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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官队伍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一支风清气正、业务精通、政治坚定的司法队伍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具有重大意义。中国历史源远流长,对于司法公正早有规定,公正的司法为国家带来和平安宁,始终蕴含着深刻的社会价值。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对古代司法的继承和发扬,完善和拓展。法官作为公正司法的执行者,作为将存在于书面的律文运用于案件审判的实践者必须严格遵守公正司法制度、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多元监督,更重要的是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实现他律与自律的统一,从而彰司法之公正,树国法之权威。
关键词:法官;司法公正;道德建设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角度出发来保证其实现。程序公正中必须坚持平等这一要义,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做到不失偏颇。[1]韩非子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就如木匠的墨线不向弯曲的地方倾斜一般,法律不偏袒权势贵族,刑处惩罚不可回避适用权贵势力,奖赏善行不可遗漏普通百姓,法官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在法律面前不别贵贱一视同仁,真正做到“诛恶不避亲爱,举善不避仇仇”。实体公正中必须坚持正义,从实现方法而言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裁判。西周时期《吕刑》记载道“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司法官员应当严格执法,不得错乱供辞,不得采用已被废止的法律,应明察依法,以现行法令为断案的唯一标尺。先秦法家推崇一断于法,究其根本在于赏罚分明,将个人主观情感置之法外。执法者裁判狱讼严格依据现行法令,不以仁、义、礼、智、信为裁判要件,做到“喜不可从有罪,怒不可杀无辜”。
若把一次犯罪比喻为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就如同污染了水源,公正的司法是从源头净化审判,为解决纷争提供可反复适用的合法途径,实现真正的狱讼止息。古语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国家繁荣兴盛必须严格贯彻法令执行,法官严以律己执法坚定,公民才能“以吏为师”,在公正审判所营造出的社会氛围中树立遵纪守法的行为理念,以无数“小我”的努力来实现“大我”的稳定。公正的司法止狱讼、平国乱,蕴涵着深刻的社会价值,因此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路径探索不能离开公正这一核心要义。
一、严格遵守司法公正制度
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在《唐六典》中就已明文规定了回避制度,“凡鞫狱官与被鞫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发展至宋代,回避的规定更加细致,《宋刑统》中记载“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古时将诉讼回避称为“换推制”,凡是与被告人有五服内之亲,大功以上姻亲的亲属关系、师长关系、仇嫌关系的审判官都应回避。如今我国法官的诉讼审判也坚定回避制度,杜绝裙带关系的滋生,避免人情案、关系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廉政建设,反腐工作的推进。秦汉时期出现了“乞鞫”制度,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唐律.断狱》中记载“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辨;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对于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囚犯,对结果不服的可向原审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复审。这与如今的上诉制度相类似,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向原审法院法官提交上诉状请求上级法院二审,二审终审制有利于纠正错误裁判,监督下级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官在审判中不仅要遵守回避,二审终审这些从古代司法中所继承的历史悠久的公正制度,还应为公正审判注入与时俱进的先进制度,如遵守司法礼仪、提高司法效率、坚持独立审判、公开审判等。
二、完善外部多元监督体系
我国的司法检察制度历史源远流长,追溯至先秦时期,《吕刑》中的官刑制定了“五过之疵”,对袒护官吏、私报恩怨、私收贿赂、曲解案情的行为予以惩治。西汉时期,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进行检查工作。汉朝对官吏职务职权的考察按《刺史六条》行事,对以权谋私、执法不公、偏向亲己的不法行为加以打击。唐朝的《监察六法》沿袭汉朝的“六条”,注重对官吏个人品格的监察,监察事项扩展到户口、孝悌、农桑、赋役等领域。唐朝中央设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负责“掌纠察百僚,推鞫狱讼”,察院负责“掌公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
