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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免、抵、退”方法是一个抽象又复杂的税务核算方法,很多财务人员以及相关的学习者对该方法不能很好理解,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税额计算错误。本文以“免、抵、退”方法的基本原理为基础,从另外一个独特的视角对该方法进行深入分析,从而使相关的财务人员或学习者能对该方法能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关键词】 “免、抵、退”方法;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
一、免抵退的基本原理及疑惑
我们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增加外汇,对那些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生产性企业来讲,采用了“免、抵、退”税的核算方法。所谓“免、抵、退”税办法是指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即: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然后将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进项税额(即: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对未抵顶完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办理退税。
具体计算公式及过程如下:
1.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公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公式: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4.计算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
公式: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免、抵、退”税的基本原理多数学习者都能理解,但是运用该原理设计的“免、抵、退”税核算方法由于十分抽象,很多学习者不能理解,本文试图从“免、抵、退”的原理和实质,来解读该方法每一个计算的来龙去脉,期望能够对那些不能很好理解该方法的学习者,给予借鉴和帮助。
二、“免、抵、退”方法的另视角解读
为更好对“免、抵、退”税核算方法进行分析,我们以[例题1]为基础,对“免、抵、退”方法进行分析。
[例题1]某服装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该厂自营出口服装离岸价35万美元(对应进口的免税原材料20万美元),有关出口单证均已收齐。2012年11月该厂内销收入500万元,当月进项税额12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30万元,征税税率17%,退税税率13%,当月1日外汇人民币牌价为8.277,请计算2012年11月份的应纳税额和免抵退税额。
分析:由于该服装厂是生产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所以按照规定应采用“免、抵、退”方法计算税额。按照“免、抵、退”的原理,出口免税,所以该企业出口的35万美元服装不需要交纳增值税,也就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我们知道,该企业为生产这批出口产品会消耗掉国内生产的原材料,而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在采购时的增值税率假设为17%,已经计入了进项税额。由于出口的产品按照“免、抵、退”原理是不能含税的,所以,如果退税率也为17%的话,该批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采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掉。由于退税率也为17%,这样也就没有必要再把这部分进项税额区分出来,直接随着其它进项税额一起抵扣就行了。
由于我国的出口退税率往往要小于17%,在本例题中,退税率为13%。所以,我们还需要想办法找出出口产品所耗用国内采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把其中的14%部分抵扣掉,把其中的4%(17%-13%)部分转出来。如何才能找到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采购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呢?我们必须能找到一个最接近的金额作为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采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很自然,我们想到了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我们用出口产品的离岸价代替该批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购进的原材料的价值,这样,在退税率为13%的时候,不允许抵扣掉的进项税额就是等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在本例题中,该金额等于(10+25)×8.277×(17%-13%)=11.6万元。该金额就叫做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也就是由于退税率为13%,只能抵扣掉14%,还有4%不能抵扣,只不过我们用了一个近似的替代金额而已。
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用出口货物离岸价代替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购进的原材料的价值,这个价值肯定会偏高,因为我们出口的产品的离岸价不仅包含购进的国内原材料,还包含加工费,制造费用,以及企业的利润等,只不过企业说不清楚哪些金额具体是多少。可是,如果企业存在进口的进料加工免税原材料或者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这些材料由于国家的管理程序比较规范,企业是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免税原材料的价值的。所以,我们需要把这部分免税原材料的价值扣掉,扣掉以后企业就可以少交一些增值税了。因此,企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的金额就等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就等于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也就是本段我们分析的由于出口产品中含有能证明的免税原材料,需要从出口离岸价中扣除的部分,我们把它叫做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在本例题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8.277×(17%-13%)=6.6万元,因此,本例题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6-6.6=5万元。 这样,我们就可以算出来企业当期需要交的增值税了,企业当期需要交的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在本例题中,企业当期应交的增值税额=500×17%-(120-5)-30=-60万元。
如果算出来的企业当期应交的增值税额大于零,企业把这个金额交给税务局就一切完事了。如果企业算出来的当期应交的增值税额小于零,一般就是当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在以后期间企业有了销项税额时再进行抵扣。可是现在的情况是,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额小于零,这里就不仅仅只是进项税额留抵问题,这里也许还存在出口产品所包含的国内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的部分(在本例中就是13%的部分,另外4%的部分已经转出)。如果是这样的话,也让这部分进项税额在以后期间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因为这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原材料所生产的产品已经出口了,以后再也不会产生销项税额了。所以我们还需要把出口产品所包含的国内购进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的部分(在本例中就是13%的部分)给找出来,也就是当期税务局需要退还企业的增值税金额。
在我们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知道,想在企业的账上找到该金额是十分困难的,同样,也需要用到出口产品的离岸价,代替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购进的原材料的价值,并用该价值来计算国内购进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的部分(在本例中就是13%的部分)。同样,与前面的分析一样,也需要考虑到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免税原材料的价值。因此,这个金额等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我们把这个金额叫做免抵退税额,也就说,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的那部分(在本例中就是13%的部分),该部分金额税务局是需要退还给企业的。在本例题中,免抵退税额=(10+25)×8.277×13%-20×8.277×13%=16.2。
虽然我们算出来了,企业由于出口产品,税务局需要退给企业16.2万元出口产品所包含的国内购进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的部分。可是税务局真的就会退给企业16.2万元吗?我们继续分析。
由于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外销,内销部分企业一般需要交纳增值税,当然,外销部分税务局需要退还企业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的那部分。为方便交税,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的增值税时,已经把内销和外销一起考虑了,也就是说,企业当期应交的增值税额=500×17%-(120-5)-30=-60万元,已经考虑了内销和外销的情况。本期应纳税额为-60万元,我们认为其中包含了税务局应退企业的16.2万元,所以本期税务局退还企业16.2万元,这样,企业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的那部分,并没有抵消当期的销项税额,税务局完全退还了企业,这样,当期的应退税额就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我们假设当期计算的企业应交的增值税额为-9万元的话,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这-9万元是由于16.2万元抵消了当期销项税额7.2(16.2-9)万元剩下的部分,这样,9万元税务局需要退还给企业。其中的7.2万元,我们认为抵消了当期的销项税额,称为当期免抵税额。
三、“免、抵、退”方法对纳税人的影响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在“免、抵、退”方法中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就是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代替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购进原材料的价值,以此来计算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及免抵退税额。用替代的方法计算这两项涉税金额,对纳税人有哪些不利和有利影响呢?
