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问:编辑同志,我于1952年10月毕业分配到市花纱布公司当工人;1958年8月调到市水厂工作;1961年10月,因困难时期和家庭人口多,生活负担重,虽经单位领导多次教育挽留,我还是要求退职并办理了退职手续;1963年7月经原市劳动部门介绍到市公路工程大队机械修理厂工作;1964年调入市筑路机械修配厂工作;1992年1月办理了退休。请问:我1961年10月退职以前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