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干部考核工作,有明确的制度、规范的程序、灵活的方式、严格的标准、完善的奖惩措施。卓有成效的干部考核工作既造就了优秀的干部队伍,也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广大干部投身抗战和伟大革命事业的积极性。
明确的考核制度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了明确细致的规章制度。1941年7月2日,陕甘宁边区制定施行《边区公务员考核奖惩暂行条例》,明确了考绩时限、考绩标准及等级等。《陕甘宁边区政府办事通则》也规定,“本府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一般在年终进行,如有重大工作任务则在工作完毕总结时同步进行。”根据条例精神,陕甘宁边区政府对当时登记在册在职的522名县级干部、589名区级干部和1141名乡级干部均按时进行了考绩奖惩。
1943年4月,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对边区各级机构领导人的职权范围等作了明文规定。其中在第18-22条对各级政务人员提出了五项具体要求。如“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发表与边区政府政策法令相抵触的文字或谈话”等。
为确保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发扬干部的积极性与模范作用,鼓励进步反对落后,边区政府1943年4月25日颁布了《陕甘寧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1943年5月8日,边区政府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短短10条123字的公约,明确了各级政务人员的行为准则。特别是在第五条加注时,对品格方面的要求专门作了说明。
这些条例制度是对政府公职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监督考核各级公务人员具有极强的制度规范性。此外,1941年5月21日制定的《工作报告大纲》,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政务人员交代条例》等,也对当时干部考核和监督有重要的制度参考作用。
规范的考核程序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干部考核与奖惩,归口由边区民政厅负责,分级进行。1943年4月25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草案》指出:边区各级政府所派之干部,其登记审查、考绩奖惩等均由民政厅统一管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草案》也规定,由哪一级任用的干部由该级主管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对干部考核时,首先要组成考绩委员会。《边区公务员考核奖惩暂行条例》规定:“边区公务人员每年考绩时,由各主管机关长官及高级职员3人以上,组织考绩委员会,以1人为主席;边区、分区、县之考绩委员会组织后,呈请边区政府委员会批准后行之;各机关之考绩委员会,经其主管上级机关批准后行之。不得有任何阻难,亦不得置之不理。”
为慎重地开展考绩与奖惩工作,平时边区各分区县市必须设有一名专人管理干部,并要忠实可靠、政治上经过考验,而且必须经过各级负责同志提出、民政厅批准者方可胜任。考绩时,组织各级考委会负责考核。每次考核结束,须填写并出具由边区政府制定的规格统一的考绩书。考绩书是干部升级调动时必须具备的文件,在调动时如不携带,所去的工作单位或机关可以拒绝分配。除此之外,陕甘宁边区还通过定期鉴定进行考核。而且,上级政府经常派员到各处巡视,以巡视所得的材料作为考核的参考或根据。
完善的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已经把干部忠实党的纲领政策、干部个人德才资、干部的群众意识、干部的工作态度及奉献精神作为考核标准,颇具先进性。如陕甘宁边区政府明确了各级干部任用合格的四条标准,即“拥护并忠实于边区施政纲领,德才资望与其所负职务相称,关心群众利益,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关于考绩标准及等级,《边区公务员考核奖惩暂行条例》规定:“工作50分,学习25分,操行25分。”为了掌握分寸,边区政府专门作出补充:关于工作、学习、操行标准,例如工作以研究进步,著有论文为一等;研究进步富有创造为二等;学习按照最高参考材料作成笔记为一等;按照普通参考材料作成笔记为二等;操行以思想、意识、行动为标准。该条例还将考绩等级按分数多少定为七等:“90分以上者为一等,升级;80分以上者为二等,晋级;70分以上者为三等,记功;60分以上者为四等,不予奖惩;50分以上者为五等,记过;40分以上者为六等,降级;30分以上者为七等,解职。”
奖惩方面,对通过考核且在边区各项具体工作成绩优异或起到模范表率作用者,以提升、记功等办法进行奖励。对不作为、不担当、腐化堕落的干部则进行有力惩戒。同时规定:“因工作关系不能升级降级须用其他奖惩者,由各考绩委员会通知该主管机关办理之。”
显著的考核成效
在一系列有效的考核机制下,陕甘宁边区的公务人员可谓德才兼备,堪称模范。他们“在行政工作上,不辞艰苦,不避牺牲,在人格修养上,不贪污,不腐化,不虚伪,不拘格,不敲诈与剥削人民”。1943年至1944年,全边区在生产、教育、拥军、防奸运动中,共评出147名模范干部,受到边区政府的传令嘉奖。同时,根据惩戒的有关规定,对违纪、违法和贪污腐化干部,分别给予开除及严重警告处分,以维护党纪政纪。
通过梳理陕甘宁边区的干部考核工作,可以看出,当年的考核制度相对明确,仅从1941年到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干部考核相关方面共发布文件9个;考核结果同干部本人的晋升密切相关;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严格规范,真正做到了有结果、出成果、求效果。
当年的干部考核工作,具有鲜明的亮点和特色。一是考核时强调,对公务人员有功或有过,人民有用任何方式向政府控告及建议之权,如接得人民向上级政府控告的诉状特别是控告政务人员的诉状,必须随时负责转呈上级政府,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始终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二是考核时特别强调各级公务人员要在道德品行上成为模范,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耍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有力证明了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干部道德品行和人格方面的高标准和严要求。三是考核时特别强调要把工作和学习中的研究和创造精神列入考核,说明了延安时期对于党员干部在工作上是否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高度重视。四是考核时特别强调以巡视所得的材料作为考核下级工作成绩的参考,真正发挥了巡视工作的震慑作用。这些方面至今仍然有借鉴作用。
