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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8日.系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告孙某。2008年4月15日,两原告叶某、游某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签订了一份《搭棚工程合同书》,该合同甲方是A公司,乙方为两原告叶某、游某,但合同落款部分甲方是被告孙某的签名.且无A公司的盖章.在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的“建筑工程费用清单“上签名确认的也是被告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