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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职务犯罪逐渐成为国家各个领域的严重问题,严重的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严重损害。尽管反腐败的声势一浪高过一浪,关于职务犯罪的相关立法几经修改,刑罚之严厉程度有增无减,但是我国的职务犯罪非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呈现日渐蔓延的局势,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近年来职务犯罪预防的展开也暴露了许多问题,预防工作常常流于形式,犯罪预防的效果并不明显。职务犯罪日渐蔓延的现状提醒我们,传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存在误区,必须深入探究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并作出针对性的举措,本文旨在通过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些对职务犯罪预防的新思考。
一、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原因
1、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政府为了保证人民能够享有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成果,在经济领域实行了两种主要的经济资源配置机制,即经济政策的双轨制。这就给部分人以利用行政干预市场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的机会,根据反贪总局的统计,发生在银行、工商、税务、司法、财政等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远远超过其他部门,甚至有一些意志薄弱者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去索要贿赂。
2、 市场经济中的消极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有其产生负效应的消极一面,从而使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易滋生出“拜金主义”、“功利主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思想意识,在盲目攀比的社会思潮中,面对高消费的重压和收入相对低微的矛盾下,很多人迷失了自我,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他们不惜进行权钱交易,实行贪污、受贿、贪赃枉法,最终为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失。
3、 薪酬体系不尽合理。身居高位的公务人员往往掌握着社会重要权力,责任相当重大。同时,其自身也往往经历了层层选拔,可谓是社会精英,无论个人能力还是工作的重要程度,都不逊于公司企业中的高管人员。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务人员尤其是重要党政领导的薪酬体系并不合理,采取了低工资制度。在对职务犯罪的案例研究中也可以发现,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是职务犯罪的直接动因。低工资制度加上广泛而无约束的权力,是促成大规模腐败的最常见因素。低工资制度表面上保持公务人员与普通市民的平等,但实际上却会造成许多人将贪污腐败视为自我补偿的手段。同时,这一制度也给普通道德水平的公务人员廉洁守法造成了不利影响和沉重压力。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有关行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仍存在明显的漏洞和不足,这就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预防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国家实行了许多相关的制度,如法律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它们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监管过程中会有许多漏洞,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就制定了大量的预防监察措施,虽然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仍然存有职务犯罪问题,但是发生的几率已经得到了遏制。
(三) 惩治体系缺乏有效性
1、廉政法制还不够完善。例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迟迟未能出台,其他如《行政程序法》、《政务公开法》、《举报人保护法》等,在我国廉政法制体系中也都没有建立起来。与此同时,现有法律严而不厉,片面强调重刑主义,忽视了惩治的普遍性远远比严厉性更加有效。立法质量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反腐实践。
2、 执法不严问题相当严重。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难度往往比较大。同时,在我国现行体制之下,廉政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致使相当一批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惩治体系往往处于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支配之下,但是,一把手权力集中,本身就是需要重点监控的对象。一旦其出现了腐败问题,惩治体系就很难有效运作,往往出现“窝案、串案”、“一倒倒一片”的现象。三是奖惩机制不完善。我国目前的反腐败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奖惩机制不尽合理,特别是对腐败分子的惩治不严,对检举人的保护不够有力,奖励不多,对廉洁守法的官员的奖励也不够,不能形成良好的奖惩激励机制。
(四) 个人因素
马克思哲学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素质不高就是发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受当前社会一些西方不良思想影响,一些意志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忘记了党和国家对他们的期望和培养,在面对”灯红酒绿”的诱惑时,迷失了自我,贪图个人享乐,进而铤而走险,和不法分子相勾结,走向人民的对立面。
二、职务犯罪预防的根本途径
(一)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减少和消除行政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优化经济体制改革,加速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也是解决职务犯罪问题的“釜底抽薪”之策。此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还要革新市场经济建设的观念,要清醒的认识到,一味的加强行政管理和行政审批不仅不是抑制职务犯罪的手段,恰恰相反,更能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新的温床。
(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必须加速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否则就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和成果。首先,要完善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职务犯罪表现为权利的滥用,因此应当在权力体制和结构的改革上寻求对策,改善权力运作的体制环境和相关环境。首先,对传统体制中的过分集缺乏制约功能的弊端,健全权力内部制衡机制,理顺各权力机构的职能;其次,要完善权力的外部监督体系,通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大力培养公民的权力意识、纳税人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督政意识。总体来说,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使权力沐浴在公平正义的阳光之下,让权力的运用纳入权力监督网络之中,避免权力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职务犯罪的工具。
(三) 优化公务人员薪酬体系
