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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孝斌(1985-),女,河南新乡妇联干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在职研究生。
【摘要】本文阐述了妇女信访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及其优越性,探析了国内妇女信访代理制度的做法与经验,进而提出了妇联推进妇女信访代理制完善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妇女信访;代理制度;思考;建议
一、妇女信访代理制度的优越性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正在陆续推行妇女信访代理制度,妇女信访代理制度具备无偿性、便捷性、有效性三大特点,使得信访代理制度能够在短短的几年之内,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燎原之势,得到了有效地推广和应用。该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为:首先,妇女信访代理制度的无偿性使其能够在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夹缝中得以生存。因妇女信访代理主体自愿作为代理人,且不向信访人收取任何代理费用,在经济层面上大大降低了信访者的纠纷解决成本,无形之中鼓励信访人通过妇女信访代理制度解决问题;其次,妇女信访代理制度使信访救济方便快捷。在实施信访代理制度的地区,呈现出扎根基层,遍地撒网的趋势。大部分地区建立了信访代理机构或者信访代理服务站、服务工作室。这种广泛分布在基层单位、社区、村委会、居委会的信访代理服务方式,使得人民群众在遇到苦难纠纷时,很容易就找到求救门路和途径;最后,妇女信访代理能够提供专业有效的信访救济。提供信访代理服务的主体大部分都是具有比较高的法律素养或者是在某个领域或行业具有一定纠纷解决能力的人。这使得信访代理人能够提供比较专业信访服务或者咨询意见,同时又能够有效顺利地帮助信访人解决信访事项,让信访人足不出户,却能有效地解决矛盾和纠纷。二、国内妇女信访代理制度的做法与经验
目前我国各地区都正在构建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妇女信访代理制度。近两年来,江苏省、江西省、河北省等部分省市地区,在妇联的推动下也建立了妇女信访代理制度。其中有的地区还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意见,如余杭区制定了《关于建立妇女信访代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妇女信访代理制度具体实施做出了具体操作实施措施;为及时解决妇女诉求和妇女信访案件,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江西省省妇联和省信访局联合出台《妇女信访代理试点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今后,妇女遇到婚姻家庭纠纷、家庭暴力、未成年人得不到保护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情况,可以到妇联找信访代理员,由代理员协调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当事人。这系列措施在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信访走弯路,无序访,不会访,越级上访,把人看住等”不良信访行为方面取得良好效果,成功地实现了“群众动嘴,干部跑腿”的信访代理目标。
三、各级妇联推进妇女信访代理制的建议措施
(一)科学设置妇女信访代理机构
妇女信访代理机构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其功效的发挥。各级妇联妇女信访代理制度的设置首先应该符合其自身的优点,即贴近群众。这是妇女信访代理制度能够切实深入人心和得到支持拥护的一个前提条件。其次,关于妇女信访代理机构的层级设置。妇女信访代理机构可以参照行政层级来进行设置。在市、县、镇三级分别设立妇女信访代里处、办公室、工作站,三者实行垂直管理,其经费由相应的同级财政支付,代理员自愿参与妇女信访代理,由同级政府行政首长任命。基层妇女代理员在遇到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时,可以直接上报给上一级妇女信访代理机构,以便于上级机构及时有效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解决问题,提高效率。同时,根据社区、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单位人数,在该单位设立妇女信访代理联系人。联系人通过发放妇女信访代理联系卡、走家串户、心理沟通等形式,能够有效了解详细情况,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二)合理界定妇女信访代理事项范围
应采取概括性方式界定妇女信访事项范围,否定式列举方式排除不予代理事项,明确列举常见代理事项,作为提示性执行规范。具体操作而言,通过规定:(1)妇女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及其以上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以上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请求有关机关维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的;可以委托妇女信访代理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请求处理要求。(2)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属妇女信访代理范围。(3)对于妇女遇到婚姻家庭纠纷、家庭暴力、未成年人得不到保护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情况;妇女土地权益、拆违拆迁、劳动权益、经济权益等政策性强、涉及群体利益诉求的信访事项妇女信访代理机构应当代理。
(三)规范妇女信访代理的各项程序
在妇女信访过程中,“有理上访,无序乱访”的情形屡见不鲜,此类信访明显就是因为只注重追去实体公正,而忽略法律程序导致。妇女信访代理制度就是要致力于改变目前妇女无序信访的现状,通过懂程序、懂法律的信访代理人这一种媒介,构建一个规范化、效率高、成本低、有效性强的信访局面。而要实现这样一种信访理想局面,还得从规范妇女信访代理程序开始。具体而言应该包括:(1)信访案件登记与受理。信访人反映信访事项时,工作人员要详细记录信访人各项信息,如果信访人要求匿名的,应当保密;事项属于代理范围的,应当代理,不属于代理范围的,应当出具不予代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途径。(2)签订代办委托协议。信访人将信访事项委托代理人时,代理人要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代理协议书》,明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由代理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协助解决,信访人也必须承诺在约定解决问题期限内,不得越级上访或重复信访,双方签订《信访代理协议书》,进入代理运行程序;(3)代理提出意见要求,辦理委托事项。《信访代理协议书》生效后,代理人要以代理人身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被代理人代言代访,力争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4)及时反馈代办信息。对于代理的信访事项,代理人要定期与被代理人进行沟通,对有可能延期的,必须说明理由。(5)信访代理考评与奖惩。根据妇女信访解决问题的程度,有效性和其他考评标准,对妇女信访代理人进行评价和考核奖惩。
