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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731文献标识码: A
铁路用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是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条件,是铁路经营的重要资产,是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资本。随着近年来,国家基本建设的加快,房地产开发的增多,有限的土地资源与用地紧张的关系在不断加大,而铁路用地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铁路用地管理手段的落后及管理制度的缺失,造成铁路用地被非法占用。铁路用地被占用不仅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造成铁路土地资产的流失,也会制约铁路运输企业的长远利益和发展。如何管理和保护好铁路用地,是铁路管理工作者面对的首要问题,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个人工作经历中,谈谈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和依法保护铁路用地的一些方法。
一、铁路用地违法占地现象
违法占用铁路用地的主要有这样几种现象:一是一些地方政府为推进基本建设工程,在未取得铁路企业同意的情况下,违法占用铁路用地。二是一些路外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或利益驅动,长期圈占使用铁路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铁路用地,将其视为已有,随意使用并擅自处置。三是一些铁路附近居民因个人使用需要或为骗取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补偿费违法占用土地,在铁路用地上建造建(构筑)物。
二、出现违法占地现象的原因
出现这些违法占地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土地管理法制宣传不到位,依法用地意识不强。二是铁路企业管理铁路用地方式和手段的落后,以及保护铁路土地资产意识的淡薄。三是现有铁路用地管理机制不完善,执法管理权限不到位。
(一)尽管我国从1986年6月25日就已经出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将每年的“6月25日”作为土地宣传日,全面宣传土地管理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普及宣传教育。但一些人的依法用地意识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加强,“跑马占荒”、“谁占是谁的”的思想还残存在一些人的思想意识当中,特别是面对小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时更是不管不顾,想方设法的去“抢夺”,没有一点依法用地的意识。
(二)铁路企业对铁路用地管理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但现在的铁路用地管理手段不多,已制定的制度有时可能得不到贯彻落实,一些基层单位没有履职尽职对本单位使用的土地进行有效的保护,不能对违法占地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将违法占地行为消灭在违法初期,造成违法事实,加大了一步处理的难度。个别基层单位小集体利益严重,擅自出租出借土地,存在年限过长,租后土地随意使用管理缺失等问题,容易产生纠纷,到期收回铁路用地存在难度,造成资产流失。
(三)铁路用地监察管理整体还是处在企业管地的模式中,作为省国土资源厅的派出机构只授予检查权、调查权而没有行政执法权。这就大大的减少了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在处理占用铁路违法案件的力度,不能对占地行为形成快速有效打击和有力震慑。不但没有有效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反倒是让其它有占地意识的人看到了铁路用地管理的软弱,近而也去占用铁路用地。
三、铁路用地管理措施
加强铁路用地管理,保护好铁路用地,首先是要看护好土地避免被占;其次是对被占用的土地要依法维权,及时收回土地;再次就是充分利用土地资产,搞活经济,达到利用保护的目的。
(一)做好巡查监管,看护好铁路用地
铁路用地点多,线长,呈带状分布的特点,给铁路用地监管看护带来难度,但如果能形成以铁路土地管理部门为主,各铁路单位为辅的管理局面,形成管理网络和相互通报的信息网络,对保护好铁路用地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铁路单位的职场作业特点,其使用权铁路的范围各不相同,如车站、工务段等单位使用的铁路用地一般为开放式的,只有少部分车站和铁路线路实现了封闭式管理,这使得这些铁路用地容易被占用。再有,就是城市未改造生活区的铁路用地是发生违法占地行为的易发、多发地区,一些居民为骗取补偿突击抢建,违法占用铁路用地。所以,对这些铁路用地应进行适时看护,由相关单位或部门建立巡查制度,落实责任人,达到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保护铁路用地的目的。
(二)及时完善权属,依法实施保护
1.保护好铁路用地,首先要依法取得铁路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根据现势情况及时进行权属完善,如:法人名称变更和宗地图更新。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七条:“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都强调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铁路用地才受法律保护,所以,权属管理工作是依法保护铁路用地的首要条件。
2.针对不同的的占地对象要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实施维权。
⑴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占地行为,经土地监察人员案件调查,事实清查、证据充分,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采取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对地方政府的违法占地行为,采用发函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纠正地方政府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在用地内,且又是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占地行为,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采用行政执法程序,在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立案并实施查处。
⑵为扭转目前查处铁路用地范围内违法占地案件方法单一,执法力度不强,不能快速有效打击违法占地行为的局面,采取与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效果十分明显。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深入研究努力寻求执法依据,精心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为实现联合查处铁路用地范围内违法占地案件提供保证。联合执法方式弥补了铁路用地监察管理没有行政执法权的问题,形成了强有力的威慑,是值得推广的管理手段。
(三)建立完善考核机制,从制度上形成制约。
首先,要根据本局管理实际和“盘活铁路用地资产,搞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宗旨,制定铁路用地利用和租赁两个管理办法,实现严格规范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增值创效的统一。充分利用铁路用地具有的区位优势,蕴含较大的经济效益,科学规划,依法开发、合理利用。 也避免个别铁路单位无视规定,自行出租土地,签订的出租合同存在期限过长、租金标准偏低和租后土地无限制使用的问题,损害铁路企业的利益。
其次,要把铁路土地管理纳入路局对基层单位的一体化绩效考核,强化制度制约机制,对各单位出现失职监护及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要追究单位责任。
(四)加强培训,提高铁路用地监察管理水平。
铁路用地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技术要求高的综合性工作,要想管好用好,特别是保护好铁路用地,都要求土地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综合处事能力,要求土地管理人员及时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运用新的方法和最新的政策法规定实施土地管理,以保证铁路企业正常的运输生产,保护铁路土地资产不流失。这都要求我们要对土地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业务知识培训,系统学习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和土地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
18次常务会议通过)
