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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的许多问题,需要我们作出哲学的回答,特别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哲学依据是什么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对于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生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勇气以及指导其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由部分组成的整体,整体和部分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从对立关系来看,整体和部分是互相区别的,不能混淆,对于确定的联系和范围而言,二者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客观的两个不同的侧面。整体不能同时是部分,部分也不能同时又是整体。第一,二者的内涵和数量不同,不应把事物及其过程与构成它的部分等同起来。整体大,部分小,但整体力量不一定等于部分力量的总和。第二,二者的地位与功能不同。整体居于主导地位,统率着部分;整体具有部分根本没有的功能。由于整体功能是以部分之间的结构为基础的,部分组成的整体的结构是否合理、有序,就直接影响着整体功能的发挥程度。整体和部分又是统一的。首先,二者互相依赖,互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不可分割。整体只要肯定它所包含的部分,才是确定的整体,整体功能的形成离不开部分的功能。其次,二者相互影响。整体的性能状态及其变化会影响到部分的性能状态及其变化;反之,部分也制约着整体,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关键部分的性能会对整体的性能状态起决定性作用。再次,整体和部分的地位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之所以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民主和法治是确定维护国家整体与公民、单位、部门等部分地位权利义务和关系的根本制度。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只有人民这亿万个部分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力,树立主人翁意识,才能调动其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协调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关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而宪法和法律又是确认和维护国家整体与公民、单位、部门等部分及其地位、利益关系的最有利的保障。广大人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事务依法进行,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用制度和法律确认人民民主的地位,规范人们的活动,实现公民、单位和部门的生产生活乃至整个国家的和谐发展。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追求公平和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因为公平和正义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基本准则,也是国家整体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在进行各项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国家,只有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各阶层的共识和认同,才能使出台的政策和措施获得广泛的拥护和支持,从而得以顺利地实施。在调节各阶层的不同利益和矛盾中,只有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才能取得不同利益群众的广泛接纳和支持,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国家整体的稳定、繁荣和富强。在实现国家整体目标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才能使社会各个阶层公平合作、竞相发展,以实现国家的复兴。
社会生活正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诚信既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一个集体、民族和国家的生存之基。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只有使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之间,以诚相待、以信相守、和谐相处,才能相互影响、相互激励,共同维护、推进社会整体的进步和发展;在关键时刻,“舍小家,保大家”心甘情愿地牺牲部分的利益,保全集体、国家的整体利益。尔虞我诈,充满仇恨与邪恶,势必造成国家和民族的混乱和倒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充满活力的社会。社会活力是社会进步、协调与和谐的基础和条件,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力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只有让社会中最活跃的处于主体地位部分的广大人民群众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只有让作为社会生产和生活要素和资源的活力得以合理利用,环境条件得以控制和改善,新的知识、思想、文化得以不断地形成和与创造,只有让社会生产运行方式和机制所具有的活力,能够实现社会系统的自我延续、调控和更新,并不断发挥其功能,才能共同保证和推动国家整体系统的生存与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安定有序是人类在解决了基本生存需要以后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基本标志。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只有在健全的社会管理机制上,建立起合理有序的社会整体,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睦相处,保障各个社会利益群体协调合作,共同发展,保障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才能更好地加快社会主义整体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不断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在这里,健全的社会机制和完善的社会管理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机制和完善的社会管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各个利益群体不能协调,社会资源和财富得不到合理利用,都会干扰社会主义事业,阻碍国家整体的进步和发展。
大自然是我们人类共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人类是大自然的产物也是大自然的一部分。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主义的建设,社会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必须建立在控制和改善生态环境这个前提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安居环境,我们才能生活在蓝天白云之下,青山绿水之间,鸟语花香之中,怡然享受社会进步给我们带来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幸福与温馨。如果不注意控制与改善环境,像我国许多地方,虽然生产一时得到了发展,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风沙肆虐,水土流失,江河断流,地表塌陷……日益危及着人们的生存、生活和发展。长此下去,总有一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会难以为继。
