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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引入了金融资产二分类法,与我国会计准则的四分类法比较而言,其优点与不足并存,因此两者的比较对于我国会计准则未来的趋同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含义。
一、引言
为了简化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改善财务报告质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2009年11月12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IFRS 9),IFRS 9引入了有关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新要求。作为金融工具准则最基础和核心的部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改变势必对各国的会计趋同产生实质性影响。
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 22)是在借鉴IAS 39①的基础上制定的。在努力实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的形势下,我国新的准则预计将于2013年全面推行,IFRS 9对我国金融工具准则的制定无疑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客观认识CAS 22与IFRS 9的差异,及金融资产分类法改进所带来的影响,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和会计实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CAS 22与IFRS 9的主要差异
(一)分类及分类标准
1.CAS 22的四分类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CAS 22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以上三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2.IFRS 9的两分类法
IFRS 9将金融资产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且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中新增加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这一类别。IFRS 9规定:
(1)债务工具。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债务工具可以摊余成本计量:①业务模式测试:主体业务模式的目的是持有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而并非在合同到期之前出售该金融工具以实现其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收益)。②现金流量特征测试: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导致在特定日期产生仅仅支付本金以及未付本金利息的现金流量。
(2)权益工具。所有属于IFRS 9范围的权益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对无标价权益工具不存在“成本例外”豁免。但是,如果权益投资并非为交易而持有,主体可以在初始确认时作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只有股利收益是计入损益)的不可撤消的选择。
(3)衍生工具。所有衍生工具(包括与无标价权益投资挂钩的衍生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计量规则
1.CAS 22的混合计量法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可见CAS 22中对金融资产的计价采用了摊余成本、历史成本、公允价值混合计量的方法。
2.IFRS 9的两分计量法
IFRS 9规定凡是权益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无标价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难以估计的情况,但IFRS 9包含合适成本可能是公允价值最佳估计的指引,并且规定权益工具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债务工具,如果在满足业务模式测试的基础上同时满足现金流量特征测试的,以摊余成本计量,若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则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而所有的衍生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与CAS 22相比,IFRS 9消除了无标价权益工具以历史成本计量这一特殊情况。IFRS 9要求所有的权益工具及其相关的合同(包括未上市权益工具投资)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取消了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以及由这些权益工具衍生的金融工具以成本减去资产减值损失计量的豁免规定。CAS 22与IFRS 9对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上的比较见图1。
(三)重分类
1.CAS 22的重分类规定
CAS 22规定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其他金融资产不得相互转换。
2.IFRS 9的重分类规定
IFRS 9规定对于债务工具,如果主体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目标发生变化,从而令之前的业务模式评估不再适用,应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类别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类别之间进行重分类。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之间的重分类是不允许的,因为权益投资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是不可撤销的,甚至在处置这类资产时,相关的利得和损失也不得转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在金融资产重分类方面的比较如表1所示。 三、四分类法到二分类法的优点和不足
(一)分类标准更为客观
CAS 22参照IAS 39的四分类法进行分类,而IAS 39自颁布以来因其条款的复杂性而饱受争议。IFRS 9作为替代IAS 39的第一阶段,降低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复杂性,在分类标准上更加简化、客观,其实质上是通过金融资产的本质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简化。
在我国会计准则中一项金融资产不论因何种原因购置,如果它属于投资组合的组成部分,且有证据说明最近该组合可实际获得短期收益,则该金融资产应归类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果持有意图不甚明确,则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该分类标准主要取决于管理层的意图,因此为金融资产在划分类别上提供了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而IFRS 9将这两种金融资产统一归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将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归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是否业务模式测试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区分两类金融资产的标准则更为客观,避免了持有者主观意图对分类的影响。
(二)减少会计处理盈余空间
CAS 22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尽管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其计量规则仍存在较大差异,其变动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当期权益,因此对金融资产的划分会对企业当期利润产生很大的影响。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盈亏直接反映在了当期利润表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是计入资本公积,对于企业来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只要不处置,它的公允价值变动就不会影响当期利润,而是作为一个“蓄水池”将盈亏储存起来。这样,对金融资产类别的主观选择便为管理层提供了便利的盈余手段,其可以通过金融资产类别的划分,进而控制金融资产的出售时点,以达到企业盈余管理的目的。