我们知道,用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代替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购进原材料的价值,该替代价值肯定比实际耗用的国内购进原材料的价值高的多,因为出口的产品的离岸价不仅包含购进的国内原材料,还包含加工费,制造费用,期间费,以及企业的利润等,这样计算出的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肯定会比实际金额高的多,所以,按照免抵退方法计算的税额,会让企业多交纳一部分增值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我们知道,多交的这部分增值税按照会计处理方法计入了企业的产品成本或营业成本,从而会直接对企业的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有的人会说,虽然计算的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偏高,但同样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不也偏高吗?这样企业不就又把失去的税额给补回来了吗?按照该方法计算的免抵退税额确实也偏高很多,并且税务局也把这部分金额给退了回来,但是这部分退回的税金对企业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因为,税务局把这部分免抵退税金退给企业,企业以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减少,会造成下个月的增值税偏高,如果不退还,则企业这部分税额会抵扣下个月的销项税额。也就是说,税务局退给企业的免抵退税额,对企业来讲,影响企业损益的金额只是所退税款一个月的利息金额而已。
总之,税务系统设计的“免、抵、退”核算方法,整体上是对企业不利的,这一点企业需要明白,要走出税务局退税了就是对企业补贴的错误理解。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3]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第8版)[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4]中华会计网校. 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
[5]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历年真题
[6]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历年真题
【关键词】 “免、抵、退”方法;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
一、免抵退的基本原理及疑惑
我们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增加外汇,对那些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生产性企业来讲,采用了“免、抵、退”税的核算方法。所谓“免、抵、退”税办法是指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即: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然后将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进项税额(即: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对未抵顶完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办理退税。
具体计算公式及过程如下:
1.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公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公式: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4.计算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
公式: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免、抵、退”税的基本原理多数学习者都能理解,但是运用该原理设计的“免、抵、退”税核算方法由于十分抽象,很多学习者不能理解,本文试图从“免、抵、退”的原理和实质,来解读该方法每一个计算的来龙去脉,期望能够对那些不能很好理解该方法的学习者,给予借鉴和帮助。
二、“免、抵、退”方法的另视角解读
为更好对“免、抵、退”税核算方法进行分析,我们以[例题1]为基础,对“免、抵、退”方法进行分析。
[例题1]某服装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该厂自营出口服装离岸价35万美元(对应进口的免税原材料20万美元),有关出口单证均已收齐。2012年11月该厂内销收入500万元,当月进项税额12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30万元,征税税率17%,退税税率13%,当月1日外汇人民币牌价为8.277,请计算2012年11月份的应纳税额和免抵退税额。
分析:由于该服装厂是生产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所以按照规定应采用“免、抵、退”方法计算税额。按照“免、抵、退”的原理,出口免税,所以该企业出口的35万美元服装不需要交纳增值税,也就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我们知道,该企业为生产这批出口产品会消耗掉国内生产的原材料,而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在采购时的增值税率假设为17%,已经计入了进项税额。由于出口的产品按照“免、抵、退”原理是不能含税的,所以,如果退税率也为17%的话,该批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采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掉。由于退税率也为17%,这样也就没有必要再把这部分进项税额区分出来,直接随着其它进项税额一起抵扣就行了。
由于我国的出口退税率往往要小于17%,在本例题中,退税率为13%。所以,我们还需要想办法找出出口产品所耗用国内采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把其中的14%部分抵扣掉,把其中的4%(17%-13%)部分转出来。如何才能找到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采购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呢?我们必须能找到一个最接近的金额作为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采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很自然,我们想到了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我们用出口产品的离岸价代替该批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购进的原材料的价值,这样,在退税率为13%的时候,不允许抵扣掉的进项税额就是等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在本例题中,该金额等于(10+25)×8.277×(17%-13%)=11.6万元。该金额就叫做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也就是由于退税率为13%,只能抵扣掉14%,还有4%不能抵扣,只不过我们用了一个近似的替代金额而已。