以上分析充分说明,整体和部分的对立统一原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哲学依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整体和部分对立统一原理完美的社会实践工程。理解和掌握这一原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青少年的面貌和祖国的未来紧密联系在一起,青少年的奋斗与民族的振兴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教学中,我教育学生树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观,使学生深刻领会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最佳选择,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在教学中我更注重教育学生,一方面,要做到遵守纪律,维护正义,遵守秩序,诚信友爱,热爱自然;另一方面,更要增强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和勇气,努力学习,勤于思考,掌握本领,勇于创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祖国的繁荣和昌盛,也必将为每个人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舞台。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由部分组成的整体,整体和部分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从对立关系来看,整体和部分是互相区别的,不能混淆,对于确定的联系和范围而言,二者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客观的两个不同的侧面。整体不能同时是部分,部分也不能同时又是整体。第一,二者的内涵和数量不同,不应把事物及其过程与构成它的部分等同起来。整体大,部分小,但整体力量不一定等于部分力量的总和。第二,二者的地位与功能不同。整体居于主导地位,统率着部分;整体具有部分根本没有的功能。由于整体功能是以部分之间的结构为基础的,部分组成的整体的结构是否合理、有序,就直接影响着整体功能的发挥程度。整体和部分又是统一的。首先,二者互相依赖,互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不可分割。整体只要肯定它所包含的部分,才是确定的整体,整体功能的形成离不开部分的功能。其次,二者相互影响。整体的性能状态及其变化会影响到部分的性能状态及其变化;反之,部分也制约着整体,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关键部分的性能会对整体的性能状态起决定性作用。再次,整体和部分的地位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之所以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民主和法治是确定维护国家整体与公民、单位、部门等部分地位权利义务和关系的根本制度。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只有人民这亿万个部分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力,树立主人翁意识,才能调动其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协调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关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而宪法和法律又是确认和维护国家整体与公民、单位、部门等部分及其地位、利益关系的最有利的保障。广大人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事务依法进行,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用制度和法律确认人民民主的地位,规范人们的活动,实现公民、单位和部门的生产生活乃至整个国家的和谐发展。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追求公平和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因为公平和正义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基本准则,也是国家整体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在进行各项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国家,只有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各阶层的共识和认同,才能使出台的政策和措施获得广泛的拥护和支持,从而得以顺利地实施。在调节各阶层的不同利益和矛盾中,只有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才能取得不同利益群众的广泛接纳和支持,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国家整体的稳定、繁荣和富强。在实现国家整体目标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才能使社会各个阶层公平合作、竞相发展,以实现国家的复兴。
社会生活正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诚信既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一个集体、民族和国家的生存之基。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只有使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之间,以诚相待、以信相守、和谐相处,才能相互影响、相互激励,共同维护、推进社会整体的进步和发展;在关键时刻,“舍小家,保大家”心甘情愿地牺牲部分的利益,保全集体、国家的整体利益。尔虞我诈,充满仇恨与邪恶,势必造成国家和民族的混乱和倒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充满活力的社会。社会活力是社会进步、协调与和谐的基础和条件,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力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只有让社会中最活跃的处于主体地位部分的广大人民群众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只有让作为社会生产和生活要素和资源的活力得以合理利用,环境条件得以控制和改善,新的知识、思想、文化得以不断地形成和与创造,只有让社会生产运行方式和机制所具有的活力,能够实现社会系统的自我延续、调控和更新,并不断发挥其功能,才能共同保证和推动国家整体系统的生存与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安定有序是人类在解决了基本生存需要以后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基本标志。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只有在健全的社会管理机制上,建立起合理有序的社会整体,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睦相处,保障各个社会利益群体协调合作,共同发展,保障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才能更好地加快社会主义整体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不断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在这里,健全的社会机制和完善的社会管理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机制和完善的社会管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各个利益群体不能协调,社会资源和财富得不到合理利用,都会干扰社会主义事业,阻碍国家整体的进步和发展。
大自然是我们人类共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人类是大自然的产物也是大自然的一部分。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主义的建设,社会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必须建立在控制和改善生态环境这个前提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安居环境,我们才能生活在蓝天白云之下,青山绿水之间,鸟语花香之中,怡然享受社会进步给我们带来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幸福与温馨。如果不注意控制与改善环境,像我国许多地方,虽然生产一时得到了发展,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风沙肆虐,水土流失,江河断流,地表塌陷……日益危及着人们的生存、生活和发展。长此下去,总有一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会难以为继。
以上分析充分说明,整体和部分的对立统一原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哲学依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整体和部分对立统一原理完美的社会实践工程。理解和掌握这一原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青少年的面貌和祖国的未来紧密联系在一起,青少年的奋斗与民族的振兴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教学中,我教育学生树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观,使学生深刻领会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最佳选择,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在教学中我更注重教育学生,一方面,要做到遵守纪律,维护正义,遵守秩序,诚信友爱,热爱自然;另一方面,更要增强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和勇气,努力学习,勤于思考,掌握本领,勇于创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祖国的繁荣和昌盛,也必将为每个人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