4.《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
铁路用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是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条件,是铁路经营的重要资产,是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资本。随着近年来,国家基本建设的加快,房地产开发的增多,有限的土地资源与用地紧张的关系在不断加大,而铁路用地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铁路用地管理手段的落后及管理制度的缺失,造成铁路用地被非法占用。铁路用地被占用不仅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造成铁路土地资产的流失,也会制约铁路运输企业的长远利益和发展。如何管理和保护好铁路用地,是铁路管理工作者面对的首要问题,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个人工作经历中,谈谈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和依法保护铁路用地的一些方法。
一、铁路用地违法占地现象
违法占用铁路用地的主要有这样几种现象:一是一些地方政府为推进基本建设工程,在未取得铁路企业同意的情况下,违法占用铁路用地。二是一些路外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或利益驅动,长期圈占使用铁路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铁路用地,将其视为已有,随意使用并擅自处置。三是一些铁路附近居民因个人使用需要或为骗取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补偿费违法占用土地,在铁路用地上建造建(构筑)物。
二、出现违法占地现象的原因
出现这些违法占地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土地管理法制宣传不到位,依法用地意识不强。二是铁路企业管理铁路用地方式和手段的落后,以及保护铁路土地资产意识的淡薄。三是现有铁路用地管理机制不完善,执法管理权限不到位。
(一)尽管我国从1986年6月25日就已经出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将每年的“6月25日”作为土地宣传日,全面宣传土地管理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普及宣传教育。但一些人的依法用地意识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加强,“跑马占荒”、“谁占是谁的”的思想还残存在一些人的思想意识当中,特别是面对小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时更是不管不顾,想方设法的去“抢夺”,没有一点依法用地的意识。
(二)铁路企业对铁路用地管理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但现在的铁路用地管理手段不多,已制定的制度有时可能得不到贯彻落实,一些基层单位没有履职尽职对本单位使用的土地进行有效的保护,不能对违法占地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将违法占地行为消灭在违法初期,造成违法事实,加大了一步处理的难度。个别基层单位小集体利益严重,擅自出租出借土地,存在年限过长,租后土地随意使用管理缺失等问题,容易产生纠纷,到期收回铁路用地存在难度,造成资产流失。
(三)铁路用地监察管理整体还是处在企业管地的模式中,作为省国土资源厅的派出机构只授予检查权、调查权而没有行政执法权。这就大大的减少了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在处理占用铁路违法案件的力度,不能对占地行为形成快速有效打击和有力震慑。不但没有有效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反倒是让其它有占地意识的人看到了铁路用地管理的软弱,近而也去占用铁路用地。
三、铁路用地管理措施
加强铁路用地管理,保护好铁路用地,首先是要看护好土地避免被占;其次是对被占用的土地要依法维权,及时收回土地;再次就是充分利用土地资产,搞活经济,达到利用保护的目的。
(一)做好巡查监管,看护好铁路用地
铁路用地点多,线长,呈带状分布的特点,给铁路用地监管看护带来难度,但如果能形成以铁路土地管理部门为主,各铁路单位为辅的管理局面,形成管理网络和相互通报的信息网络,对保护好铁路用地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铁路单位的职场作业特点,其使用权铁路的范围各不相同,如车站、工务段等单位使用的铁路用地一般为开放式的,只有少部分车站和铁路线路实现了封闭式管理,这使得这些铁路用地容易被占用。再有,就是城市未改造生活区的铁路用地是发生违法占地行为的易发、多发地区,一些居民为骗取补偿突击抢建,违法占用铁路用地。所以,对这些铁路用地应进行适时看护,由相关单位或部门建立巡查制度,落实责任人,达到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保护铁路用地的目的。
(二)及时完善权属,依法实施保护
1.保护好铁路用地,首先要依法取得铁路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根据现势情况及时进行权属完善,如:法人名称变更和宗地图更新。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七条:“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都强调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铁路用地才受法律保护,所以,权属管理工作是依法保护铁路用地的首要条件。
2.针对不同的的占地对象要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实施维权。
⑴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占地行为,经土地监察人员案件调查,事实清查、证据充分,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采取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对地方政府的违法占地行为,采用发函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纠正地方政府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在用地内,且又是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占地行为,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采用行政执法程序,在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立案并实施查处。
⑵为扭转目前查处铁路用地范围内违法占地案件方法单一,执法力度不强,不能快速有效打击违法占地行为的局面,采取与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效果十分明显。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深入研究努力寻求执法依据,精心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为实现联合查处铁路用地范围内违法占地案件提供保证。联合执法方式弥补了铁路用地监察管理没有行政执法权的问题,形成了强有力的威慑,是值得推广的管理手段。
(三)建立完善考核机制,从制度上形成制约。
首先,要根据本局管理实际和“盘活铁路用地资产,搞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宗旨,制定铁路用地利用和租赁两个管理办法,实现严格规范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增值创效的统一。充分利用铁路用地具有的区位优势,蕴含较大的经济效益,科学规划,依法开发、合理利用。 也避免个别铁路单位无视规定,自行出租土地,签订的出租合同存在期限过长、租金标准偏低和租后土地无限制使用的问题,损害铁路企业的利益。
其次,要把铁路土地管理纳入路局对基层单位的一体化绩效考核,强化制度制约机制,对各单位出现失职监护及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要追究单位责任。
(四)加强培训,提高铁路用地监察管理水平。
铁路用地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技术要求高的综合性工作,要想管好用好,特别是保护好铁路用地,都要求土地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综合处事能力,要求土地管理人员及时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运用新的方法和最新的政策法规定实施土地管理,以保证铁路企业正常的运输生产,保护铁路土地资产不流失。这都要求我们要对土地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业务知识培训,系统学习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和土地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
18次常务会议通过)
4.《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