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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典型特征。其原则起源于春秋时期,发展于两汉与隋唐,巩固于宋明,延伸至中华民国。亲亲相隐是传统宗法社会中亲属间人身相互依赖关系的集中体现,是儒家道德法思想在封建社会的应用,是中国特定人伦背景及社会实存共同作用的结果。亲亲相隐原则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价值合理性,人们应站在“社会场”中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