【摘要】本文阐述了妇女信访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及其优越性,探析了国内妇女信访代理制度的做法与经验,进而提出了妇联推进妇女信访代理制完善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妇女信访;代理制度;思考;建议
一、妇女信访代理制度的优越性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正在陆续推行妇女信访代理制度,妇女信访代理制度具备无偿性、便捷性、有效性三大特点,使得信访代理制度能够在短短的几年之内,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燎原之势,得到了有效地推广和应用。该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为:首先,妇女信访代理制度的无偿性使其能够在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夹缝中得以生存。因妇女信访代理主体自愿作为代理人,且不向信访人收取任何代理费用,在经济层面上大大降低了信访者的纠纷解决成本,无形之中鼓励信访人通过妇女信访代理制度解决问题;其次,妇女信访代理制度使信访救济方便快捷。在实施信访代理制度的地区,呈现出扎根基层,遍地撒网的趋势。大部分地区建立了信访代理机构或者信访代理服务站、服务工作室。这种广泛分布在基层单位、社区、村委会、居委会的信访代理服务方式,使得人民群众在遇到苦难纠纷时,很容易就找到求救门路和途径;最后,妇女信访代理能够提供专业有效的信访救济。提供信访代理服务的主体大部分都是具有比较高的法律素养或者是在某个领域或行业具有一定纠纷解决能力的人。这使得信访代理人能够提供比较专业信访服务或者咨询意见,同时又能够有效顺利地帮助信访人解决信访事项,让信访人足不出户,却能有效地解决矛盾和纠纷。二、国内妇女信访代理制度的做法与经验
目前我国各地区都正在构建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妇女信访代理制度。近两年来,江苏省、江西省、河北省等部分省市地区,在妇联的推动下也建立了妇女信访代理制度。其中有的地区还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意见,如余杭区制定了《关于建立妇女信访代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妇女信访代理制度具体实施做出了具体操作实施措施;为及时解决妇女诉求和妇女信访案件,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江西省省妇联和省信访局联合出台《妇女信访代理试点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今后,妇女遇到婚姻家庭纠纷、家庭暴力、未成年人得不到保护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情况,可以到妇联找信访代理员,由代理员协调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当事人。这系列措施在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信访走弯路,无序访,不会访,越级上访,把人看住等”不良信访行为方面取得良好效果,成功地实现了“群众动嘴,干部跑腿”的信访代理目标。
三、各级妇联推进妇女信访代理制的建议措施
(一)科学设置妇女信访代理机构
妇女信访代理机构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其功效的发挥。各级妇联妇女信访代理制度的设置首先应该符合其自身的优点,即贴近群众。这是妇女信访代理制度能够切实深入人心和得到支持拥护的一个前提条件。其次,关于妇女信访代理机构的层级设置。妇女信访代理机构可以参照行政层级来进行设置。在市、县、镇三级分别设立妇女信访代里处、办公室、工作站,三者实行垂直管理,其经费由相应的同级财政支付,代理员自愿参与妇女信访代理,由同级政府行政首长任命。基层妇女代理员在遇到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时,可以直接上报给上一级妇女信访代理机构,以便于上级机构及时有效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解决问题,提高效率。同时,根据社区、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单位人数,在该单位设立妇女信访代理联系人。联系人通过发放妇女信访代理联系卡、走家串户、心理沟通等形式,能够有效了解详细情况,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二)合理界定妇女信访代理事项范围
应采取概括性方式界定妇女信访事项范围,否定式列举方式排除不予代理事项,明确列举常见代理事项,作为提示性执行规范。具体操作而言,通过规定:(1)妇女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及其以上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以上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请求有关机关维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的;可以委托妇女信访代理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请求处理要求。(2)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属妇女信访代理范围。(3)对于妇女遇到婚姻家庭纠纷、家庭暴力、未成年人得不到保护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情况;妇女土地权益、拆违拆迁、劳动权益、经济权益等政策性强、涉及群体利益诉求的信访事项妇女信访代理机构应当代理。
(三)规范妇女信访代理的各项程序
在妇女信访过程中,“有理上访,无序乱访”的情形屡见不鲜,此类信访明显就是因为只注重追去实体公正,而忽略法律程序导致。妇女信访代理制度就是要致力于改变目前妇女无序信访的现状,通过懂程序、懂法律的信访代理人这一种媒介,构建一个规范化、效率高、成本低、有效性强的信访局面。而要实现这样一种信访理想局面,还得从规范妇女信访代理程序开始。具体而言应该包括:(1)信访案件登记与受理。信访人反映信访事项时,工作人员要详细记录信访人各项信息,如果信访人要求匿名的,应当保密;事项属于代理范围的,应当代理,不属于代理范围的,应当出具不予代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途径。(2)签订代办委托协议。信访人将信访事项委托代理人时,代理人要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代理协议书》,明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由代理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协助解决,信访人也必须承诺在约定解决问题期限内,不得越级上访或重复信访,双方签订《信访代理协议书》,进入代理运行程序;(3)代理提出意见要求,辦理委托事项。《信访代理协议书》生效后,代理人要以代理人身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被代理人代言代访,力争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4)及时反馈代办信息。对于代理的信访事项,代理人要定期与被代理人进行沟通,对有可能延期的,必须说明理由。(5)信访代理考评与奖惩。根据妇女信访解决问题的程度,有效性和其他考评标准,对妇女信访代理人进行评价和考核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