(原载《学习时报》,本文有删改)
(责任编辑:袁瑛)
明确的考核制度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了明确细致的规章制度。1941年7月2日,陕甘宁边区制定施行《边区公务员考核奖惩暂行条例》,明确了考绩时限、考绩标准及等级等。《陕甘宁边区政府办事通则》也规定,“本府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一般在年终进行,如有重大工作任务则在工作完毕总结时同步进行。”根据条例精神,陕甘宁边区政府对当时登记在册在职的522名县级干部、589名区级干部和1141名乡级干部均按时进行了考绩奖惩。
1943年4月,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对边区各级机构领导人的职权范围等作了明文规定。其中在第18-22条对各级政务人员提出了五项具体要求。如“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发表与边区政府政策法令相抵触的文字或谈话”等。
为确保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发扬干部的积极性与模范作用,鼓励进步反对落后,边区政府1943年4月25日颁布了《陕甘寧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1943年5月8日,边区政府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短短10条123字的公约,明确了各级政务人员的行为准则。特别是在第五条加注时,对品格方面的要求专门作了说明。
这些条例制度是对政府公职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监督考核各级公务人员具有极强的制度规范性。此外,1941年5月21日制定的《工作报告大纲》,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政务人员交代条例》等,也对当时干部考核和监督有重要的制度参考作用。
规范的考核程序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干部考核与奖惩,归口由边区民政厅负责,分级进行。1943年4月25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草案》指出:边区各级政府所派之干部,其登记审查、考绩奖惩等均由民政厅统一管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草案》也规定,由哪一级任用的干部由该级主管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对干部考核时,首先要组成考绩委员会。《边区公务员考核奖惩暂行条例》规定:“边区公务人员每年考绩时,由各主管机关长官及高级职员3人以上,组织考绩委员会,以1人为主席;边区、分区、县之考绩委员会组织后,呈请边区政府委员会批准后行之;各机关之考绩委员会,经其主管上级机关批准后行之。不得有任何阻难,亦不得置之不理。”
为慎重地开展考绩与奖惩工作,平时边区各分区县市必须设有一名专人管理干部,并要忠实可靠、政治上经过考验,而且必须经过各级负责同志提出、民政厅批准者方可胜任。考绩时,组织各级考委会负责考核。每次考核结束,须填写并出具由边区政府制定的规格统一的考绩书。考绩书是干部升级调动时必须具备的文件,在调动时如不携带,所去的工作单位或机关可以拒绝分配。除此之外,陕甘宁边区还通过定期鉴定进行考核。而且,上级政府经常派员到各处巡视,以巡视所得的材料作为考核的参考或根据。
完善的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已经把干部忠实党的纲领政策、干部个人德才资、干部的群众意识、干部的工作态度及奉献精神作为考核标准,颇具先进性。如陕甘宁边区政府明确了各级干部任用合格的四条标准,即“拥护并忠实于边区施政纲领,德才资望与其所负职务相称,关心群众利益,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关于考绩标准及等级,《边区公务员考核奖惩暂行条例》规定:“工作50分,学习25分,操行25分。”为了掌握分寸,边区政府专门作出补充:关于工作、学习、操行标准,例如工作以研究进步,著有论文为一等;研究进步富有创造为二等;学习按照最高参考材料作成笔记为一等;按照普通参考材料作成笔记为二等;操行以思想、意识、行动为标准。该条例还将考绩等级按分数多少定为七等:“90分以上者为一等,升级;80分以上者为二等,晋级;70分以上者为三等,记功;60分以上者为四等,不予奖惩;50分以上者为五等,记过;40分以上者为六等,降级;30分以上者为七等,解职。”
奖惩方面,对通过考核且在边区各项具体工作成绩优异或起到模范表率作用者,以提升、记功等办法进行奖励。对不作为、不担当、腐化堕落的干部则进行有力惩戒。同时规定:“因工作关系不能升级降级须用其他奖惩者,由各考绩委员会通知该主管机关办理之。”
显著的考核成效
在一系列有效的考核机制下,陕甘宁边区的公务人员可谓德才兼备,堪称模范。他们“在行政工作上,不辞艰苦,不避牺牲,在人格修养上,不贪污,不腐化,不虚伪,不拘格,不敲诈与剥削人民”。1943年至1944年,全边区在生产、教育、拥军、防奸运动中,共评出147名模范干部,受到边区政府的传令嘉奖。同时,根据惩戒的有关规定,对违纪、违法和贪污腐化干部,分别给予开除及严重警告处分,以维护党纪政纪。
通过梳理陕甘宁边区的干部考核工作,可以看出,当年的考核制度相对明确,仅从1941年到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干部考核相关方面共发布文件9个;考核结果同干部本人的晋升密切相关;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严格规范,真正做到了有结果、出成果、求效果。
当年的干部考核工作,具有鲜明的亮点和特色。一是考核时强调,对公务人员有功或有过,人民有用任何方式向政府控告及建议之权,如接得人民向上级政府控告的诉状特别是控告政务人员的诉状,必须随时负责转呈上级政府,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始终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二是考核时特别强调各级公务人员要在道德品行上成为模范,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耍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有力证明了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干部道德品行和人格方面的高标准和严要求。三是考核时特别强调要把工作和学习中的研究和创造精神列入考核,说明了延安时期对于党员干部在工作上是否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高度重视。四是考核时特别强调以巡视所得的材料作为考核下级工作成绩的参考,真正发挥了巡视工作的震慑作用。这些方面至今仍然有借鉴作用。
(原载《学习时报》,本文有删改)
(责任编辑:袁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