按照历史的经验,对其取精华去糟粕,当今我国的法官监督也应当注重多元化和系统性。首先法官应当受到党和人大的监督,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决定领导地位,深化司法改革,净化司法队伍,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人大定期对法院进行纪律与工作检察,接受法院的汇报工作,对于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实事求是评议检察,杜绝非法干预,保证法院的独立性,法官独立审案的地位。法官对内接受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自觉接受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的指导。对外自觉接受检察机关、人民群众与舆论的监督,接受质疑,听取意见,始终保持公正地位,树国法之权威。
三、法官加强自律提高职业素养
正如习总书记所言“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二者并用”,如果将外在约束的强化比作法官道德建设的台阶,则法官主动的自我约束则是台阶下最坚固的基石。自律是一种自我管理的素养、一种自我警醒的信仰,只有自觉遵循法度,约束一言一行,形成内在激发导向,才能彻底落实他律,真正达到德刑相辅、儒法并用。[2]
《大明律.吏律》下“讲读律令”条规定:“百司官吏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禄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对于国家律令官吏不仅要熟知更要精详其意,在案件处理中运用得当,否则要为自己不晓律文的过错承担责任。管仲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是治理国家的标尺,是衡量功过曲直的客观准则,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官只有具备完善法律素养和法律能力,掌握系统完整的法律专业知识才能做到明是非、辨善恶、知良莠。因此在工作实践中法官应不断提升自我语言表达能力与文书写作能力,精通法律条文的本意,审判中把握判案的方法与技巧,充分说理论证以使民众信服。
白居易总结贞观之治道“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好的法律若没有好的官吏来执行则形同虚设,如同废纸。王安石曰“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吏不良,则有法莫守”,面对律法官员必须以身作则,手拿戒尺,心存敬畏。[3]欧阳修有言“法施于人,虽小比慎。号令不虚出,赏罚不滥行”,法律是施加于人的具体规则,即使是细微之处也必须小心,杜绝无节制的发布号令,实行赏罚。法官作为天平平衡的守卫者,要做到谨慎细致地带头守法用法,实现“正人者先正己,律人者先律己”,以“吾日三省吾身”的态度加强道德建设,信守公平正义,尊重平等权利,履行法定职责。
参考文献:
[1] 王立民. 漫谈中国古代的司法公正与不公[J]. 中国审判, 2013(6):48-49.
[2] 石先钰. 论法官道德建设的他律与自律[J]. 社会主义研究, 2006(6):42-44.
[3] 林明. 略论中国古代司法公正保障制度[J]. 法学论坛, 2000, 15(5):99-105.
关键词:法官;司法公正;道德建设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角度出发来保证其实现。程序公正中必须坚持平等这一要义,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做到不失偏颇。[1]韩非子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就如木匠的墨线不向弯曲的地方倾斜一般,法律不偏袒权势贵族,刑处惩罚不可回避适用权贵势力,奖赏善行不可遗漏普通百姓,法官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在法律面前不别贵贱一视同仁,真正做到“诛恶不避亲爱,举善不避仇仇”。实体公正中必须坚持正义,从实现方法而言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裁判。西周时期《吕刑》记载道“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司法官员应当严格执法,不得错乱供辞,不得采用已被废止的法律,应明察依法,以现行法令为断案的唯一标尺。先秦法家推崇一断于法,究其根本在于赏罚分明,将个人主观情感置之法外。执法者裁判狱讼严格依据现行法令,不以仁、义、礼、智、信为裁判要件,做到“喜不可从有罪,怒不可杀无辜”。
若把一次犯罪比喻为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就如同污染了水源,公正的司法是从源头净化审判,为解决纷争提供可反复适用的合法途径,实现真正的狱讼止息。古语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国家繁荣兴盛必须严格贯彻法令执行,法官严以律己执法坚定,公民才能“以吏为师”,在公正审判所营造出的社会氛围中树立遵纪守法的行为理念,以无数“小我”的努力来实现“大我”的稳定。公正的司法止狱讼、平国乱,蕴涵着深刻的社会价值,因此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路径探索不能离开公正这一核心要义。
一、严格遵守司法公正制度