在可行的范围内实施高薪养廉政策,将公务人员的薪酬和市场挂钩,尽量实行薪酬市场化,当前社会公务人员的薪酬普遍偏低,一言概之,我国的经济社会已经基本实现了市场化,由市场来主导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公务人员的薪酬仍然是由政府来决定,这样就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正常来说,应该按照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水平,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逐步改善公职人员的实际收入及待遇,运用利益杠杆适当调整和引导公职人员的行为,一方面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抵御诱惑的能力,另一面促使其珍惜现有的工作岗位,是提高职务犯罪直接成本的有效措施。各国实践证明,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政府的有效管理密切相关,而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则是保持经济发展后劲的关键因素。我国政治制度不同于西方,领导干部往往是终身任职,因此,必须有一种常规性的制度,不但能持续吸引优秀人才加入,而且要使得普通道德水平的公务人员也能够长时间保持廉洁。保证公职人员合理的收入水平,既是廉政勤政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公平的需要。因此,要预防职务犯罪,应当对高薪养廉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结合机构改革,逐步提高公职人员工资收入,使其收入水平大致相当于同等学历或级别相当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在工资增长速度方面,建议借鉴新加坡政府的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经验,将公职人员工资的增长与经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和物价指数变动相挂钩。将政府有效运作的效果与收入挂钩,有利于调动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使他们轻易不去进行职务犯罪活动。当然,实施全面的高薪养廉,必须以政府职能削减、机构精简和权力受到有效约束为前提。
(四)落实惩处职务犯罪的有效性
司法控制是控制职务犯罪的最后屏障,其目标是借助于刑罚的强大威慑力,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但是,提高惩处职务犯罪的威慑力和有效性,强调的并不是加重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而是要提高查处职务犯罪的概率。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系统所发动的多次“严打”斗争并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的效果,以至于形成了实践中犯罪量与刑罚量交替上升的局面,原因正是职务犯罪尽管刑罚很重但受到查处的几率却不高。因此,一要改善立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不断完善,改进法网粗疏的问题。二要严格司法,强化刑罚的确定性和有效性,提高惩处概率,使职务犯罪去除任何侥幸心理,提高刑事司法的威慑力。三是建立检举保护、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民就自己知道的腐败活动进行检举,建立真正切实可行的检举人保护与奖励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支持和保护举报人,建立举报补偿制度。四要注重运用经济惩罚提高职务犯罪的成本。在惩处腐败分子时,应加大经济退赔和经济处罚的力度,让腐败分子经济上不仅不能取得任何便宜,相反还要承担更大的经济损失,提高其犯罪成本。
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是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根本对立的,它的滋生蔓延会危及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权的稳定,破坏党和国家的形象,如果不加以规制,将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害。目前,党和国家正在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笔者认为,职务犯罪光靠一味的打击处罚是解决不了的,要坚持打击和预防并重,将预防作为打击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尽可能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问题。
参考文献:
[1]参见王文玉:《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载《法律教育网》,2005-9-27。
一、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原因
1、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政府为了保证人民能够享有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成果,在经济领域实行了两种主要的经济资源配置机制,即经济政策的双轨制。这就给部分人以利用行政干预市场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的机会,根据反贪总局的统计,发生在银行、工商、税务、司法、财政等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远远超过其他部门,甚至有一些意志薄弱者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去索要贿赂。
2、 市场经济中的消极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有其产生负效应的消极一面,从而使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易滋生出“拜金主义”、“功利主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思想意识,在盲目攀比的社会思潮中,面对高消费的重压和收入相对低微的矛盾下,很多人迷失了自我,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他们不惜进行权钱交易,实行贪污、受贿、贪赃枉法,最终为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失。
3、 薪酬体系不尽合理。身居高位的公务人员往往掌握着社会重要权力,责任相当重大。同时,其自身也往往经历了层层选拔,可谓是社会精英,无论个人能力还是工作的重要程度,都不逊于公司企业中的高管人员。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务人员尤其是重要党政领导的薪酬体系并不合理,采取了低工资制度。在对职务犯罪的案例研究中也可以发现,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是职务犯罪的直接动因。低工资制度加上广泛而无约束的权力,是促成大规模腐败的最常见因素。低工资制度表面上保持公务人员与普通市民的平等,但实际上却会造成许多人将贪污腐败视为自我补偿的手段。同时,这一制度也给普通道德水平的公务人员廉洁守法造成了不利影响和沉重压力。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有关行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仍存在明显的漏洞和不足,这就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预防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国家实行了许多相关的制度,如法律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它们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监管过程中会有许多漏洞,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就制定了大量的预防监察措施,虽然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仍然存有职务犯罪问题,但是发生的几率已经得到了遏制。
(三) 惩治体系缺乏有效性
1、廉政法制还不够完善。例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迟迟未能出台,其他如《行政程序法》、《政务公开法》、《举报人保护法》等,在我国廉政法制体系中也都没有建立起来。与此同时,现有法律严而不厉,片面强调重刑主义,忽视了惩治的普遍性远远比严厉性更加有效。立法质量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反腐实践。
