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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制度所具有的私权与公权背离的特性出发,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必须受到限制,并指出这种限制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代际伦理和法定许可三大原则。认为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网络传播行为因而具有正当性,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度保护,必然损害公共利益。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应该尊重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利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