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在《唐六典》中就已明文规定了回避制度,“凡鞫狱官与被鞫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发展至宋代,回避的规定更加细致,《宋刑统》中记载“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古时将诉讼回避称为“换推制”,凡是与被告人有五服内之亲,大功以上姻亲的亲属关系、师长关系、仇嫌关系的审判官都应回避。如今我国法官的诉讼审判也坚定回避制度,杜绝裙带关系的滋生,避免人情案、关系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廉政建设,反腐工作的推进。秦汉时期出现了“乞鞫”制度,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唐律.断狱》中记载“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辨;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对于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囚犯,对结果不服的可向原审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复审。这与如今的上诉制度相类似,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向原审法院法官提交上诉状请求上级法院二审,二审终审制有利于纠正错误裁判,监督下级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官在审判中不仅要遵守回避,二审终审这些从古代司法中所继承的历史悠久的公正制度,还应为公正审判注入与时俱进的先进制度,如遵守司法礼仪、提高司法效率、坚持独立审判、公开审判等。
二、完善外部多元监督体系
我国的司法检察制度历史源远流长,追溯至先秦时期,《吕刑》中的官刑制定了“五过之疵”,对袒护官吏、私报恩怨、私收贿赂、曲解案情的行为予以惩治。西汉时期,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进行检查工作。汉朝对官吏职务职权的考察按《刺史六条》行事,对以权谋私、执法不公、偏向亲己的不法行为加以打击。唐朝的《监察六法》沿袭汉朝的“六条”,注重对官吏个人品格的监察,监察事项扩展到户口、孝悌、农桑、赋役等领域。唐朝中央设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负责“掌纠察百僚,推鞫狱讼”,察院负责“掌公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
按照历史的经验,对其取精华去糟粕,当今我国的法官监督也应当注重多元化和系统性。首先法官应当受到党和人大的监督,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决定领导地位,深化司法改革,净化司法队伍,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人大定期对法院进行纪律与工作检察,接受法院的汇报工作,对于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实事求是评议检察,杜绝非法干预,保证法院的独立性,法官独立审案的地位。法官对内接受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自觉接受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的指导。对外自觉接受检察机关、人民群众与舆论的监督,接受质疑,听取意见,始终保持公正地位,树国法之权威。
三、法官加强自律提高职业素养
正如习总书记所言“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二者并用”,如果将外在约束的强化比作法官道德建设的台阶,则法官主动的自我约束则是台阶下最坚固的基石。自律是一种自我管理的素养、一种自我警醒的信仰,只有自觉遵循法度,约束一言一行,形成内在激发导向,才能彻底落实他律,真正达到德刑相辅、儒法并用。[2]
《大明律.吏律》下“讲读律令”条规定:“百司官吏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禄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对于国家律令官吏不仅要熟知更要精详其意,在案件处理中运用得当,否则要为自己不晓律文的过错承担责任。管仲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是治理国家的标尺,是衡量功过曲直的客观准则,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官只有具备完善法律素养和法律能力,掌握系统完整的法律专业知识才能做到明是非、辨善恶、知良莠。因此在工作实践中法官应不断提升自我语言表达能力与文书写作能力,精通法律条文的本意,审判中把握判案的方法与技巧,充分说理论证以使民众信服。
白居易总结贞观之治道“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好的法律若没有好的官吏来执行则形同虚设,如同废纸。王安石曰“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吏不良,则有法莫守”,面对律法官员必须以身作则,手拿戒尺,心存敬畏。[3]欧阳修有言“法施于人,虽小比慎。号令不虚出,赏罚不滥行”,法律是施加于人的具体规则,即使是细微之处也必须小心,杜绝无节制的发布号令,实行赏罚。法官作为天平平衡的守卫者,要做到谨慎细致地带头守法用法,实现“正人者先正己,律人者先律己”,以“吾日三省吾身”的态度加强道德建设,信守公平正义,尊重平等权利,履行法定职责。
参考文献:
[1] 王立民. 漫谈中国古代的司法公正与不公[J]. 中国审判, 2013(6):48-49.
[2] 石先钰. 论法官道德建设的他律与自律[J]. 社会主义研究, 2006(6):42-44.
[3] 林明. 略论中国古代司法公正保障制度[J]. 法学论坛, 2000, 15(5):9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