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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建议我国应确立脑死亡标准和传统死亡标准同时并存的制度 ,提倡适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衡量是否达到“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并赞成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定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