西方国家并没有单独列出的检察官宣誓制度,检察官宣誓制度是体现在司法宣誓或政治宣誓之中。美国检察官和法官在任职和审判时都要用手触摸《圣经》,向上帝发誓维护司法公正,由对上帝的敬畏转而到对法律的敬畏,司法公正得以维持和保证。
二、检察官宣誓制度在我国的产生。
检察官宣誓制度是国际司法官管理比较通行的做法。2003年1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新法官检察官,新任命的法官检察官首次举行宣誓仪式开启了我国检察官任职宣誓之先河。鉴于我国的上海等一些地方检察院率先试行此项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9年9月29日,高检院颁布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肯定了检察官任职宣誓这一做法。同时,高检院政治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深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10月起草了《宣誓规定》,并向各省级检察院、高检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广泛征询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宣誓规定》经政治部部务会研究修改,报经高检院党组会研究,后经高检院第十一届检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我国建立检察官宣誓制度的意义。
无论是在古代还是近现代,我国都不乏宣誓制度施行的成功经验,建立文明有效的检察官宣誓制度对于提升我國的司法公信力有重要的意义。
1、检察官宣誓制度有助于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宣告誓言、践行誓言,有利于检察官进一步加强自我激励、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警策,进一步增强检察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树立检察官良好的职业形象,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对检察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检察官管理机制。
2、检察官宣誓制度可以强化公众对检察官队伍的职业认同感。检察官宣誓,有利于强化检察职业精神,养成职业习惯,提高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有利于检察官深夜认识到检察使命和职责,进一步提升职业荣誉感。只有一支高素质、强责任心的检察队伍,才能增强公众对检察事业的支持和认同,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执法得到民众的认可,这是我们增强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
3、宣誓制度有助于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践行我国的法治路线。检察官通过宣誓,做守宪、护宪的表率,可以使检察官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认清自己的法治责任,树立自己的法律信仰,做践行法治的先驱。同时也能唤起公民对宪法的崇敬和法治意识,使宪政民主逐步落到实处。
四、完善我国检察官宣誓制度的一些建议
1、检察官宣誓制度目的在于培养法治信仰,一定不能流于形式。检察官宣誓制度不应该只成为一种程序性的制度,我国的检察官宣誓制度应该是以培养检察官队伍的法律信仰乃至全体国民的法治信仰。我国没有比较统一的宗教信仰,也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政治信仰制度,在这样一个没有比较完善的信仰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检察官宣誓制度,很容易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如何确保宣誓制度能够发挥实效是检察官宣誓制度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有必要加强宣誓誓言、宣誓程序、宣誓贯彻实施等方面的规定,使检察官宣誓制度成为一种庄重的、彰显责任的制度,让每一位检察官都切实的感受到法律信仰的滋生。
2、宣誓制度应该延伸到检察执法的各个程序中。宣誓制度不应仅用于检察官上任,升职等礼仪程序,应该延伸到开庭公诉、职务侦查、信访接待等检察执法各个阶段。在电视里我们经常发现美国检察官和法官在任职和审判时都要用手触摸《圣经》,向上帝发誓维护司法公正,这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通过在各个具体的阶段的庄严的宣誓,可以对检察官公正执法起到一种心理暗示作用,同时也可增强公众对检察官执法的认同,增强执法公信力。
3、有必要将检察官宣誓制度列入立法范畴。将检察官宣誓制度列入立法范畴可以进一步规范检察官宣誓,也可以以法律义务的形式增强检察官宣誓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将宣誓制度立法可以使公众了解检察官的义务,能够增强公众对检察官的监督,促使检察官公正廉洁执法。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桂平市人民检察院,广西桂平537200)
一、宣誓制度概述。
宣誓仪式或制度在古代中西方就已经存在。古罗马帝国十分重视宣誓仪式,以法律的形式将宣誓分为任意宣誓、强制宣誓和请求宣誓。我国《尚书》中的《泰誓》、《牧誓》、《甘誓》、《秦誓》等篇章也都有关于先秦时期战前举行誓师活动的记载。但是,中西方古代社会的宣誓都带有宗教或神秘色彩。到了近代,随着宪政、人权观念等民主思想的广泛传播,在西方民主国家逐步形成了政治领袖向公众宣誓效忠宪法和忠于国家的制度,宣誓制度由此成为西方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代中国,1912年元旦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就职典礼上宣读总统誓词,开启了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从而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上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1946年由国民党把持的“制宪国大”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48条对总统宣誓的誓词作了明确的规定。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取消了一系列的政治宣誓制度,直到20世纪初,国内有关学者才重提建立我国的政治宣誓制度。