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用出口货物离岸价代替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购进的原材料的价值,这个价值肯定会偏高,因为我们出口的产品的离岸价不仅包含购进的国内原材料,还包含加工费,制造费用,以及企业的利润等,只不过企业说不清楚哪些金额具体是多少。可是,如果企业存在进口的进料加工免税原材料或者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这些材料由于国家的管理程序比较规范,企业是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免税原材料的价值的。所以,我们需要把这部分免税原材料的价值扣掉,扣掉以后企业就可以少交一些增值税了。因此,企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的金额就等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就等于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也就是本段我们分析的由于出口产品中含有能证明的免税原材料,需要从出口离岸价中扣除的部分,我们把它叫做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在本例题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8.277×(17%-13%)=6.6万元,因此,本例题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6-6.6=5万元。 这样,我们就可以算出来企业当期需要交的增值税了,企业当期需要交的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在本例题中,企业当期应交的增值税额=500×17%-(120-5)-30=-60万元。
如果算出来的企业当期应交的增值税额大于零,企业把这个金额交给税务局就一切完事了。如果企业算出来的当期应交的增值税额小于零,一般就是当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在以后期间企业有了销项税额时再进行抵扣。可是现在的情况是,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额小于零,这里就不仅仅只是进项税额留抵问题,这里也许还存在出口产品所包含的国内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的部分(在本例中就是13%的部分,另外4%的部分已经转出)。如果是这样的话,也让这部分进项税额在以后期间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因为这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原材料所生产的产品已经出口了,以后再也不会产生销项税额了。所以我们还需要把出口产品所包含的国内购进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的部分(在本例中就是13%的部分)给找出来,也就是当期税务局需要退还企业的增值税金额。
在我们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知道,想在企业的账上找到该金额是十分困难的,同样,也需要用到出口产品的离岸价,代替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购进的原材料的价值,并用该价值来计算国内购进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的部分(在本例中就是13%的部分)。同样,与前面的分析一样,也需要考虑到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免税原材料的价值。因此,这个金额等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我们把这个金额叫做免抵退税额,也就说,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的那部分(在本例中就是13%的部分),该部分金额税务局是需要退还给企业的。在本例题中,免抵退税额=(10+25)×8.277×13%-20×8.277×13%=16.2。
虽然我们算出来了,企业由于出口产品,税务局需要退给企业16.2万元出口产品所包含的国内购进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的部分。可是税务局真的就会退给企业16.2万元吗?我们继续分析。
由于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外销,内销部分企业一般需要交纳增值税,当然,外销部分税务局需要退还企业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的那部分。为方便交税,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的增值税时,已经把内销和外销一起考虑了,也就是说,企业当期应交的增值税额=500×17%-(120-5)-30=-60万元,已经考虑了内销和外销的情况。本期应纳税额为-60万元,我们认为其中包含了税务局应退企业的16.2万元,所以本期税务局退还企业16.2万元,这样,企业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的那部分,并没有抵消当期的销项税额,税务局完全退还了企业,这样,当期的应退税额就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我们假设当期计算的企业应交的增值税额为-9万元的话,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这-9万元是由于16.2万元抵消了当期销项税额7.2(16.2-9)万元剩下的部分,这样,9万元税务局需要退还给企业。其中的7.2万元,我们认为抵消了当期的销项税额,称为当期免抵税额。
三、“免、抵、退”方法对纳税人的影响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在“免、抵、退”方法中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就是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代替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购进原材料的价值,以此来计算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及免抵退税额。用替代的方法计算这两项涉税金额,对纳税人有哪些不利和有利影响呢?
我们知道,用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代替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购进原材料的价值,该替代价值肯定比实际耗用的国内购进原材料的价值高的多,因为出口的产品的离岸价不仅包含购进的国内原材料,还包含加工费,制造费用,期间费,以及企业的利润等,这样计算出的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肯定会比实际金额高的多,所以,按照免抵退方法计算的税额,会让企业多交纳一部分增值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我们知道,多交的这部分增值税按照会计处理方法计入了企业的产品成本或营业成本,从而会直接对企业的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有的人会说,虽然计算的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偏高,但同样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不也偏高吗?这样企业不就又把失去的税额给补回来了吗?按照该方法计算的免抵退税额确实也偏高很多,并且税务局也把这部分金额给退了回来,但是这部分退回的税金对企业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因为,税务局把这部分免抵退税金退给企业,企业以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减少,会造成下个月的增值税偏高,如果不退还,则企业这部分税额会抵扣下个月的销项税额。也就是说,税务局退给企业的免抵退税额,对企业来讲,影响企业损益的金额只是所退税款一个月的利息金额而已。
总之,税务系统设计的“免、抵、退”核算方法,整体上是对企业不利的,这一点企业需要明白,要走出税务局退税了就是对企业补贴的错误理解。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3]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第8版)[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4]中华会计网校. 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
[5]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历年真题
[6]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历年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