IFRS 9的相应改进弥补了上述不足。IFRS 9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损益。如果金融资产属于权益工具而且是非交易性的,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且该金融资产取得的股利及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均不允许再转入损益。这种计量方法改变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出售或处置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的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并计入投资收益的做法,所有公允价值变动保留在“资本公积”中,这就消除了为盈余管理和收益平滑提供“蓄水池”,缩小了金融资产的盈余管理空间。
(三)存在重分类漏洞
为避免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有着严格规定,准则中明确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可进行有条件转换。
IFRS 9规定如果主体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目标发生变化,从而令之前的业务模式评估不再适用,应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类别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类别之间进行重分类,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管理层按其主观意图在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之间进行选择,为金融资产的重新划分类别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业务模式发生变化需要重分类是出于一致性的考虑,而IFRS 9在如何避免管理层利用重分类操纵财务报表仍存在不足。
四、我国的趋势与启示
2009年9月我国发布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其中表示“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以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两大类的方案基本可行,……具有基本的贷款特征并以合同收益为基础管理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能够提供更具决策有用性的信息。”根据我国的承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时间安排应与IASB保持同步②。不过,在这一趋同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考虑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特征及金融资产结构特征,权衡二分类法对企业的影响,最终制定出贴近我国市场特点的金融会计准则,避免对会计准则理解不当所造成的操作风险。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在金融工具准则修订过程中需谨慎考虑如下问题:
首先,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持有的金融产品比较单一,多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而这些类别在二分类法中都已取消,因此必须考虑IFRS 9中具有基本的贷款特征并以合同收益为基础管理的金融工具的范围和我国金融工具的特点,考虑其能否覆盖我国现行CAS 22中所定义的贷款及应收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
其次,在金融工具的计量方面,我国虽认为将金融工具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两大类基本可行,但如果扩大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困难。由于我国在某些领域缺乏健全活跃的市场,特别是金融工具的形成机制和报价系统还很不完善,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理论指导,因而不具备全面采用公允价值会计的条件。所以尽管基于历史成本的计量基础和混合计量模型对企业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有所影响,但对我国现状来说仍是最好的选择。
最后,在CAS 22下,财务报表的列示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为流动性强的资产,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为非流动资产。如果按照IFRS 9 金融资产的分类,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的权益投资应划分在非流动资产之列,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列为流动资产。这也就意味着现有财务报表的内容和结构要发生改变,就目前我国的实务工作来讲,此项财务报表的变革似乎成本过高并无必要。
作者单位:
胡南薇 许文馨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
张曾莲 北京科技大学东凌经济管理学院
一、引言
为了简化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改善财务报告质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2009年11月12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IFRS 9),IFRS 9引入了有关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新要求。作为金融工具准则最基础和核心的部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改变势必对各国的会计趋同产生实质性影响。
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 22)是在借鉴IAS 39①的基础上制定的。在努力实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的形势下,我国新的准则预计将于2013年全面推行,IFRS 9对我国金融工具准则的制定无疑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客观认识CAS 22与IFRS 9的差异,及金融资产分类法改进所带来的影响,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和会计实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CAS 22与IFRS 9的主要差异
(一)分类及分类标准
1.CAS 22的四分类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CAS 22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以上三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2.IFRS 9的两分类法
IFRS 9将金融资产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且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中新增加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这一类别。IFRS 9规定:
(1)债务工具。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债务工具可以摊余成本计量:①业务模式测试:主体业务模式的目的是持有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而并非在合同到期之前出售该金融工具以实现其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收益)。②现金流量特征测试: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导致在特定日期产生仅仅支付本金以及未付本金利息的现金流量。
(2)权益工具。所有属于IFRS 9范围的权益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对无标价权益工具不存在“成本例外”豁免。但是,如果权益投资并非为交易而持有,主体可以在初始确认时作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只有股利收益是计入损益)的不可撤消的选择。
(3)衍生工具。所有衍生工具(包括与无标价权益投资挂钩的衍生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计量规则
1.CAS 22的混合计量法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可见CAS 22中对金融资产的计价采用了摊余成本、历史成本、公允价值混合计量的方法。
2.IFRS 9的两分计量法
IFRS 9规定凡是权益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无标价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难以估计的情况,但IFRS 9包含合适成本可能是公允价值最佳估计的指引,并且规定权益工具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债务工具,如果在满足业务模式测试的基础上同时满足现金流量特征测试的,以摊余成本计量,若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则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而所有的衍生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与CAS 22相比,IFRS 9消除了无标价权益工具以历史成本计量这一特殊情况。IFRS 9要求所有的权益工具及其相关的合同(包括未上市权益工具投资)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取消了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以及由这些权益工具衍生的金融工具以成本减去资产减值损失计量的豁免规定。CAS 22与IFRS 9对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上的比较见图1。