其实,西方国家并没有单独列出的检察官宣誓制度,检察官宣誓制度是体现在司法宣誓或政治宣誓之中。美国检察官和法官在任职和审判时都要用手触摸《圣经》,向上帝发誓维护司法公正,由对上帝的敬畏转而到对法律的敬畏,司法公正得以维持和保证。
二、检察官宣誓制度在我国的产生。
检察官宣誓制度是国际司法官管理比较通行的做法。2003年1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新法官检察官,新任命的法官检察官首次举行宣誓仪式开启了我国检察官任职宣誓之先河。鉴于我国的上海等一些地方检察院率先试行此项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9年9月29日,高检院颁布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肯定了检察官任职宣誓这一做法。同时,高检院政治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深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10月起草了《宣誓规定》,并向各省级检察院、高检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广泛征询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宣誓规定》经政治部部务会研究修改,报经高检院党组会研究,后经高检院第十一届检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我国建立检察官宣誓制度的意义。
无论是在古代还是近现代,我国都不乏宣誓制度施行的成功经验,建立文明有效的检察官宣誓制度对于提升我國的司法公信力有重要的意义。
1、检察官宣誓制度有助于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宣告誓言、践行誓言,有利于检察官进一步加强自我激励、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警策,进一步增强检察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树立检察官良好的职业形象,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对检察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检察官管理机制。
2、检察官宣誓制度可以强化公众对检察官队伍的职业认同感。检察官宣誓,有利于强化检察职业精神,养成职业习惯,提高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有利于检察官深夜认识到检察使命和职责,进一步提升职业荣誉感。只有一支高素质、强责任心的检察队伍,才能增强公众对检察事业的支持和认同,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执法得到民众的认可,这是我们增强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
3、宣誓制度有助于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践行我国的法治路线。检察官通过宣誓,做守宪、护宪的表率,可以使检察官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认清自己的法治责任,树立自己的法律信仰,做践行法治的先驱。同时也能唤起公民对宪法的崇敬和法治意识,使宪政民主逐步落到实处。
四、完善我国检察官宣誓制度的一些建议
1、检察官宣誓制度目的在于培养法治信仰,一定不能流于形式。检察官宣誓制度不应该只成为一种程序性的制度,我国的检察官宣誓制度应该是以培养检察官队伍的法律信仰乃至全体国民的法治信仰。我国没有比较统一的宗教信仰,也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政治信仰制度,在这样一个没有比较完善的信仰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检察官宣誓制度,很容易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如何确保宣誓制度能够发挥实效是检察官宣誓制度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有必要加强宣誓誓言、宣誓程序、宣誓贯彻实施等方面的规定,使检察官宣誓制度成为一种庄重的、彰显责任的制度,让每一位检察官都切实的感受到法律信仰的滋生。
2、宣誓制度应该延伸到检察执法的各个程序中。宣誓制度不应仅用于检察官上任,升职等礼仪程序,应该延伸到开庭公诉、职务侦查、信访接待等检察执法各个阶段。在电视里我们经常发现美国检察官和法官在任职和审判时都要用手触摸《圣经》,向上帝发誓维护司法公正,这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通过在各个具体的阶段的庄严的宣誓,可以对检察官公正执法起到一种心理暗示作用,同时也可增强公众对检察官执法的认同,增强执法公信力。
3、有必要将检察官宣誓制度列入立法范畴。将检察官宣誓制度列入立法范畴可以进一步规范检察官宣誓,也可以以法律义务的形式增强检察官宣誓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将宣誓制度立法可以使公众了解检察官的义务,能够增强公众对检察官的监督,促使检察官公正廉洁执法。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桂平市人民检察院,广西桂平53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