2、 执法不严问题相当严重。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难度往往比较大。同时,在我国现行体制之下,廉政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致使相当一批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惩治体系往往处于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支配之下,但是,一把手权力集中,本身就是需要重点监控的对象。一旦其出现了腐败问题,惩治体系就很难有效运作,往往出现“窝案、串案”、“一倒倒一片”的现象。三是奖惩机制不完善。我国目前的反腐败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奖惩机制不尽合理,特别是对腐败分子的惩治不严,对检举人的保护不够有力,奖励不多,对廉洁守法的官员的奖励也不够,不能形成良好的奖惩激励机制。
(四) 个人因素
马克思哲学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素质不高就是发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受当前社会一些西方不良思想影响,一些意志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忘记了党和国家对他们的期望和培养,在面对”灯红酒绿”的诱惑时,迷失了自我,贪图个人享乐,进而铤而走险,和不法分子相勾结,走向人民的对立面。
二、职务犯罪预防的根本途径
(一)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减少和消除行政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优化经济体制改革,加速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也是解决职务犯罪问题的“釜底抽薪”之策。此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还要革新市场经济建设的观念,要清醒的认识到,一味的加强行政管理和行政审批不仅不是抑制职务犯罪的手段,恰恰相反,更能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新的温床。
(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必须加速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否则就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和成果。首先,要完善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职务犯罪表现为权利的滥用,因此应当在权力体制和结构的改革上寻求对策,改善权力运作的体制环境和相关环境。首先,对传统体制中的过分集缺乏制约功能的弊端,健全权力内部制衡机制,理顺各权力机构的职能;其次,要完善权力的外部监督体系,通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大力培养公民的权力意识、纳税人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督政意识。总体来说,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使权力沐浴在公平正义的阳光之下,让权力的运用纳入权力监督网络之中,避免权力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职务犯罪的工具。
(三) 优化公务人员薪酬体系
在可行的范围内实施高薪养廉政策,将公务人员的薪酬和市场挂钩,尽量实行薪酬市场化,当前社会公务人员的薪酬普遍偏低,一言概之,我国的经济社会已经基本实现了市场化,由市场来主导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公务人员的薪酬仍然是由政府来决定,这样就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正常来说,应该按照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水平,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逐步改善公职人员的实际收入及待遇,运用利益杠杆适当调整和引导公职人员的行为,一方面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抵御诱惑的能力,另一面促使其珍惜现有的工作岗位,是提高职务犯罪直接成本的有效措施。各国实践证明,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政府的有效管理密切相关,而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则是保持经济发展后劲的关键因素。我国政治制度不同于西方,领导干部往往是终身任职,因此,必须有一种常规性的制度,不但能持续吸引优秀人才加入,而且要使得普通道德水平的公务人员也能够长时间保持廉洁。保证公职人员合理的收入水平,既是廉政勤政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公平的需要。因此,要预防职务犯罪,应当对高薪养廉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结合机构改革,逐步提高公职人员工资收入,使其收入水平大致相当于同等学历或级别相当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在工资增长速度方面,建议借鉴新加坡政府的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经验,将公职人员工资的增长与经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和物价指数变动相挂钩。将政府有效运作的效果与收入挂钩,有利于调动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使他们轻易不去进行职务犯罪活动。当然,实施全面的高薪养廉,必须以政府职能削减、机构精简和权力受到有效约束为前提。
(四)落实惩处职务犯罪的有效性
司法控制是控制职务犯罪的最后屏障,其目标是借助于刑罚的强大威慑力,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但是,提高惩处职务犯罪的威慑力和有效性,强调的并不是加重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而是要提高查处职务犯罪的概率。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系统所发动的多次“严打”斗争并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的效果,以至于形成了实践中犯罪量与刑罚量交替上升的局面,原因正是职务犯罪尽管刑罚很重但受到查处的几率却不高。因此,一要改善立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不断完善,改进法网粗疏的问题。二要严格司法,强化刑罚的确定性和有效性,提高惩处概率,使职务犯罪去除任何侥幸心理,提高刑事司法的威慑力。三是建立检举保护、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民就自己知道的腐败活动进行检举,建立真正切实可行的检举人保护与奖励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支持和保护举报人,建立举报补偿制度。四要注重运用经济惩罚提高职务犯罪的成本。在惩处腐败分子时,应加大经济退赔和经济处罚的力度,让腐败分子经济上不仅不能取得任何便宜,相反还要承担更大的经济损失,提高其犯罪成本。
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是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根本对立的,它的滋生蔓延会危及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权的稳定,破坏党和国家的形象,如果不加以规制,将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害。目前,党和国家正在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笔者认为,职务犯罪光靠一味的打击处罚是解决不了的,要坚持打击和预防并重,将预防作为打击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尽可能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问题。
参考文献:
[1]参见王文玉:《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载《法律教育网》,2005-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