(三)重分类
1.CAS 22的重分类规定
CAS 22规定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其他金融资产不得相互转换。
2.IFRS 9的重分类规定
IFRS 9规定对于债务工具,如果主体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目标发生变化,从而令之前的业务模式评估不再适用,应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类别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类别之间进行重分类。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之间的重分类是不允许的,因为权益投资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是不可撤销的,甚至在处置这类资产时,相关的利得和损失也不得转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在金融资产重分类方面的比较如表1所示。 三、四分类法到二分类法的优点和不足
(一)分类标准更为客观
CAS 22参照IAS 39的四分类法进行分类,而IAS 39自颁布以来因其条款的复杂性而饱受争议。IFRS 9作为替代IAS 39的第一阶段,降低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复杂性,在分类标准上更加简化、客观,其实质上是通过金融资产的本质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简化。
在我国会计准则中一项金融资产不论因何种原因购置,如果它属于投资组合的组成部分,且有证据说明最近该组合可实际获得短期收益,则该金融资产应归类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果持有意图不甚明确,则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该分类标准主要取决于管理层的意图,因此为金融资产在划分类别上提供了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而IFRS 9将这两种金融资产统一归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将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归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是否业务模式测试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区分两类金融资产的标准则更为客观,避免了持有者主观意图对分类的影响。
(二)减少会计处理盈余空间
CAS 22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尽管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其计量规则仍存在较大差异,其变动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当期权益,因此对金融资产的划分会对企业当期利润产生很大的影响。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盈亏直接反映在了当期利润表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是计入资本公积,对于企业来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只要不处置,它的公允价值变动就不会影响当期利润,而是作为一个“蓄水池”将盈亏储存起来。这样,对金融资产类别的主观选择便为管理层提供了便利的盈余手段,其可以通过金融资产类别的划分,进而控制金融资产的出售时点,以达到企业盈余管理的目的。
IFRS 9的相应改进弥补了上述不足。IFRS 9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损益。如果金融资产属于权益工具而且是非交易性的,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且该金融资产取得的股利及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均不允许再转入损益。这种计量方法改变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出售或处置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的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并计入投资收益的做法,所有公允价值变动保留在“资本公积”中,这就消除了为盈余管理和收益平滑提供“蓄水池”,缩小了金融资产的盈余管理空间。
(三)存在重分类漏洞
为避免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有着严格规定,准则中明确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可进行有条件转换。
IFRS 9规定如果主体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目标发生变化,从而令之前的业务模式评估不再适用,应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类别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类别之间进行重分类,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管理层按其主观意图在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之间进行选择,为金融资产的重新划分类别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业务模式发生变化需要重分类是出于一致性的考虑,而IFRS 9在如何避免管理层利用重分类操纵财务报表仍存在不足。
四、我国的趋势与启示
2009年9月我国发布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其中表示“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以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两大类的方案基本可行,……具有基本的贷款特征并以合同收益为基础管理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能够提供更具决策有用性的信息。”根据我国的承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时间安排应与IASB保持同步②。不过,在这一趋同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考虑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特征及金融资产结构特征,权衡二分类法对企业的影响,最终制定出贴近我国市场特点的金融会计准则,避免对会计准则理解不当所造成的操作风险。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在金融工具准则修订过程中需谨慎考虑如下问题:
首先,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持有的金融产品比较单一,多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而这些类别在二分类法中都已取消,因此必须考虑IFRS 9中具有基本的贷款特征并以合同收益为基础管理的金融工具的范围和我国金融工具的特点,考虑其能否覆盖我国现行CAS 22中所定义的贷款及应收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
其次,在金融工具的计量方面,我国虽认为将金融工具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两大类基本可行,但如果扩大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困难。由于我国在某些领域缺乏健全活跃的市场,特别是金融工具的形成机制和报价系统还很不完善,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理论指导,因而不具备全面采用公允价值会计的条件。所以尽管基于历史成本的计量基础和混合计量模型对企业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有所影响,但对我国现状来说仍是最好的选择。
最后,在CAS 22下,财务报表的列示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为流动性强的资产,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为非流动资产。如果按照IFRS 9 金融资产的分类,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的权益投资应划分在非流动资产之列,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列为流动资产。这也就意味着现有财务报表的内容和结构要发生改变,就目前我国的实务工作来讲,此项财务报表的变革似乎成本过高并无必要。
作者单位:
胡南薇 许文馨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
张曾莲 北京科技大学东凌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